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幸失業,有哪些補助可以申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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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我國針對失業勞工的保障體系具有「收入維持」、「職訓輔導」與「就業促進」三重功能。透過失業給付與津貼維持基本生活,藉由職業訓練與創業協助提升就業能力,再以僱用獎勵與交通補助等措施促進勞動市場活絡。勞工自失業起,應立即主動備妥文件,包含非自願離職證明、身分證明與求職紀錄,於十四日內完成求職登記與失業認定程...

  • 可否約定延長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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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延長試用期本質上並非法所禁止,惟須基於勞雇雙方真意表示且未涉權利濫用、壓迫行為,並應以書面約定為宜,明確起迄日期、評估內容及延長理由,以避免後續爭議。若雇主於延長期間終止契約,仍須符合勞動基準法關於解雇程序之規定,並負舉證責任證明勞工確有不適任之事由。反之,勞工如認解雇不當,亦可依法主張不當解僱救濟或...

  • 申請失業給付時,才發現雇主沒保就業保險,該怎麼辦?如何請求因延誤投保導致失業給付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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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勞工若在申請失業給付時發現雇主未為其加保,應立即採取三步驟:第一,保存並蒐集勞動關係證明資料;第二,向勞保局或勞工局檢舉,要求追溯加保;第三,若因延誤加保導致喪失給付資格,依就業保險法第38條請求雇主賠償。若雇主拒不賠償,可提起勞動事件訴訟,法院通常會依勞工可得之失業給付金額全額判令賠償。從制度面看,...

  • 公司無預警解散部門,要求員工一週內自行找到可調動的部門,這合理嗎?只要符合「業務性質變更」,公司就能無條件終止勞動契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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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公司無預警解散部門並要求員工在一週內自行找部門的做法,從法律觀點看顯然違法,因為:(一)「業務性質變更」須為業務本質改變,而非部門消失或業務量下降;(二)公司必須主動安置,而非要勞工自己找部門;(三)安置義務是解僱前的必經程序,未盡即屬違法;(四)短期自我協商制度常構成逼退與違法解僱;(五)公司不得用...

  • 病假超過30日應如何處理?可辦留職停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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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病假超過30日後,不論勞工是否住院,皆有法律保障的三階段權利:第一階段,病假30日內半薪給付且假日不計入;第二階段,超過後可依序使用事假及特休;第三階段,事假與特休用罄後雇主必須准予留職停薪,留職停薪期限最長一年。雇主不得拒絕病假、不准請假、不准留職停薪,也不得強迫員工辭職、強迫請事假、強迫請特休,更...

  • 天災特別加班條款是什麼?需要遵守什麼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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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天候惡劣或天然災害雖可能迫使勞工超時工作,但只要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規定具備必要性、補給休息並依法給付加班費,即屬合法行為;反之,若藉災害之名要求加班、未報備、未補休或未給薪,即屬違法,主管機關得處罰鍰並命補發工資。勞工亦應了解自身權益,若出勤安全受威脅或健康有虞,可依第42條拒絕工作,不得...

  • 於雇主違法解僱期間,勞工表示繼續工作者,其得請求之報酬範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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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於雇主違法解僱期間,只要勞工明確表達願意持續工作,並積極維護自身權利,即可請求:所有經常性薪資(包含底薪+固定津貼+業績獎金)、拒絕受領期間工資、遲延利息、必要時甚至可裁定暫時復職、勝訴後可回任原職。如雇主仍拒絕給付,將可能面臨勞動基準法22條2項「未全額直接給付工資」之行政罰,也可能被認定惡意拖延、...

  • 以委任契約為名,能夠規避勞動基準法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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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契約名稱只是外衣,勞動關係的本質看的是「控制」,若公司控制你的時間、控制你的方法、控制你的產出,甚至控制你能不能休息、能不能請假,那你就是勞工,而不是什麼自由專業者。勞動基準法保護的不是字面,而是人本。只要你是真正提供勞務的那個人,你就值得被保護。委任契約之可隨時終止,是基於雙方「地位平等且具有自由裁...

  • 企業合併時可以不同意留用勞工?不同意留用的勞工有什麼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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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企業合併時勞工不同意留用,原雇主須依勞基法與企業併購法相關規定給予資遣費。其法理基礎包括:一、勞動契約具人身依附性,雇主不得未經勞工同意變更契約主體;二、勞工拒絕留用非屬過失,而係對工作權之自主選擇;三、企業經營自由雖受保障,但應兼顧社會正義與勞工保護。行政與司法實務均採肯定見解,承認不同意留用勞工享...

  • 約定延長或縮短離職預告期之效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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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勞基法第16條與第15條規定之預告期間,乃屬保障勞工最基本的離職條件與權利,其適用標準之調整,應以是否有利於勞工為判斷原則。若勞資間約定對勞工不利者,如延長其離職預告期間或縮短雇主預告義務,皆應屬無效;反之,若約定結果對勞工更有保障,如縮短其預告義務(經雇主明示接受)或延長雇主預告期間,則為有效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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