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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勝任就解雇,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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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企業若欲以「不能勝任」為由終止勞動契約,除了需符合法定條件與程序,還應有證據證明雇主已履行必要的輔導與改善義務,方能構成合法資遣。否則,任意以「不勝任」作為理由的解僱行為,不僅可能被法院判決無效,還會衍生額外的損害賠償責任,甚至損及企業聲譽與勞資信任基礎。在勞動法治逐漸健全的今天,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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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私生活不檢點可以成為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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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雇主資遣或解僱勞工,需依據勞基法明確事由,並遵守相關程序;若涉及勞工行為不當,更應審酌其是否對職場秩序或企業聲譽造成實質損害,不能任意將勞工私生活不當行為作為懲戒或解僱理由,否則易構成違法解僱,導致雇主面臨賠償責任。當雇主主張勞工私生活行為違反工作規範、影響職場秩序而欲採懲戒措施時,應具體說明該行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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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解僱前後,我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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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面對非法解僱,應即刻釐清法律依據、保全證據、做出策略選擇,並按部就班啟動申訴、調解與訴訟程序。無論最終目的是爭取補償還是回復工作權,最關鍵的是不要沉默、不要延誤,因為每一步的時效與證據掌握,都是保護勞工自身勞動權益的關鍵。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勞工懷疑自己遭到非法解僱時,第一步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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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經訴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後,可否請求未休特休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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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一旦勞工獲得終局勝訴,雇主不僅需給付訴訟期間工資與利息,也應於訴訟年資屆滿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依法發給未休特休假之工資補償。此項義務已由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8條明確規定,無從排除或抗辯。此舉亦具高度制度意義,彰顯法律對勞工工作權益之尊重與保障,確保在訴訟中之勞工,即便未實際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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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如何取得對於勞工懲戒權嗎?應如何合法懲戒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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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雇主並非不可對員工予以懲處,但須依法行使、事前約定、明示公開,並符合正當程序與比例原則,否則不僅懲處無效,還可能因此侵害勞工權益,招致行政處罰或民事訴訟。對勞工而言,若認為雇主懲處違法,亦可循合法管道主張權利,如向主管機關申訴或尋求勞資爭議調解。勞資雙方若能在制度與程序上建立透明與信任機制,不僅有助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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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規則」報主管機關核備是否為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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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工作規則的核備雖非其生效的絕對條件,但對於其適用範圍與法律效力有重要影響。未經核備的工作規則仍可作為勞動契約之一部分,但若涉及勞動基準法或其他法律對「工作規則」所賦予的特定效力(如解僱條件等),則未經核備的規則將無法適用。為確保工作規則具有完整的法律效力,並避免潛在的勞資爭議,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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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任並非開除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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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不適任」與「不法」不同,「不勝任」不等於「情節重大」,在法律上兩者所對應的處理方式也不同。雇主切勿因情緒或誤解法律而任意開除員工,否則不僅違法,還可能引發訴訟、勞資糾紛甚至損及公司名聲。在處理員工表現問題時,應依勞動基準法正確區分資遣與開除的適用條件,採取合於法令的處理方式,才能保障自身權益,同時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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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揭露公司涉及詐欺行為,不構成違反保密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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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吹哨者在揭發組織內部問題時,往往需要面對來自企業或同事的巨大壓力,雖然法律提供一定的保護機制,但現實中仍有許多雇主透過間接手段對吹哨者進行報復,導致吹哨者難以繼續在職場上生存。為鼓勵更多人勇於揭發不法行為,政府應強化吹哨者的保護機制,確保企業無法透過法律漏洞對吹哨者進行打壓,同時,企業應建立更透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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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非法解僱資遣怎麼辦?要搜集什麼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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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解僱與資遣雖然都是勞動契約的終止形式,但性質截然不同,前者為懲戒性質,不須補償;後者為經濟性質,雇主需負補償責任。勞工面對雇主片面終止契約時,應首先釐清是否符合勞基法的要件,再依自身意願選擇適當的救濟方式。勞工第一步釐清雇主為何解僱你、第二步保全解僱當下與前後的證據、第三步準備工作能力與工作表現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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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以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的解僱理由,應先培訓或調整職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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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不能勝任工作」雖為勞動基準法第11條所明列之合法資遣理由之一,但其適用條件需兼顧客觀表現與主觀態度,並需符合比例原則與最後手段原則。勞工若因短期表現不佳即遭資遣,有權提出異議並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主張雇主未依法履行改善義務或程序,反之,雇主若依法進行改善、調整、訓練仍無法達成勞務目的,則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