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面對無預警的裁員、資遣,可以主張什麼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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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面對無預警裁員、資遣,勞工有權主張預告工資、資遣費、謀職假及其他依法保障之補償措施,並可透過申訴或訴訟維護自身權益。依法主張自身權利不僅可保障經濟安全,也有助於遏止雇主濫用解僱權之行為,維持勞動市場之基本正義。勞工唯有深入了解並善用法令保障,方能於勞資關係中取得對等地位,免於任意剝削。 律師回答...

  • 公司要求請育嬰假可以簽預立「自請離職同意書」或「同意不復職書」,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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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公司不得以准許育嬰留停為交換條件,要求勞工簽署任何形式的「離職書」、「不復職書」或「不可請求復職」之文件;若勞工簽署此類文件,其效力高度可能被認定為無效,但實務上若勞工無法證明簽署時遭到施壓,法院仍可能誤認為其為自願,因此勞工切勿輕易簽署,而企業亦不宜採取違法高風險做法。若企業真的需要調整組織或縮編,...

  • 雇主可以約定試用期嗎?有什麼限制?在試用期間可以隨時終止勞動契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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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雇主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不是法律的黑箱;雇主可以在試用期內終止契約,但不是毫無限制;試用期員工享有所有勞基法保障,不得少給一分;試用期不是躲避解僱規範的手段,而是嚴格受誠信原則、反歧視規範、最低勞動條件所拘束的正式勞雇關係。雇主若想合法運作試用期,務必建立公開透明、客觀可檢驗、與工作能力直接相關的...

  • 「試用期條款」應該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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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試用期條款之設計與執行,對雇主而言應具高度注意義務,既要確保自身能於合理期間內觀察員工表現,亦應避免因程序瑕疵或理由不足致生勞資爭議,對勞工而言則應清楚理解試用期內容與自身權利義務,勿輕忽其法律效力與權益保障。勞雇雙方唯有建立在平等、信賴與透明之基礎上,方能有效運用試用期制度,以達到選才與適職之最終目...

  • 符合退休資格之勞工在自請退休前,雇主得否予以解僱而不發給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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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符合退休資格之勞工在提出自請退休前,其退休金請求權已具備既得權性質,雇主不得藉由任何形式之解僱規避給付義務。即便雇主主張勞基法第11條或第12條之終止事由,仍不得剝奪既得之退休金權利,除非法律明確規定得以剝奪,但我國現行法並無此類條文。退休金不可因事後解僱而消滅,並認為允許雇主於勞工達退休資格後以解僱...

  • 可以附條件終止勞動契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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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附條件終止勞動契約之可否,須區分情形討論:若雇主以附條件終止之形式掩飾違法解僱或規避法定程序,當然無效;若係單純行政管理之暫行措施或附時間性預告,則得認為係合法行為;若條件設置合理且目的在保障雙方權益,並不損害勞工生活安定者,則可例外承認其效力。提醒雇主不得藉「附條件終止」之名,行「無限期不確定解僱」...

  • 刑事受有罪判決且無緩刑及罰金之諭知,雇主可任意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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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勞工受刑事判決確定且無緩刑或罰金諭知時,雇主雖依法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但該權利並非無條件。行使時須符合以下要件:一、判決確定且刑期為有期徒刑以上;二、未諭知緩刑或准易科罰金;三、解僱必須於知悉情形後三十日內為之;四、解僱行為應符合比例原則,不得濫用。若雇主未符合上述條件或逾期行使,即屬違法解僱。對於勞...

  • 雇主可否以試用期間為由與新進勞工簽訂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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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試用期制度在我國勞動法制中是被允許的,但其本質是「不定期契約附條件」而非獨立契約形式,也不會因試用而變更勞動契約屬性。行政法院的見解清楚表明:試用期間不得成為約定定期契約的理由,不得因為雇主想先觀察員工而規避第9條第1項,試用期也不能讓繼續性工作變成短期工作。只要工作性質是長期、固定、持續,勞動契約就...

  • 僱傭關係存在之訴的訴訟策略為何?時效上有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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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是一把雙面刃。對勞工而言,它是最強力的法律武器之一,可挑戰雇主違法解僱,索取多年薪資、要求復職或請求損害賠償;但對雇主而言,它是一個可能影響企業管理秩序、產生高額法律風險的重大爭議。無論是勞工或雇主,皆必須清楚理解法律體系的結構、掌握舉證策略、避免情緒化攻防,並在適當時間點做出正確法律...

  • 去上班第二天,下班回家後接到老闆娘的電話,叫我不用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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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法律的設計目的之一,即是保護勞動關係中相對較為弱勢的勞工,任何上班即成立的勞動契約,都應受到基本保障,不得以「工作天數短」、「還在試用期」等理由逃避法律責任。最後,勞工於報到前後可與親友或信任人士分享工作進度與雇主資訊,並養成良好存證習慣,進而強化個人勞動保障力,避免日後發生勞資爭議時陷入孤立無援之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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