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幸失業,有哪些補助可以申請呢?
問題摘要:
我國針對失業勞工的保障體系具有「收入維持」、「職訓輔導」與「就業促進」三重功能。透過失業給付與津貼維持基本生活,藉由職業訓練與創業協助提升就業能力,再以僱用獎勵與交通補助等措施促進勞動市場活絡。勞工自失業起,應立即主動備妥文件,包含非自願離職證明、身分證明與求職紀錄,於十四日內完成求職登記與失業認定程序,以確保給付權益不受影響。政府透過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三大支柱,結合健保費補助與就業促進措施,形成完整的社會安全網,兼顧生活支持與就業促進之雙重目的。對失業者而言,最關鍵的是及早辦理求職登記與失業認定,確認自身是否屬非自願離職並符合年資資格,才能完整取得法定補助與津貼。同時,應積極參與職訓、就業媒合或創業計畫,將失業期視為轉型契機。就業保險制度的宗旨,在於協助失業勞工「自立更生」,而非單純補助;藉由臨時給付與持續訓練並行,使勞工在經濟安全與專業能力間取得平衡,最終達到穩定就業與社會安全的雙重目標。
律師回答:
我國為維護勞工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與再就業權益,設有完整的社會安全制度,其中最核心的依據為就業保險法與就業服務法。
年滿十五歲以上至六十五歲以下的受僱勞工,只要在公司有投保就業保險,無論是本國籍、與我國國民結婚且依法得居留在台灣工作的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只要符合法定要件,皆得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失業給付。該被保險人若屬於「非自願離職」,且於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並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即可申請失業給付。
所謂非自願離職,包括公司因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所致之離職,以及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等規定情事之一而終止契約之情況,均屬之。若屬定期契約勞工,於契約期滿後離職,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而未再就業者,亦視為非自願離職。
勞工如遇上述情形,應先向雇主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此為申請失業給付之必要文件;倘雇主拒絕開立,可向所在地勞動局或勞工局申請協助,以勞政機關之調查結果取代之。取得證明後,申請人須親自攜帶身分證、離職證明書等文件至就業服務站或勞動部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失業認定。為顯示具有繼續工作意願,申請人需備妥至少兩次以上之求職紀錄。若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未被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即可向勞保局申請失業給付,並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出具失業認定書送勞保局審核。
就業保險法第10條,本保險的給付項目共有五種,分別是: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及失業期間被保險人與其眷屬的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除這五項現金或費用性給付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還會依第12條規定,提供就業諮詢、推介就業、職業訓練及創業輔導等多層面的協助,以協助失業者順利重返職場。若失業者未參加就業保險,仍可依就業服務法第24條成為特定就業對象,享有政府提供的臨時工作津貼、交通補助、租屋或搬遷補貼及職業訓練補助等促進就業措施。
首先,針對已參加就業保險的勞工,最重要的給付即為「失業給付」。
依第11條第1款規定,申請人必須在非自願離職的情況下,於退保日前三年內累計保險年資滿一年以上,並具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被推介就業或安排職訓者,始得請領。非自願離職的情形包括雇主關廠、休業、遷廠、解散、破產宣告等,也包括依勞基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或第二十條規定離職的情況,如雇主未給工資或違反勞動契約。若為定期契約屆滿離職者,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且一個月內未就業者,也視為非自願離職。
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一字第0940029183號令釋,若勞工非自願離職後再就業,但於工作十四天內因不適應自行離職,仍得以原非自願離職之事由,重新申請失業給付,以防短期就業嘗試造成權益中斷。
失業給付按離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0%發給,最長六個月;若離職時已滿45歲或具身心障礙身分,最長可發給九個月。若於請領期間另有受扶養之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每人可加給10%,最多加給20%。例如某勞工月投保薪資為45,800元,扶養兩名子女者,每月可領36,640元。此項給付旨在暫時補充收入,使失業者有足夠時間尋找新工作。此制度之目的,在於保障勞工於失業期間基本生活不致陷入困境,並協助其順利銜接至新工作。
第二種給付為「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依第11條第2款及第18條規定,若申請人符合失業給付條件,且在給付期間屆滿前重新就業並參加就業保險達三個月以上,得申請按尚未請領失業給付金額的50%一次發放。例如本應可領六個月失業給付而僅領三個月者,可領剩餘三個月金額的一半作為獎助。此項制度用以鼓勵失業者主動求職、縮短失業期間,並減輕政府保險支出。申請時僅需填具「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並檢附國內金融機構本人存摺影本郵寄至勞保局即可,無須親自辦理。這項制度不僅提供經濟誘因,亦鼓勵失業勞工積極尋職,縮短失業期。
