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雇主違法解僱期間,勞工表示繼續工作者,其得請求之報酬範圍為何?
問題摘要:
於雇主違法解僱期間,只要勞工明確表達願意持續工作,並積極維護自身權利,即可請求:所有經常性薪資(包含底薪+固定津貼+業績獎金)、拒絕受領期間工資、遲延利息、必要時甚至可裁定暫時復職、勝訴後可回任原職。如雇主仍拒絕給付,將可能面臨勞動基準法22條2項「未全額直接給付工資」之行政罰,也可能被認定惡意拖延、違反誠信原則。勞工若遭遇不當解僱,務必第一時間主張權利,不要讓工資睡著、不要讓權利睡著,更不要因拖延而讓法院認定為放棄僱傭關係。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於雇主違法解僱期間,勞工表示願意繼續工作時,究竟可以向雇主請求哪些報酬?工資如何計算?津貼、獎金、紅利、加班費是否都可列入?勞工是否需要補服勞務?雇主能否主張扣減勞工在外另得的收入?
本篇將以民法、勞基法、最高法院判決以及裁判實務為基礎,完整解析「拒絕受領勞務期間報酬請求權」的適用範圍、計算方法與爭議重點,協助勞工在遭遇違法解雇時,能正確主張權利,不讓薪資白白損失;同時也讓雇主明確理解自身義務,避免無意間成為違法解僱與未給工資之裁罰對象。
首先,解僱是否合法,是決定後續結果的核心。如果雇主並未具備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第13條但書、第20條等法定終止事由,或未依法預告或給付預告期間工資,或解僱程序明顯瑕疵(如未經工作規則程序、違反比例原則、未符合情節重大要件等),則該解僱自始無效。依最高法院與學理一致見解,不合法解僱之終止表示「自始當然、絕對、確定無效」,表示從頭到尾都不曾真正終止勞動契約。既然契約從未終止,只是雇主不願意讓勞工回來上班,那法律便視為雇主已「預示拒絕受領勞務」。此時勞工仍可請求報酬,並不需補服勞務,這是民法第487條的核心精神,也是勞工能主張違法解僱期間工資的根據。
民法第487條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這條文強調兩件事:第一,雇主不願受領勞工的勞務,即構成受領遲延;第二,即使勞工實際上沒有工作,仍可以請求報酬,且不需在事後補服勞務。換言之,如果勞工已表明願意繼續工作、願意回到職場,但雇主拒絕讓勞工進入職場,雇主就必須負擔工資給付義務,因為無法要求勞工「我之所以沒工作是因為你不讓我工作」。
於雇主不具法定事由情形下,其對勞工所為終止勞動契約之表示,不生終止勞動契約之效力,即雇主之解僱,無效,且係自始當然、絕對、確定無效。於雇主違法解僱情形下,勞工表示繼續工作者,就雇主片面終止勞動契約,應認已對勞工為預示拒絕受領勞務之表示,勞工無補服勞務義務,仍得依民法第487條規定請求雇主給付拒絕受領其勞務期間之報酬。
就民法第487條但書前所定「請求報酬」之範圍,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544號判決略以:「於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或怠於受領勞務之情形,應以受僱人已服勞務論,且受僱人所得受領之報酬應比照其實際工作所能獲得之報酬,方符合民法第487條立法意旨。因此在拒絕受領勞務期間之報酬,除工資薪金外,凡津貼、獎金或經常性給與等工作直接或間接所得,均屬民法第487條之報酬。」申言之,雇主受領勞務遲延或怠於受領勞務期間,勞工得請求之報酬,不以勞動契約所約定之每月工資為限。
