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無預警的裁員、資遣,可以主張什麼權利?

25 Nov, 2025

問題摘要:

面對無預警裁員、資遣,勞工有權主張預告工資、資遣費、謀職假及其他依法保障之補償措施,並可透過申訴或訴訟維護自身權益。依法主張自身權利不僅可保障經濟安全,也有助於遏止雇主濫用解僱權之行為,維持勞動市場之基本正義。勞工唯有深入了解並善用法令保障,方能於勞資關係中取得對等地位,免於任意剝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勞工面對突如其來的裁員、資遣時,往往感到錯愕與無助,但在法律的保護下,勞工並非毫無權利可主張。根據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除依法得即時解僱之事由外,原則上須遵守預告制度,並給予勞工謀職假及依法計算之資遣費。

 

首先說明預告義務,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若依第11條一般事由或第13條但書終止勞動契約,必須給予勞工一定的預告期間:如勞工在職已滿三個月但未滿一年者,須十日前預告;已滿一年未滿三年者,須二十日前預告;已滿三年以上者,則須三十日前預告。若雇主未事先預告,而是當日即要求勞工離職,則依法須補發相當於該預告期間的工資,即為「預告工資」。例如某勞工已任職兩年,雇主若未事前20日告知解僱,則須支付20日薪資作為補償,保障勞工基本生活與轉職安排。

 

其次,若雇主依法為預告解僱,在預告期間內,勞工享有「謀職假」的權利。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2項,勞工於預告期間內,為另謀工作之目的,得於正常工作時間內請假,每週最多不得超過兩日之工作時數,且雇主應照常給薪。例如某勞工在接受30日前預告後之預告期間內,每週可請兩天有薪謀職假,用以參與面試或辦理轉職相關事宜,免於失業後方才奔波求職的困境。

 

第三,雇主若無正當理由或未依法程序即解僱勞工,則屬違法解僱,勞工得依法主張繼續僱用、要求支付損害賠償或資遣費,視情況聲請勞資爭議調解或提起民事訴訟。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雇主須具備法定事由方可解僱,例如公司業務緊縮、歇業、虧損或勞工不能勝任工作、違反工作規則等,如單純以「你不適合」為由,即日解僱,則顯然不符法定程序。此時勞工可向地方政府勞工局申訴,或經由勞資爭議處理程序要求回復工作或請求賠償金。

 

第四,勞工被解僱時,除預告工資外,亦有可能依法請領資遣費。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新制勞退制度下,資遣費按每滿一年給半個月平均工資計算,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此為對於服務年資的經濟補償,亦即使合法資遣者,雇主亦不得免除其法定義務。第五,若因雇主未依法給付預告工資、資遣費,或拒絕勞工行使謀職假等情形,勞工可透過勞工局進行申訴,由主管機關調查處理,並可依勞基法第79條請求行政裁罰。

 

另在民事上,勞工亦可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或循訴訟途徑主張權利。值得注意的是,若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情節重大如勞工故意犯罪、洩密、曠職三日等,即可不經預告即時解僱,且無須給付資遣費,此時勞工仍可就雇主所指摘之事由是否成立進行爭訟,否則仍可能構成違法解僱。補充說明,對於勞工來說,證據之蒐集至關重要,如能保留雇主發出的解僱通知、信件、簡訊或工作群組訊息截圖等,可作為日後申訴或訴訟的重要依據。

 

同時,勞工在面臨解僱時,可諮詢專業律師,協助判斷自身權益與訴求方向,避免因資訊不足而錯失救濟機會。最後提醒,若屬大量解僱(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定義),雇主應依程序通報主管機關並提出員工安置計畫,未依法辦理即構成違法,勞工可請求損害賠償。

-勞資-離職-勞動契約終止-預告期-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勞動基準法第12條=勞動基準法第16條=勞動基準法第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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