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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以約定試用期嗎?有什麼限制?在試用期間可以隨時終止勞動契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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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雇主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不是法律的黑箱;雇主可以在試用期內終止契約,但不是毫無限制;試用期員工享有所有勞基法保障,不得少給一分;試用期不是躲避解僱規範的手段,而是嚴格受誠信原則、反歧視規範、最低勞動條件所拘束的正式勞雇關係。雇主若想合法運作試用期,務必建立公開透明、客觀可檢驗、與工作能力直接相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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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在自請離職發生效力前,發生職業災害,是否可以請求撤回離職之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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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勞工自請離職預告期間內發生職災,原預告期滿之日期仍然生效,契約仍依原約定終止,除非勞雇雙方另有合意更動終止日。亦即,是否可撤回?答案是否定的,除非雇主同意撤回,否則勞工不得單方撤回。這是現行法制上的唯一結論。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工在自請離職尚未發生效力前發生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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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確定是否為職災,該如何處理?可終止契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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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當雇主尚無法確認是否為職災時,最重要原則只有一個:絕對不要終止契約。必須先透過請假證據、醫療紀錄、事故調查、醫囑內容、必要評估逐步釐清事實,確認是否為職災,再依結果判斷後續。而在確認結果出爐前,無論是醫療期間、療養期間、復健期間,雇主皆不得以任何形式終止契約。法律重點不在「是否確定是職災」,而是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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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得否任意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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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勞工發生職災時,雇主是否可終止契約,必須遵守以下法律原則:第一,職災勞工於醫療期間不得終止,為絕對禁止性規範;第二,職災是否成立以主管機關認定為準,非雇主主觀判斷;第三,醫療期間終止後,雇主仍須履行合理調整義務;第四,僅在極為例外且經主管機關核定的不可抗力、重大虧損、歇業或醫院評鑑不堪勝任工作等情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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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何要終止「職業災害」勞工,應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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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若企業確實面臨無法經營,須終止職災勞工契約者,必須依以下程序進行:一、釐清終止事由是否符合本法第84條三類法定事由之一。二、檢具財務資料、醫院鑑定、不可抗力證明等必要證據文件。三、報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不得逕自裁量。四、完成職災勞工復工計畫相關程序,包括原職安置、協商、調整工作、記錄保存。五、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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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退休資格之勞工在自請退休前,雇主得否予以解僱而不發給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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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舊制退休金制度下,勞工一旦符合退休資格,其退休權既已形成,即具有不可剝奪性,雇主不得以第11條、第12條任何事由阻斷其權利。雖然法律仍允許雇主在特殊情況下依第12條作重大違反之懲戒性解僱,但此條款屬於例外且狹義之規定,必須非常嚴格解釋,且不得反向用於侵害勞工已有之退休利益。此制度設計旨在避免雇主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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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退休資格之勞工在自請退休前,雇主得否予以解僱而不發給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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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符合退休資格之勞工在提出自請退休前,其退休金請求權已具備既得權性質,雇主不得藉由任何形式之解僱規避給付義務。即便雇主主張勞基法第11條或第12條之終止事由,仍不得剝奪既得之退休金權利,除非法律明確規定得以剝奪,但我國現行法並無此類條文。退休金不可因事後解僱而消滅,並認為允許雇主於勞工達退休資格後以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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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否以試用期間為由與新進勞工簽訂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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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試用期制度在我國勞動法制中是被允許的,但其本質是「不定期契約附條件」而非獨立契約形式,也不會因試用而變更勞動契約屬性。行政法院的見解清楚表明:試用期間不得成為約定定期契約的理由,不得因為雇主想先觀察員工而規避第9條第1項,試用期也不能讓繼續性工作變成短期工作。只要工作性質是長期、固定、持續,勞動契約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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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司給的服務證明職稱不正確怎麼辦?如何促使公司給出正確的服務證明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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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公司於開立服務證明書時,應忠實記載勞工實際任職之職務與內容,否則除違反勞基法第19條而受罰外,亦可能涉及民法侵權及刑法業務登載不實之法律責任。勞工如遇此情形,除可透過勞政機關檢舉、申請調解、提起訴訟等程序外,亦可自行蒐集工作紀錄與文件證據以維護權益。實務見解與主管機關函釋均一致認為,服務證明書必須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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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書內容,是否可以作為資遣費之請求依據?雇主該不該開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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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離職證明書內容具有強烈法律效果,等同雇主的書面陳述,一旦記載不當,將在訴訟中構成訴外自認;雇主若沒有打算資遣,不應使用任何具資遣效果的語句;雇主僅應在法律明定的情況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離職證明書的離職原因如為勞工有利,勞工即可援用主張資遣費;離職證明書是最常導致企業敗訴的文件之一,應極度謹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