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離職公司還拒辦交接是有這麼想留嗎?怎辦才好
問題摘要:
離職員工即使已離職亦負交接義務,但其成立應以雇主配合為前提,若雇主惡意拒絕,勞工即不再負補行義務,反得依法主張受領遲延,並針對公司之違法抵扣、要脅與拖延,保留法律追訴權益。唯勞工須於整個過程中善盡說明義務並保留完整溝通紀錄、存證信函及交接證據,方能於未來法律程序中確保自身利益不受損害。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勞工依法終止勞動契約後,雇主仍拒絕安排交接事宜並以此為由遲延返還勞工代墊款項,甚至揚言採取法律行動,往往使勞工陷入困境並產生不安。實務上,公司是否有權要求離職員工無限期等待交接?離職員工又該如何返還公司財物並保護自身權益?
依據民法體系與勞動法令應分別說明。首先,離職員工於離職時應履行交接義務,此係屬契約之附隨義務,民法第227條規定:「債務人因其故意或過失,不履行債務或遲延履行債務,致損害於債權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此處所稱「債務」即包含依勞動契約終止時之交接行為,而債務人即係離職員工,惟交接義務之履行應以雇主有意願並配合交接為前提,若雇主明知員工願意返還物品與配合交接,卻惡意拖延或拒絕接受交接,即構成民法第234條規定: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同法第235條規定: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出之效力。但債權人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或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
進一步依民法第487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為受領遲延時,契約終止後如尚有未履行部分,他方無須再為補充履行。」表示此種情形下勞工不再有補行交接之義務。於此情況下,建議離職勞工依法主張其交接義務已經提供,而雇主未善盡配合義務構成受領遲延,得解除其交接責任並要求返還代墊款項或其他應給付項目。其次,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任職未滿3個月者,勞工得不經預告隨時終止勞動契約,且即使契約另有約定提前通知期間,亦因勞基法為強行法規,該約定無效。
因此,本案勞工僅任職2個月即具合法立即離職之權利,公司不得以勞工未遵守預告為由主張不利法律效果。若雇主未在離職當時配合交接安排,或故意設下交接障礙,勞工無須承擔無限期等待交接人到職之義務,特別是當勞工已主動表達交接意願並列明時段、方式卻遭公司拒絕時,應視為雇主違反誠信原則及受領遲延。
勞工保全相關證據,包括書面通知、電子郵件紀錄、LINE或簡訊對話,並以存證信函正式通知公司表達願意配合交接,建議提供具體三至四個時段供公司選擇,並載明:若公司仍不安排交接人員接受即視為受領遲延。
關於財物返還部分,勞工將公司物品如平板電腦等妥善包裝,錄影過程、紀錄內容,並以雙掛號快遞或親自送達由公司收發簽收,避免公司日後以侵占或未返還為由主張損害。若雇主仍以交接未完成為由扣押代墊款項,則勞工應檢附代墊憑證並以存證信函要求限期返還,如仍拒不返還,即得循民事訴訟程序起訴請求返還。
實務上公司如提起訴訟主張勞工未完成交接導致損害,雇主須負舉證責任,具體說明交接不全造成之實質損害,非得以推定方式為之。損害賠償主張須有因果關係及損害具體內容,否則不得據以請求。
-勞資-離職-勞動契約終止-辭職-自請離職-交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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