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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否以試用期間為由與新進勞工簽訂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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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試用期制度在我國勞動法制中是被允許的,但其本質是「不定期契約附條件」而非獨立契約形式,也不會因試用而變更勞動契約屬性。行政法院的見解清楚表明:試用期間不得成為約定定期契約的理由,不得因為雇主想先觀察員工而規避第9條第1項,試用期也不能讓繼續性工作變成短期工作。只要工作性質是長期、固定、持續,勞動契約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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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離職公司還拒辦交接是有這麼想留嗎?怎辦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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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離職員工即使已離職亦負交接義務,但其成立應以雇主配合為前提,若雇主惡意拒絕,勞工即不再負補行義務,反得依法主張受領遲延,並針對公司之違法抵扣、要脅與拖延,保留法律追訴權益。唯勞工須於整個過程中善盡說明義務並保留完整溝通紀錄、存證信函及交接證據,方能於未來法律程序中確保自身利益不受損害。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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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請離職要注意什麼?雇主不準員工離職還要提告,請問這是誰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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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自請離職屬勞工依法行使形成權,雇主無權拒絕或強制留任,僅得就損害部分依法請求賠償。若雇主提告阻止離職,違反職業自由與契約終止原則,錯在雇主;若勞工惡意不交接或侵害營業秘密,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唯有雙方皆依法律誠信行為,雇主尊重離職自由、勞工履行交接義務,才能在勞資關係的終點站上,彼此體面分手、不致對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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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離職?離職種類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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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離職類型可分為自請離職、被迫離職、資遣解僱、開除解僱及協議終止。其中自請離職為勞工自由權之展現,預告為法定義務;被迫離職雖由勞工提出,卻實為雇主違法所致,依法享有資遣保障;資遣解僱則須符合法定事由並具程序正當性;開除解僱就是勞工之過錯所致;協議終止則須保障勞工自由意志,不得施壓。在實務運作中,離職往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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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與試用勞工之契約性質究為不定期契約或定期契約?用定期契約節省資遣費,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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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試用期間本質仍屬於不定期勞動契約的一部分,定期契約僅能用於非繼續性工作,而不能用於試用制度。雇主若企圖以定期契約節省資遣費,無論在行政實務還是法律政策上,均為高度違法高風險行為,極不建議採行。上述分析反映勞動法制度的核心精神——保障弱勢勞工、避免雇主規避義務。因此試用制度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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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解僱試用勞工應否具備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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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雇主解僱試用勞工是否須具法定事由,答案是:在行政領域,主管機關採「須具備法定事由」;但在民事訴訟中,法院採「解僱權保留說,不須具備法定事由」。 因此雇主在試用期終止契約時面臨雙軌風險:行政法上可能被裁罰,民事上則可能勝訴。雇主若要合法降低風險,仍應蒐集具體事證,建立明確考核標準、留下紀錄、於試用期滿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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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可以約定比勞基法長的預告期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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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勞資雙方雖可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就預告期間作出約定,惟該約定須具備下列條件方能成立:一、不得低於勞基法第16條之最低標準,否則即屬無效;二、若約定高於法定期間,應有個別明確之合意,而非單方面規章或隱藏性條款;三、不得以懲罰性手段規避預告制度,違者將觸犯勞基法第26條及民法第71條;四、任何對工資之扣除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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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未再試用期結束進行考核,可否再以考核不及格而終止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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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試用期不是雇主的絕對優勢,也不是勞工的自動保障,而是一套法律高度重視程序、誠信與合理性的制度。雇主若想避免爭議,應於試用期內即精確建立記錄、提出改善要求、訂定明確考核標準;勞工若遇試用期不當終止,也應了解自己的權利,特別是抓住「30日」這條法律上最關鍵的界線。法律所追求的不是懲罰任何一方,而是確保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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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已結束,僱主是否必須立即終止僱用契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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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試用期制度本身並無法律禁止,勞資雙方得於契約中約定合理試用期間作為評估依據,惟試用期屆滿後雇主未明確表示考核不合格或行使終止契約之意思,任勞工繼續提供勞務,即可推定勞工已通過考核並轉為正式聘僱人員。雇主若欲行使終止權,原則上應於合理時間內(一般認定為30日內)完成考核並做出決定,否則即須依法依勞基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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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預告與資遣通報期限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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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資遣預告與資遣通報制度係勞動法上重要程序,兩者之計算方式雖異,但皆為保障勞工基本權益及政府勞動政策落實之關鍵工具。資遣通報雖屬行政性義務,但與預告義務共同構成合法資遣程序之核心,雇主應依據勞動法令正確計算期限與辦理通報,不可因混淆計算基準或疏忽通報時點而產生法律風險;勞工亦應瞭解相關規範,於遭資遣時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