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失業給付時,才發現雇主沒保就業保險,該怎麼辦?如何請求因延誤投保導致失業給付損失?
問題摘要:
勞工若在申請失業給付時發現雇主未為其加保,應立即採取三步驟:第一,保存並蒐集勞動關係證明資料;第二,向勞保局或勞工局檢舉,要求追溯加保;第三,若因延誤加保導致喪失給付資格,依就業保險法第38條請求雇主賠償。若雇主拒不賠償,可提起勞動事件訴訟,法院通常會依勞工可得之失業給付金額全額判令賠償。從制度面看,雇主延誤投保或高薪低報的現象,已嚴重侵害勞工社會保險權益,除勞動主管機關應加強稽查外,勞工亦應定期登入勞保局網站查詢自身保險資料,發現異常立即申訴。若能及早確認投保狀況,不僅可避免失業時權益受損,亦可防止年資斷裂影響退休給付。整體而言,就業保險為保障勞工基本生存權與就業安全之重要制度,雇主若未依法投保,不僅違反強制規定,更應承擔民刑雙重責任;勞工則應善用法定救濟管道,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以維護自身權益並促進勞動市場的公平與法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我國就業保險制度旨在保障勞工於非自願離職時的基本生活安全,並協助其再就業。依據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1項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受僱勞工,雇主皆應為其投保,凡在國內設籍的本國勞工或依法可在台工作之外籍人士皆屬其範圍。
然而,實務上不少勞工直到申請失業給付時才發現雇主未替其辦理就業保險,導致無法向勞保局請領失業給付,此時除喪失社會保險權益外,亦面臨生活資金中斷之困境。根據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違反規定未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主管機關除得處以應負擔保險費十倍罰鍰外,尚應由雇主依該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勞工損失。換言之,雇主未依法加保所造成勞工無法請領失業給付的損害,應由雇主以失業給付標準全額賠償。失業給付金額依就業保險法第19條計算,為離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0%,最長給付六個月;若為年滿45歲或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則可延長至九個月。
此外,每名無收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可加給10%,最高加給20%。例如,若勞工離職前六個月平均月薪為新台幣三萬元,則每月給付金額為一萬八千元,最長六個月可領取十萬八千元;若雇主未投保導致喪失此權益,勞工可請求雇主依此標準賠償。此種損害賠償屬於法定損害賠償,無須勞工另行舉證實際損失金額,只要能證明雇主違法未為其投保,且該違法行為導致無法請領失業給付,即可依就業保險法第38條後段主張賠償。法院實務上亦多援引該條為勞工救濟依據。
例如雇主未為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致勞工無法領取失業給付,屬於違法行為,應依就業保險法第38條負損害賠償責任,並不得以「勞工未主動要求加保」作為免責理由。若勞工申請失業給付時才發現未被加保,可先至勞保局或地方勞工局申訴,主管機關將要求雇主補繳保費並追溯保險年資;若雇主拒不配合,勞工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雇主依就業保險法之給付標準賠償。依該法規定,主管機關除可命雇主補報補繳外,還可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十倍罰鍰,並移送檢調機關偵辦。
實務上,勞工可檢具工作證明、薪資單、匯款紀錄、打卡紀錄、員工名冊等資料作為勞僱關係之證明。只要能證明雇主實際僱用關係存在,即可依法要求追溯加保。勞保局核定後,雇主需補繳保費並自僱用日起追溯保險年資,勞工始可再依程序請領失業給付。惟若因雇主延誤加保,導致離職時保險年資未滿一年或未及退保即離職,仍無法請領失業給付,則可依就業保險法第38條主張雇主應以該失業給付金額全額賠償。
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失業給付的請領資格包括:一、於非自願離職退保前3年內保險年資滿1年以上;二、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於14日內未能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若因雇主遲延投保導致年資不滿一年,構成無法申請之原因,即屬損害成立。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字第0940029183號函釋,非自願離職之勞工若再次就業14日內離職,仍可依前次非自願離職事由申請給付。
此函釋意旨在保障勞工求職失敗的再申請權,同樣可作為雇主延誤投保導致勞工失權的比較依據。若雇主惡意逃避責任,例如以「試用期」為由未加保,或以「兼職」「臨時工」名義掩飾僱傭關係,勞工可依民法第184條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並可就業保險法第39條請求損害賠償。勞工亦得同時主張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理由在於雇主未履行法定附隨義務(即依法加保),致勞工受損。
法院在類似案件中多採「替代給付」原則,認雇主應賠償與失業給付相當金額。若勞工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9條規定之加給條件,雇主亦應就加給部分一併負賠償責任。
實務上,部分雇主在遭檢舉後,為避免行政處罰或訴訟責任,會選擇與勞工私下和解或補償差額,惟該補償不得低於法定給付金額。除失業給付外,若勞工因未加保而喪失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或其他再就業輔
助金的請領權,雇主同樣應依就業保險法第38條後段負賠償責任。依同條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得命雇主限期補保並補繳保費,若逾期不辦理,除繳納罰鍰外,還得連續處罰,直到履行義務為止。
若雇主經限期仍不履行,主管機關可逕自代為加保並向雇主追償費用。由於雇主延誤投保屬行政違法與民事侵權並存之情形,勞工除可循行政檢舉程序外,亦可另循民事訴訟途徑請求損害賠償,二者並行不悖。
至於損害賠償金額之計算,除依失業給付標準外,若勞工因失業期間無法繳交房租、生活費或醫療費用而產生衍生損害,可一併主張,但需舉證其因果關係明確。若雇主為法人,公司負責人或實際經營人對該侵權行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依民法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若雇主因逃漏保險而遭主管機關裁罰後仍不繳納,勞工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值得注意的是,若雇主以現金方式給付薪資或未留書面紀錄,勞工舉證不易,此時可透過通訊軟體紀錄、考勤卡、同事證言或勞動檢查報告作為佐證。實務上勞動事件法施行後,法院對於勞工權益採取職權調查主義,只要勞工提供初步證據,法院可依職權命雇主提出薪資、保險等相關資料,以平衡舉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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