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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試用期間終止契約是否應具備法定事由?和定期契約的勞工約定試用期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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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試用期間的法律本質清楚可歸納如下:一、試用期並非法外制度,完全受到勞基法保護。二、試用期終止契約不需符合勞基法第11、12條事由,但仍須提出具體事由,否則屬濫權或違法。三、定期契約可約定試用期,只要合理且不違反誠信原則。四、試用期間僅排除「最後手段性原則」,其餘法律要求全部相同。五、若雇主濫用試用期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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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在自請離職發生效力前,發生職業災害,是否可以請求撤回離職之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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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勞工自請離職預告期間內發生職災,原預告期滿之日期仍然生效,契約仍依原約定終止,除非勞雇雙方另有合意更動終止日。亦即,是否可撤回?答案是否定的,除非雇主同意撤回,否則勞工不得單方撤回。這是現行法制上的唯一結論。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工在自請離職尚未發生效力前發生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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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試用期間約定期間,有什麼情形終止勞動契約是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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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試用期本為讓雙方相互了解與評估合作適配度之機會,並非雇主剝奪勞工工作保障之免責期間,在終止契約時仍應依法為之,具正當事由,並不得違反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之規定,也不得因懷孕、婚姻、性別等歧視性理由而解雇,否則勞工得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或請求損害賠償之訴,或向勞工局提出申訴,主張性別工作平等法等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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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退休資格之勞工在自請退休前,雇主得否予以解僱而不發給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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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舊制退休金制度下,勞工一旦符合退休資格,其退休權既已形成,即具有不可剝奪性,雇主不得以第11條、第12條任何事由阻斷其權利。雖然法律仍允許雇主在特殊情況下依第12條作重大違反之懲戒性解僱,但此條款屬於例外且狹義之規定,必須非常嚴格解釋,且不得反向用於侵害勞工已有之退休利益。此制度設計旨在避免雇主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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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試用期間解僱員工,是否符合最後手段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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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試用期設置與否及其終止條件,應以契約明確約定為原則,並衡酌工作性質、職責要求與考核方式設定合理期間,在合理觀察後若認員工確有不適任情事,雇主即可終止契約,無須再證明無法調職、無其他處置等要件,亦即不以符合最後手段原則為必要,惟仍需避免程序瑕疵與權利濫用,始得獲得實務支持。 律師回答: 關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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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離職?離職種類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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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離職類型可分為自請離職、被迫離職、資遣解僱、開除解僱及協議終止。其中自請離職為勞工自由權之展現,預告為法定義務;被迫離職雖由勞工提出,卻實為雇主違法所致,依法享有資遣保障;資遣解僱則須符合法定事由並具程序正當性;開除解僱就是勞工之過錯所致;協議終止則須保障勞工自由意志,不得施壓。在實務運作中,離職往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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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透過言語羞辱是職場霸凌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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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持續透過言語羞辱同事的行為,如有針對性、重複性、具侮辱與威嚇性質,導致勞工精神壓力與人格損害者,無論行為人是否為主管或同事,均可能構成職場霸凌,依法應由雇主調查處理,並可能衍生民刑事責任與勞動法上之終止契約與賠償義務。受害勞工應積極保存證據、運用合法申訴機制與法律程序主張權利,雇主則應即時介入處理,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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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試用期?試用期資遣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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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試用期制度雖未受勞基法明文規範,惟在契約自由與誠信原則下,實務上為合法有效之約定,惟其效力與資遣程序仍應受誠信原則與不當解僱禁止原則之拘束。雇主應善用此制度作為篩選適任人選之工具,並建立明確考核標準與溝通機制,才能在合法且合理範圍內行使終止權,避免產生勞資爭議;勞工則應了解試用期之性質與風險,於期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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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與試用勞工之契約性質究為不定期契約或定期契約?用定期契約節省資遣費,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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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試用期間本質仍屬於不定期勞動契約的一部分,定期契約僅能用於非繼續性工作,而不能用於試用制度。雇主若企圖以定期契約節省資遣費,無論在行政實務還是法律政策上,均為高度違法高風險行為,極不建議採行。上述分析反映勞動法制度的核心精神——保障弱勢勞工、避免雇主規避義務。因此試用制度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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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否約定有別於勞基法的終止事由呢?什麼情形才是合法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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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雇主絕對不得自行創造解僱條款來取代勞基法,也不得以契約方式另行擴張解僱權,更不得以抽象不明條款侵害勞工之工作權。凡違反勞基法強行規定之約定,一律無效。雇主若誤以為只要契約寫得漂亮就能合法解僱,最終只會在訴訟中敗訴並付出更高成本,包括工資、勞退、精神慰撫金及社會觀感之重大損失。勞工則應在遭遇不當解僱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