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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差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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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兩種,若是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的工作,可以訂立定期契約;但若是具有繼續性的工作,原則上就應訂為不定期契約。所謂繼續性,是指雇主有意長期經營某種經濟活動,並為完成該活動所產生的職務而設,換句話說,只要企業仍在運作,就必須有人負責該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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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定期勞動契約?可以規避勞基法終止保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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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企業若有短期用人需求,雖然可以簽訂定期契約,但必須嚴格依勞基法的規範,不得隨意濫用。尤其當工作屬於企業日常運作所需、具備長期穩定性的職務,即便雙方同意訂立定期契約,仍會被依法認定為不定期契約,雇主不得以期滿不續為由迴避資遣費與預告責任。為避免觸法或引發爭議,雇主應在招募與訂約前仔細評估職務性質,合法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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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如何與員工簽訂「定期勞動契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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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開餐廳、經營小吃店聘僱勞工時,應審慎依據工作性質訂立適法契約。絕大多數廚房人員、外場人員、店務助理等,均屬企業持續營運所需之繼續性職務,不得以定期契約名義規避雇主責任。倘若勞工在不定期契約性質下工作卻未享有相應權利,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而主管機關亦有權對違規雇主予以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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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1聘是可以嗎?定期勞動契約還是不定期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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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雇主在訂定勞動契約時,須格外審慎評估該職務是否具備「繼續性」特質,特別是對於重複簽訂定期契約的情形,更應檢視工作本質與用人目的,避免流於形式操作而違法。若工作確為雇主業務中長期存在之必要職位,即應依法簽訂不定期契約。對於採用「一年一聘」、「定期制」人力管理策略之機構,如大學或其他事業單位如以「一年一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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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定期勞動契約?什麼情況可以視為不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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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定期勞動契約的使用並非企業可隨意運用的工具,而是受到嚴格法律規範的制度。只有在工作性質屬於臨時、短期、季節性或特定性時,才能合法簽訂定期契約;若工作具備繼續性特徵,則不得以定期契約形式處理,即使雙方合意、契約書載明期限,也會因違法而被視為無效。勞雇雙方在簽約前應充分解定期與不定期契約的法律差異與適用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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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歲以上之勞工可以適用「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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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現行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28條雖已對65歲以上勞工之聘僱方式提供更多彈性,使得定期契約在特定年齡族群中得以合法適用,但其背後的立法目的仍在於促進高齡就業、減少因年齡歧視而被排除於職場之外的風險,而非為雇主提供任意調整契約條件的空間。因此,企業在適用此規定時仍應謹守法令界限,審慎區分「在職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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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做合約期間訂為1年?這樣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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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雇主若未依勞基法規範,誤將應為不定期契約之職務以定期方式僱用,甚至反覆使用一年一聘制度,不僅會衍生法律爭議,損害勞工權益,也將對企業本身形象、財務與組織穩定性造成長期風險。勞工遇到此類聘用條件時,亦應警覺權益是否被削弱,必要時可透過勞工局申訴、調解,或尋求法律專業協助。對企業而言,建立合法、穩定與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