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不能參加新制勞退,所以資遣還是要用勞基法的標準
問題摘要:
外國人資遣費的完整原則可總結如下:一、外國人不能加入勞退新制,因此不適用新制資遣費,必須用勞基法舊制計算。二、舊制資遣費為年資一年領一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比例計給,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三、平均工資依六個月平均法計算,所有具對價性、經常性工資均需計入,包括津貼、獎金、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四、週年制是唯一的年資計算法,曆年制不適用於資遣費。五、特休未休雇主必須折現,不因國籍而異。六、雇主不得以「外國人未加入勞退」為由拒發資遣費。七、任何少算、拆算、分解工資項目之行為均屬違法並可能導致勞資爭議責任。外國人雖然不能享有新制退休金專戶,但在資遣費制度下反而享有更高保障,法律明確規定不能因國籍而剝奪其資遣費,雇主要特別注意,否則將承擔巨額補償金與違法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台灣的勞動法制下,資遣費的計算一向以「新制」與「舊制」區分為核心,而勞工退休金條例(俗稱勞退新制)自94年7月1日施行後,絕大多數勞工均改採新制,但仍有特例,而最特殊的族群,就是「外國人」。一般民眾以為所有在台工作的勞工都能加入新制勞退,事實完全不是如此,因為依據現行法規,外國人(含僑外生畢業後留台工作)原則上「不能」加入新制勞退個人帳戶,也就意味著:外國人一律不能適用勞退新制的資遣費計算方式,必須完全回到勞基法的舊制標準——也就是每滿一年給一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這點在勞資爭議中非常常見,尤其跨國企業因不瞭解法令,誤以為外國人與本國勞工相同適用新制,導致資遣費計算錯誤、給不足、甚至引發巨額補差額的訴訟風險,因此今天完整整理:外國人不能參加新制勞退,代表什麼?資遣費如何計算?平均工資怎麼算?週年制與曆年制在離職時的影響為何?以及特休折現與年資排列的相關實務,都必須一次講清楚。
首先理解制度架構:勞退新制自94年7月1日起施行,施行後,原本在同一家公司任職的本國籍勞工,可以選擇「新制」或「舊制」,若選擇新制,舊制年資得以保留,未來資遣費與退休金分段計算;新進勞工(初次就業、離職後再受僱、或受僱於94年7月1日後始適用勞基法之單位)一律採新制,雇主依薪資每月提繳6%至個人專戶,且日後資遣費的計算方式改為每滿一年發給1/2個月平均工資,最高僅限六個月。
然而,此制度僅適用「中華民國國民」。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勞退新制的受益對象為「本國籍勞工」。而外國人是否能加入勞退?內政部、人社部與勞動部多年來的解釋非常一致:外國人原則上不得加入勞退新制,除非其身份為永久居留、外籍配偶等特定情況,但一般外國人工作許可下的外籍勞工,皆無法建立勞退個人帳戶。因此,既然外國人不能加入勞退新制,就自然不能適用新制資遣費,只能回到「勞基法舊制」,也就是: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平均工資,剩餘月數以比例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沒有新制的六個月上限,也沒有折半計算。換言之,同一家公司工作12年的外國人勞工,資遣費是12個月平均工資;而同樣年資12年的本國籍新制勞工,資遣費最多只有6個月,差距高達兩倍,是實務爭議中最常見的違法點。
這裡必須強調,外國人不能加入新制,並不代表雇主可以不給資遣費、或任意拆分工資項目來降低資遣費金額,因為勞基法第17條是強制規定,雇主一旦觸發資遣條件,資遣費即為義務,不得協議減少。而什麼情況屬於資遣?依勞基法第11條,包括歇業、虧損、不可抗力停工、業務性質變更或勞工不能勝任,這些若由雇主提出終止,即為資遣。勞工若依第14條因雇主違法終止契約,也屬可請求資遣費的範圍。因此,只要屬於「經濟性解僱」或「勞工因雇主重大違法終止契約」,不分國籍,皆可請求資遣費,唯一不同的是「計算標準」——外國人永遠用舊制。
接著說明平均工資。勞基法第2條第4款規定,平均工資為事由發生前六個月所得工資總額除以總日數,以日為單位計算。若工作未滿六個月,就取全期間平均。此處的「工資」包含本薪、職務加給、全勤、津貼、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固定績效獎金,只要具勞務對價性、具有經常性,就必須列入。這對外國人尤為重要,因許多跨國企業常以「海外津貼」、「住宿補貼」、「交通津貼」、「技術津貼」等名義拆分薪資,而這些只要是因工作提供而發放,本質上仍屬工資,必須納入平均工資。不能因為名稱特殊或因雇主自行分類就排除。法院實務也多次指出:工資認定以「實質」為基準,不以「名稱」為基準。
因此舉例來說:外籍工程師日薪2,000元,每月另有5,000元交通津貼、每季固定績效獎金9,000元,最近六個月總工資合計為200,000元,六個月日數為181天,平均工資=200,000÷181≈1,105元。若其任職五年八個月,資遣費計算為:平均工資×(5+8/12)=1,105×5.666=約6,2610元。這才是合法計算,而不是僅以日薪2,000元×30計月薪,再以1/2算資遣,這種算法全部違法。
而關於週年制與曆年制的差別,雖然常用於特休計算,但在資遣費計算時,同樣必須採週年制,也就是從受僱當日起算一年、二年、三年、四年……與曆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完全無關。勞基法第17條明文規定: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未滿一年以比例計給。而週年制的好處是精準、不會偏差,尤其外國人多為長期工作簽證(工作許可以一年展延),年資可能非完整曆年,例如6月10日到職、隔年6月9日才滿一年,因此資遣費計算全部採週年制,不可能用曆年制切段計算。曆年制僅用於特休年度的換算(勞基法第38條),但離職時仍須回到週年制,因為離職的特休折現與年資皆以實際工作期間計算。
說到特休折發,也必須提醒:不管是本國人或外國人,只要離職且有未休完的特休假,雇主均須折發工資,除非雙方事先協議特休可遞延一年,但遞延期滿仍未休完,雇主仍須折現。外國人與本國人完全一致。特休計算從受僱日開始,即使從兼職轉正職,也從兼職起算,這點常被忽略。
最後要提醒的是,很多公司因外國人不能加入新制勞退,便誤以為「可以不給資遣費」、「可以自行約定較低資遣費」、「可以以外籍員工不適用勞基法為由不給付」,這全部違法。除非外國人完全不適用勞基法(例如特定產業、特定法律另有規定),否則只要是勞基法適用雇傭關係,就必須依勞基法給付資遣費與補償。也有雇主以「外國人沒有勞退帳戶,所以沒有資遣費」誤導員工,這也完全錯誤。不能加入勞退帳戶,是退休金制度的限制,不是資遣費的限制。新制資遣費雖由勞退條例規範,但外國人不能加入新制,依法直接套用舊制;不僅不能少給,反而更貴,因為舊制沒有六個月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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