第三種為「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依第11條第3款及第19條,非自願離職並已辦理求職登記者,若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於訓練期間每月可領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的津貼,最長六個月。職訓單位須自受訓日起通知勞保局發放津貼,如中途退訓或被退訓則立即停止。若受訓期間有受扶養眷屬,依第19條之1得加給10%至20%。此制度是協助失業者在失業期間進修新技能、考取專業證照以提升就業競爭力的關鍵措施。
第四種為「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依第11條第4款,被保險人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於子女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可申請該津貼。此制度保障勞工在育兒期間不致因暫時離職而失去經濟來源,亦促進性別平權與家庭照顧分擔。
第五種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針對非自願離職後失業期間的被保險人及其眷屬,政府會全額補助健保自付保費,使失業者及其家屬在過渡期間不致失去醫療保障。勞保局會將離職資料通報中央健康保險署,由健保署依「協助各級政府辦理保險對象健保費補助項目」辦理。此項補助雖非現金給付,卻是失業期間維持生活穩定的重要保障。
除上述五項給付,政府另設多項「促進就業措施」。值得注意的是,所有上述給付及津貼之前提,均以「雇主已為勞工辦理就業保險」為基礎。
依第12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除提供職涯諮詢外,並可安排就業媒合、再就業輔導、創業指導等服務,甚至提供各項經濟性補助,例如求職交通補助金、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搬遷補助金、租屋補助金及媒合臨時工作津貼。這些補助多針對跨區求職者或中高齡、低收入戶等弱勢群體,以減輕再就業過程的生活壓力與遷移成本。此外,為鼓勵企業僱用失業者,政府設有「僱用安定措施」及「僱用獎勵措施」,如企業僱用長期失業者、身心障礙者或中高齡者,可申請僱用補助或減稅優惠,形成雙向支持的就業環境。
另依勞動部訂定的「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實施要點」,符合非自願離職且失業滿一個月以上並已領取失業給付的勞工,如申請人及配偶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148萬元,且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院校,得申請子女就學補助金。此舉旨在減輕失業家庭教育負擔,避免因經濟困境影響子女學業。
失業勞工如在爭取權益過程中陷入訴訟,亦可依「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申請「勞工訴訟扶助」,提供律師協助或生活費補貼,以確保弱勢勞工能平等參與司法程序。
對於未加就業保險但屬於特定就業對象者,例如中高齡者、低收入戶、長期失業者、二度就業婦女、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或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法第24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訂定計畫促進其就業,必要時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這些措施包括臨時工作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求職交通補助及其他促進就業方案。例如失業者參加勞動部職訓局課程,可申請生活津貼;若自行創業,政府可提供貸款利息補貼,以協助其重建生計。
在實務上,許多失業者會選擇參加職訓課程以提升技能。依就業保險法第19條,非自願離職並辦理求職登記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訓,得按前六個月平均投保薪資60%請領職訓生活津貼,最長六個月,條件為必須為非自願離職、完成求職登記、並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訓練。若屬特定對象,如中高齡或低收入戶,即使未參加就保,仍可依就業服務法規定獲得相同補助。此舉兼具再教育與再就業功能,協助失業者取得新技能,重新投入勞動市場。
此外,就業保險制度亦涵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與「再就業獎助金」等鼓勵措施,若失業者在失業給付期滿前找到新工作,除可申領未領金額50%的獎助津貼外,若持續就業達一定期間,亦可再申請再就業獎勵金,以獎勵積極求職與穩定就業。
在制度運作上,所有失業給付及相關津貼的申請,均須透過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者應持國民身分證、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屆滿文件親自登記求職,由就服機構審查是否具非自願離職資格並辦理失業認定。核定後由勞保局於十個工作天內審查,三至五個工作天內匯入申請人帳戶。若失業期間獲新工作,應主動通報停止給付,以免被追繳或受罰。
就業保險制度之宗旨在於維護勞工在遭受非自願失業時之經濟安全與再就業機會,因此,除現金給付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並提供多元的輔導協助,包括職涯諮詢、就業推介、創業指導及職業訓練課程等,協助失業者重返勞動市場。若失業勞工為中高齡、低收入戶或長期失業者等特定對象,亦可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求職交通補助金、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租屋補助金、搬遷補助金等經濟支援,必要時亦得申請臨時工作津貼或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以緩解失業期間的生活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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