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超過30日應如何處理?可辦留職停薪嗎?
問題摘要:
病假超過30日後,不論勞工是否住院,皆有法律保障的三階段權利:第一階段,病假30日內半薪給付且假日不計入;第二階段,超過後可依序使用事假及特休;第三階段,事假與特休用罄後雇主必須准予留職停薪,留職停薪期限最長一年。雇主不得拒絕病假、不准請假、不准留職停薪,也不得強迫員工辭職、強迫請事假、強迫請特休,更不得將病假視為曠職或懲罰。生病需要治療與休養,法律就是保障勞工在身心受損時能完整休息而不受職場脅迫。
律師回答:
關於「病假超過30日應如何處理?雇主能否不准假,也不准辦留職停薪?」此問題在實務上極為常見,尤其是勞工因車禍、開刀、重大傷病、慢性疾病惡化等需要長期休養,而雇主卻擔心人力空缺、擔心影響業務,於是採取拒絕核假、強迫事假、拒絕留職停薪、甚至威脅資遣等手段,使勞工在最需要休養保命的期間,反而面臨勞動關係的不確定與壓力。雇主是否有權拒絕辦理留職停薪、是否可以不准假、是否可以強迫員工上班或請事假、是否可在此期間予以資遣,以及勞工應如何確保自身權益。
為釐清此一問題,首先必須依勞動基準法第43條授權訂定之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其內容明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另依第5條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因之,通傷病假分為三種情況:第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第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第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合併時,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此處折半薪之計算方式具體涵蓋勞基法第39條之精神,意即在病假30日內,若期間遇到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該等日數需「不納入病假天數計算」,並且依法需照給工資,也就是遇假日不得計入折半薪區間,否則即屬違法。
是病假或留職停薪重點在「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換言之需要診斷證明及事實認定,並非勞工或資方單方主觀的判斷,如未符合事由,則由資方裁量決定,資方可准可不准,甚至准許亦可給予勞工負擔,均由雙方自行決定。
其次,病假30日之計算係以「工作日」計算,而非曆日計算。勞委會82年8月3日台勞動二字第41739號函即明確指出:病假在30日範圍內,如遇例假、紀念日、國定假日等「不計入」病假日數。換言之,若勞工7月1日至7月31日請病假,但期間含8日之例假與國定假日,則真正計入病假的只有23日,因此薪資折半計算僅限於病假日,其餘假日需全薪給付。此項規定為勞工爭取權益的重要基礎,但經常遭雇主忽略或故意不予遵守。
當勞工病假超過30日,雇主是否能直接拒絕核假?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明確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30日時,應先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也就是說,勞工具有「優先選擇權」,可以決定是否以事假抵充或以特休抵充,雇主不能強迫。',
再者,事假一年不得超過14日,特休則依年資而定,一年服務年資7日、兩年10日、三年以上14日、五年以上15日等。當事假與特休全部抵充完畢後,若病情仍未痊癒,依第5條規定:「雇主應准予留職停薪,以一年為限」。
這裡要強調:「雇主應准予」是強制義務,不是雇主可以自行選擇的裁量權。因此,實務上雇主最常見的違法行為有:拒絕辦理留職停薪、要求勞工「非留職停薪不可」卻又「不受理申請」、以「公司沒有留職停薪制度」為由拒絕、要求勞工自行提出辭職書等。這些行為皆違反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亦侵害勞工依法休養的權利,若勞工申訴,勞動局將可依法認定雇主違反法定義務。
而留職停薪期間的權益為何?
首先,雇主不需支付薪資,此一留職停薪期間視雙方合意停止勞務履行,並隨之而來,換言之,法律上關於勞工權益視為離職。
其次,留職停薪期間,勞工可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自行選擇是否繼續參加勞保;若繼續參加,則勞工需自行負擔應負擔比例,雇主仍需負擔雇主應負擔部分,兩造均不得任意中斷勞保投保,否則將構成違法退保。
若勞工申請留職停薪後,病情於一年期間仍未痊癒,雇主於一年期滿後,可依勞基法第11條第3款(不能勝任工作)或第11條第5款(雇主經濟上難以繼續時)進行資遣,雇主若以不能勝任為由終止契約,必須取得勞工自認仍有必要治療或療養,且已達無法提供勞務之程度,而非僅因「病假太久」、「造成公司困擾」而終止。若勞工仍具備工作能力或醫師證明可復職,雇主若仍資遣,屬違法終止,因此一定要請勞工出具正式文件,否則應該不予處理,並發函命其提出適當說明,如未予以說明,且已達「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方得可能依勞基法第12條第6款規定
至於勞工在病假30日後,雇主可否不准假?
依照規則第4條,勞工逾30日後的請假取決於事假、特休是否存在。若勞工仍有事假或特休,雇主不得拒絕;若已用罄,雇主亦不得拒絕勞工申請留職停薪。實務上勞動局案件常見雇主要求勞工「自行請辭」或「補辦事假」、「補請特休」等方式,避免開啟留職停薪程序,此行為僅是建議性質,勞工可以不遵守,但如未完成請假手續,亦未申請停職留職,仍應發函催告,如勞工仍置之不理,方有可能是「曠職」。
再來,雇主可否以「公司人力不足」為理由拒絕留職停薪?答案是否定的。留職停薪是一種「法律強制義務」,不是企業內部管理權可以排除的制度。一旦勞工符合申請資格,雇主必須准予,不得拒絕;若拒絕,勞動局可要求改善,甚至處以罰鍰。因此,留職停薪不是雇主的方便工具,而是法律賦予勞工在生病期間獲得合理保護的最低保障。
許多勞工亦會詢問:「留職停薪期間如果公司要求我做事、回訊息、線上協助,是否屬違法?」答案是看情形而定。留職停薪是「完全免除勞務給付義務」,雇主不得要求任何形式的工作;若勞工仍被要求執行工作內容,等於「事實上仍在工作」,雇主應支付工資,但勞工沒有從事勞務之義務,但如涉及雇主財產之保全,如公司密碼或相關資訊,雇主可以請勞工提出,不論勞工是否有請假,除非勞工可以證明已無法為報告或說明義務,否則即構成違反勞動契約之義務,如有損害公司權益,公司可以求償。
最後,若雇主違法拒絕辦理留職停薪、拒絕核假、或以此威脅解僱,勞工應如何處理?實務建議如下:一、先以文字(LINE、Email)敘明請假、診斷、治療計畫,並附上診斷證明;二、若雇主仍拒絕,寄送存證信函要求核假與辦理留職停薪,如有發生進一步爭議,再考量是否進行必要之爭議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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