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如何要終止「職業災害」勞工,應該如何處理?

26 Nov, 2025

問題摘要:

若企業確實面臨無法經營,須終止職災勞工契約者,必須依以下程序進行:一、釐清終止事由是否符合本法第84條三類法定事由之一。二、檢具財務資料、醫院鑑定、不可抗力證明等必要證據文件。三、報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不得逕自裁量。四、完成職災勞工復工計畫相關程序,包括原職安置、協商、調整工作、記錄保存。五、依法辦理資遣程序,包含預告、資遣費、勞保退保、職災補償等。職災勞工最可能承受的不是傷勢本身,而是職涯的不確定性。本法的制度目的,即在於使其能夠在醫療終止後仍保有工作機會、仍保有生計來源,而不是在公司營運壓力下成為最先被放棄的人。雇主若能理解制度精神並依照規範操作,不僅能合法終止契約、避免爭議,更能在制度保障下維持企業與勞工之間的最後信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企業經營的現實環境中,無論是外部市場劇烈波動、產業衰退、資金鏈斷裂、疫情衝擊,抑或內部管理困難,皆可能使公司陷入無法持續營運的局面,而企業必須面臨最後也是最沉重的決定——歇業。然而,若公司內部有正在經歷醫療、療養或復工計畫中的「職業災害勞工」,雇主是否可以依照一般勞動法規直接終止契約?是否仍須受到額外限制?雇主在面臨破產、重大虧損或不可抗力停業時,究竟應如何合法且完整地處理職災勞工,避免觸犯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之嚴格規範?這正是許多企業主、會計師與人資主管最常提問、也最容易誤踩紅線的法律問題。一般勞工在職業災害後的法令保護,本已存在於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3條等規定,但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更在2022年正式上路後,將職災勞工的復工保障、終止契約的門檻、醫療期間保障、安置義務與勞工權利完整制度化,大幅提升雇主終止職災勞工契約的限制,使得處理程序與條件都遠比一般勞工更為嚴格。其立法核心在於:職災勞工的失能並不完全剝奪其工作價值,國家應協助其重返職場;雇主不得因勞工遭遇職災而任意剝奪其工作機會。

 

本法的宗旨十分明確——保護勞工不因職災受損而在職涯中遭「二次傷害」,尤其是在企業歇業、營運困難或業務縮減的情況下,職災勞工更容易成為雇主「最想處理掉但最不能動」的族群,而法律也正是要在此時強化保護。若雇主處理不當,終止行為將屬違法,甚至可能面臨勞工聲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並被命令回復契約、補發工資、補償損害,甚至遭裁罰。

 

首先,勞動基準法第13條所規範的醫療期間保障指出:勞工在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若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且已「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則不在此限。也就是說,即使是一般勞工,只要在醫療期間內就仍受到強制保護,雇主不得任意終止契約。然而本法則在此基礎上,對職災勞工再加上一層更嚴格的保護,並明文列出雇主不得任意終止其契約,除非符合特定法定事由。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4條規定,雇主非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不得預告終止職災勞工之勞動契約: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二、職災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衛福部評鑑合格醫院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也就是說,本法明確創造一個分類制度,使職災勞工的契約終止必須同時符合「法定事由」+「主管機關核定」+「程序完整」三大要件,方得合法終止。

 

進一步分析第一項要件:「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其限制遠比勞動基準法第11條之歇業、虧損要件更為嚴格。本法要求必須達成「重大虧損」而非一般虧損,且必須檢附會計師簽證之財務資訊,並報請主管機關審查。這也代表:雇主若無法提出具體財務資料證明重大虧損,或主管機關認為仍有維持營運之可能性,即無法終止職災勞工契約。換言之,企業若不是面臨極端財務危機,根本不可能以此理由終止職災勞工。

 

第二項要件:「醫療終止後,評鑑醫院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也是本法極為重要的保護規範。此處強調兩個要件:第一,必須是醫療終止後,也就是醫師認定不需要再醫治、療養、復健;第二,必須經衛福部評鑑合格醫院,出具正式鑑定報告,認定其身心障礙已達無法勝任原有工作或任何適當調整之工作範圍。此要件避免雇主以自己的判斷擅自認定勞工「不能勝任」,強迫其退休或離職。同時,此規定也與勞動基準法第59條所規定的「一次給付40個月工資以終止契約」相互銜接,使雇主可在特定情況下,以支付補償為代價終止契約。

 

第三項要件:「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亦再次要求必須經主管機關核定。例如COVID-19疫情期間,有些行業面臨長時間零收入而被迫歇業,但每一件個案仍須由政府認定其確屬不可抗力,使其無法繼續營運,方得依法終止契約。

 

除此之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6條、第67條更進一步規範了復工計畫、原工作安置義務與轉任工作安排,要求雇主必須優先協助職災勞工恢復原工作能力,若無法勝任原職,則須經協商調整作業場所、職務內容、工作時間等,並提供合理且具體的安置。這代表雇主不能以「企業無法再給你原職」為理由直接終止契約,而是必須先完成復工計畫、進行職務再設計與協商紀錄,除非勞工確實因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否則不得終止契約。

-勞資-職災(職業災害)-勞動契約終止(職災)-解僱-資遣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13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6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7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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