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揭露公司涉及詐欺行為,不構成違反保密協定?

20 Mar, 2025

問題摘要:

吹哨者在揭發組織內部問題時,往往需要面對來自企業或同事的巨大壓力,雖然法律提供一定的保護機制,但現實中仍有許多雇主透過間接手段對吹哨者進行報復,導致吹哨者難以繼續在職場上生存。為鼓勵更多人勇於揭發不法行為,政府應強化吹哨者的保護機制,確保企業無法透過法律漏洞對吹哨者進行打壓,同時,企業應建立更透明、公正的內部通報機制,確保員工在揭發問題時能夠獲得充分的保護,避免因吹哨行為而遭受不公待遇。只有當社會能夠真正尊重吹哨者的貢獻,並提供完善的保護機制,才能讓企業運作更加透明,讓不當行為無所遁形,確保社會公平正義得以維護。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法律只保護合法行為,保密協定的適用範圍也必須限於合法的營業秘密,而不能成為掩蓋企業不法行為的工具。保密協定的主要功能是保障企業的營業秘密,確保員工或合作夥伴不會將公司的核心技術、經營策略、財務數據或其他機密資訊洩漏給競爭對手或不當使用。
 
保密協定的存在目的是為保護企業的合法營業秘密,而非成為企業掩蓋違法行為的工具。員工若揭露的是公司涉及詐欺的不法行為,則不構成違反保密協定,因為法律並不會保護企業的違法行為。此外,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對揭弊者提供法律保障,確保員工不會因揭發公司弊案而遭到不利對待,並賦予員工回復權益、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因此,企業應確保自身的營運符合法律規範,避免因不法行為被揭發而遭受法律與社會的雙重制裁。員工則應透過合法管道揭弊,並收集足夠的證據,以確保自身的揭弊行為受到法律的保護,進而促進社會的公平與正義,防止企業不法行為對社會造成更大的危害。
 
公司與員工等員工簽署保密協定契約,目的在於保護公司內部的營業秘密,然而,若公司的對外營業行為涉及商業詐欺,而小明對外揭露此不法行為,則不構成違反保密義務,因為法律只保護合法行為,而不會保護不法行為。保密協定的適用範圍應當符合法律規範,特別是營業秘密法第2條對於營業秘密的定義與保護範圍,該法的立法目的是保障企業營業秘密、維護產業倫理以及競爭秩序,並非讓企業濫用保密協定來掩蓋違法行為。
 
因此,若員工揭露的是公司的不法行為,則該行為並不屬於保密協定所規範的範圍。營業秘密法第2條,營業秘密必須符合特定要件,包括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的資訊,且該資訊必須具有秘密性、經濟價值,並且企業已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來加以保護。
 
然而,營業秘密的保護範圍僅限於合法且符合公共利益的資訊,公司無法透過保密協定來隱瞞涉及犯罪、不法行為或可能損害公共利益的資訊。因此,若員工確信公司在外部經營活動中涉及詐欺行為,或其他違法行為,甚至影響公共健康與安全等問題,並選擇對外揭露,此舉並不構成洩漏營業秘密,因為此類行為本質上屬於公益揭發,法律並不會將其視為違反保密義務。
 
相反地,法律對於吹哨者(whistleblower)的保護機制,就是為確保員工能夠勇於揭露企業內部的不法行為,避免社會大眾因企業違法行為而遭受損害。若企業透過保密協定來要求員工隱瞞詐欺行為,則該保密協定的相關條款將因違反公共政策與法律強制規定而無效,員工對外揭露不法行為的行為屬於正當行為,不僅不構成犯罪,公司也無法以違約為由向員工求償。因此,企業不得藉由保密協定來迫使員工隱瞞公司的違法行為,否則不僅可能違反法律,也可能因妨礙司法正義而面臨進一步的法律責任。
 