在違法解雇的狀態下,勞工最重要的動作,就是「明確表示繼續提供勞務」。這可以用口頭、書面、LINE、簡訊、電子郵件、存證信函等方式提出,最好採「可存證方式」,因為法院會以此作為民法234條「提出勞務」的判斷依據。民法234條規定:「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遲延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換言之,只要勞工提出「我明天可以來上班」、「我願意繼續依契約提供勞務」、「請通知我復職日期」,雇主卻拒絕受領,就構成受領遲延。當受領遲延成立後,就啟動民法487條,勞工因此取得請求報酬的權利,而雇主無權主張「沒有工作,所以不用給薪水」。在違法解僱期間,勞工到底能請求多少工資?這是實務最重要的爭議。
「受僱人所得受領之報酬,應比照其實際工作所能獲得之報酬。除了工資薪金外,凡津貼、獎金或經常性給與等工作直接或間接所得,均屬民法第487條之報酬。」換言之,勞工可請求的範圍包含:月薪、底薪、職務加給、全勤獎金、交通津貼、餐費補助、加班費(如平時固定有加班)、例假日出勤津貼、輪班津貼、夜班津貼、固定績效獎金、業績獎金(只要屬經常性)、其他經常性給與。只有兩種例外不能請求:非經常性一次性獎金(如年終分紅如屬不確定給付)、補償性質給付(如出差旅費)。
實務判決的邏輯非常清楚——要看「若勞工未被違法解雇,實務上通常可領到什麼」。例如:醫美診所顧問底薪24000元,而平均每月可領業績獎金25000–30000元,總薪資約49000元。雇主主張業績獎金屬變動給付、不具有經常性,只願支付底薪。但法院表示,只要勞工能證明「以往每月固定有繳出業績並每月領獎金」,即屬經常性給與,因此該獎金可列入報酬,雇主不能僅以底薪計算。
換言之,只要證據顯示勞工過去每月幾乎都能達到業績標準並領獎金,法院就會認定這是「可預期的收入」,屬於民法487條意旨的報酬範圍。舉例說明:延伸若某人底薪24000元,平均每月實領49000元,法院會以49000元作為計算基準,而非僅以底薪。這對勞工而言至關重要,因為若訴訟拖延一年,差額可能從288000元(底薪),變成588000元(底薪+業績)。法院採用完整薪資認定,是為了避免雇主透過「把薪資拆成補助、津貼、獎金」來規避給付義務,也避免雇主違法解僱後僅願付出「最低底薪而非實際薪資」。既然是受領遲延,勞工可請求的工資原則上為「該期間內勞工本本可獲得之全部薪資」。
但民法487條但書規定:「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也就是說,雇主可以扣除某些利益(但雇主負舉證責任)。可扣除的利益包括:勞工到別處工作的薪資(如勞工找到新工作時)、因沒上班而減少的費用(例如業務員沒跑外勤所以節省交通費)、勞工故意怠於取得利益(例如故意不上班以擴大損害,但此要件嚴格)。但不可扣除的則包括:勞工因失業領取失業補助(這非就業所得)、勞工兼做零工但非固定工作、家人補貼生活費、保險給付。
實務上最常見爭議是:勞工可以去找新工作嗎?可以,但若勞工找到新工作,其薪資會由雇主請求扣除。但這並不影響勞工勝訴確定後「回到原職」的權利。比較少被討論,但極為重要:如果雇主不願讓勞工回來上班,勞工如何在判決確定前維持生活?勞動事件法第49條設立「定暫時狀態處分」制度,容許法院在判決前,先裁定雇主必須讓勞工回去工作並支付薪資,只要兩項要件:勞工有勝訴的相當可能性、雇主繼續僱用並非顯有重大困難。
如果法院裁定成立,雇主就必須立即:讓勞工復職、每月按時發薪、不得阻撓工作。如果雇主無理拒絕,將可被強制執行。這個制度對勞工極為重要,因為勞工不需撐到判決確定,便能恢復收入來源。這也避免雇主透過拖延訴訟迫使勞工放棄權利。
想請求完整薪資,勞工應注意三大重點:第一,要立即提出繼續提供勞務之意思表示;第二,要保留所有薪資證據(薪資條、轉帳紀錄、獎金表);第三,要避免權利失效(遲延太久會被認為權利濫用)。關鍵提醒:法院曾認定6個月到9年的遲延都可能構成權利濫用。因此勞工務必於短期間內提起訴訟,否則法院將認為已自願放棄僱傭關係。
-勞資-離職-勞動契約終止-解僱-違法解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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