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基法下之資遣費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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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勞基法下資遣費計算之完整架構如下:第一,確定勞工適用新制或舊制,94年7月1日前未改選者屬舊制,之後受僱或改選者為新制;第二,確認終止勞動契約之原因是否屬第11條、第14條或第20條,若屬第12條免責解僱、合意終止或勞工自請離職則不得請求資遣費;第三,計算平均工資以終止日前六個月的工資總額除以總日數為...

  • 外國人不能參加新制勞退,所以資遣還是要用勞基法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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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外國人資遣費的完整原則可總結如下:一、外國人不能加入勞退新制,因此不適用新制資遣費,必須用勞基法舊制計算。二、舊制資遣費為年資一年領一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比例計給,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三、平均工資依六個月平均法計算,所有具對價性、經常性工資均需計入,包括津貼、獎金、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四、週年制...

  • 雇主於試用期間終止勞動契約有什麼應該注意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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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試用期並非雇主的「免責期」,也不是勞工的「觀察期」而已,而是法律高度重視誠信、合理、客觀與程序正義的制度。雇主若想合法終止契約,必須具備具體不適任事實、合理證據、符合法定程序並於相當期間內行使權利;勞工也應解自身權益,避免因資訊不對等而遭不當解僱。試用制度的正確運作,不在於讓雇主得以任意淘汰,而在於確...

  • 資遣費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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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保障勞工在非自願離職時能取得合理補償,若無正確理解平均工資與新舊制資遣費的運作方式,不僅容易遭雇主低估權益,也可能使勞工錯失原本依法可請求的高額資遣費或退休金。因此掌握平均工資的六個月期間、工資定義、排除期間、新舊制差異與試用期保障,是每位勞工與企業必須徹底理解的法律常識,也是避免勞資爭議、正確維護權...

  • 何時可以請求資遣費?資遣費時效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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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何時可以請求資遣費,其標準可濃縮如下:第一,必須是依第11條、第14條或其他法定事由終止勞動契約,或雇主違法解僱導致勞工以訴訟方式終止契約者;第二,非屬合意終止、非一般辭職、非免責解僱;第三,契約終止之日即生資遣費請求權,雇主須於30日內給付;第四,時效實務上形成「主管機關十五年、部分法院五年」之爭議...

  • 「試用期條款」應該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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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試用期條款之設計與執行,對雇主而言應具高度注意義務,既要確保自身能於合理期間內觀察員工表現,亦應避免因程序瑕疵或理由不足致生勞資爭議,對勞工而言則應清楚理解試用期內容與自身權利義務,勿輕忽其法律效力與權益保障。勞雇雙方唯有建立在平等、信賴與透明之基礎上,方能有效運用試用期制度,以達到選才與適職之最終目...

  • 以試用期未通過考核,新進勞工有何權利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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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新進勞工即便處於試用期間,其勞動契約依然完整成立,依法享有與正職員工等同之法定權益。雇主如欲以未通過考核為由終止契約,應具備具體、合理、正當之事由,並符合預告與資遣費等程序,否則即屬違法。勞工於遭不當解僱時應拒絕簽署不實文件,妥善保存證據,並尋求行政或法律救濟,以維護自身權益。勞動契約之誠信與對等原則...

  • 離職前如何交接?員工違反有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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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離職交接雖屬附隨義務而非主要給付,但其重要性不容忽視,離職員工於交接過程中應確實履行其契約責任與職業操守,配合完成工作交接,確保雇主業務得以延續無虞。而雇主亦應設立合理流程與協調機制,明確交接內容與時程,避免因制度不清或管理鬆散而使責任歸屬混淆。對於已離職而未完成交接之員工,雇主可依法請求補行交接並主...

  • 按日計酬勞工有無勞基法第14條第一項第五款後段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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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按日計酬勞工是否得主張勞基法第14條第一項第5款後段規定之適用,實應區分其勞動契約是否為具持續性之穩定僱傭關係,並視雇主是否無正當理由未供給足額工作、致其所得低於法定最低工資或生活無以為繼者,如符合此等條件,依現行實務見解應可類推適用,保障其終止契約與請求資遣費之權利;反之,若屬非持續性、彈性工時或短...

  • 雇主可否以試用期間為由與新進勞工簽訂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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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試用期制度在我國勞動法制中是被允許的,但其本質是「不定期契約附條件」而非獨立契約形式,也不會因試用而變更勞動契約屬性。行政法院的見解清楚表明:試用期間不得成為約定定期契約的理由,不得因為雇主想先觀察員工而規避第9條第1項,試用期也不能讓繼續性工作變成短期工作。只要工作性質是長期、固定、持續,勞動契約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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