若公司與員工簽署保密協定,試圖透過條款來禁止員工揭露公司涉及詐欺或其他違法行為,則該條款可能因違反公共政策與法律強制規定而無效。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的規定,揭弊者若是揭發涉及公共利益的不法行為,應受到法律的保護,而不應遭受報復或制裁。本法保障員工在發現公司違法行為後能夠依法揭露,而不受雇主的保密協定限制。換言之,當員工確信公司從事詐欺行為,或有其他影響公共利益的不法行為時,選擇對外揭露屬於正當行為,不僅不構成洩漏營業秘密,反而可能符合法律的揭弊保護機制。企業不得以保密協定作為手段,企圖阻止員工對外揭發公司的不法行為,否則該條款將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無效,甚至可能涉及妨礙司法罪或其他相關法律責任。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所謂「弊案」的範圍,主要針對公務員、政府機關(構)、受政府控制的事業、團體或機構人員所涉及的犯罪或違法行為,並且該行為必須涉及公共利益且情節重大。此類弊案涵蓋刑法中的瀆職罪、貪污行為、包庇他人犯罪、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違反政府採購法,以及法官涉及評鑑行為等。此外,若行為人涉及違反公共危險罪、詐欺背信罪、洗錢防制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營業秘密法、違反金融法規、違反環境保護法規、勞動法規、衛生福利法規、性別平等法規,甚至違反兒童及少年權益保護法等,且該行為影響公共利益並具情節重大之性質,也可視為本法所稱的「弊案」。除此之外,若行為人涉及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犯罪、可處罰鍰或應付懲戒之行為,亦納入本法適用範圍。這意味著,本法對於公益揭弊者的保護範圍相當廣泛,涵蓋多數可能危害社會公正與公共利益的不法行為,以確保社會大眾有管道揭發這些違法情事。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8條規定,政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不得因揭弊者揭發第3條所列的弊案,或因配合調查、擔任證人、拒絕參與弊案等行為,而對其採取不利措施。所謂不利措施包括解職、撤職、免職、停職、解約、降調、不利考績、懲處、減薪、剝奪或減少獎金、影響退休金、剝奪陞遷機會、改變工作地點、改變職務內容等。若揭弊者因揭發弊案而遭受不利對待,他們可以依法請求回復原職、回復原有年資、要求補發薪資、要求賠償財產損失,甚至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若名譽受到損害,亦可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特別的是,本法明定財產損害的賠償範圍,除俸薪給工資外,也包含合理估算的期待利益損失,以及為捍衛自身權益所支付的訴訟費用與律師酬金。此外,本法對於揭弊者的保護機制還設有舉證責任的分配,若揭弊者能夠證明自己確實進行揭弊行為,並且在揭弊行為發生後遭受不利措施,則法律推定該不利措施係因揭弊行為所致。
 
然而,若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能夠證明即使沒有該等揭弊行為,仍有正當理由採取相同之人事措施,則可免責。值得注意的是,本法特別規定,任何企圖以契約或其他方式來限制揭弊者的權利,例如禁止揭弊者對外揭發弊案、剝奪其依法請求回復權益的權利,這些約定一律無效,顯示本法對於揭弊者權益的高度保障。
 
從實務層面來看,員工若發現公司涉及詐欺行為,應盡可能收集相關證據,例如財務報表、合約文件、內部郵件紀錄等,以確保揭弊行為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避免因為證據不足而被誣陷為惡意中傷。此外,員工應該透過合法的管道進行揭弊,例如向檢調機關舉報、向金融監督機構或相關主管機關反映,或透過內部揭弊機制來處理。這樣不僅能確保自己的法律權益,也能夠在法律的保護範圍內進行揭露,避免遭到企業的報復或不當指控。若公司試圖對員工施加壓力,例如透過律師函警告、威脅解雇、要求簽署額外的保密文件等,員工可以依法尋求法律援助,確保自己的權利不受侵害。
 
此外,企業本身也應該重視誠信經營,確保內部管理機制符合法律規範,避免因為不法行為而被員工揭發,導致公司聲譽受損,甚至面臨法律責任。企業若希望透過保密協定來保護營業秘密,則應確保該協定的範圍合理,僅限於合法的商業機密,而非試圖掩蓋企業的不法行為。若企業在營運過程中涉及詐欺或其他違法行為,則員工對外揭露的行為不應受到保密協定的限制,反而應被視為符合社會公益的行為,應受到法律的保障。
 
保密協定的存在應當用於合法的企業營運管理,保障公司的核心技術與商業機密,而非成為企業掩蓋違法行為的工具。員工若揭露的是企業的詐欺行為或其他影響公共利益的不法行為,則此舉不構成違反保密協定,而是符合法律規範的吹哨行為,企業無權據此對員工提起訴訟或求償。這也顯示,企業應當依法經營,確保內部管理與商業行為符合法律規範,避免因違法行為被揭露而導致更大的法律風險與企業聲譽受損。員工在發現公司涉及不法行為時,也應該透過適當的法律途徑來揭露,以確保自身的法律權益,並且促使企業經營回歸正軌,以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

-勞資-員工保密義務-公益揭弊者保護-吹哨者保護

(相關法條=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3條=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8條=營業秘密法第2條=勞動基準法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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