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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私生活不檢點可以成為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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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雇主資遣或解僱勞工,需依據勞基法明確事由,並遵守相關程序;若涉及勞工行為不當,更應審酌其是否對職場秩序或企業聲譽造成實質損害,不能任意將勞工私生活不當行為作為懲戒或解僱理由,否則易構成違法解僱,導致雇主面臨賠償責任。當雇主主張勞工私生活行為違反工作規範、影響職場秩序而欲採懲戒措施時,應具體說明該行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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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如何取得對於勞工懲戒權嗎?應如何合法懲戒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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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雇主並非不可對員工予以懲處,但須依法行使、事前約定、明示公開,並符合正當程序與比例原則,否則不僅懲處無效,還可能因此侵害勞工權益,招致行政處罰或民事訴訟。對勞工而言,若認為雇主懲處違法,亦可循合法管道主張權利,如向主管機關申訴或尋求勞資爭議調解。勞資雙方若能在制度與程序上建立透明與信任機制,不僅有助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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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契約期滿,時間一到就得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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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勞基法的立法目的在於保護勞工的就業權益,防止雇主濫用定期契約來規避法定義務。判斷某一工作是否適用定期契約,應回歸該工作的本質與雇主的經營模式,若該工作性質具有長期穩定的需求,則應適用不定期契約,雇主不得僅以契約形式約定工作期限來規避相關法規。法院在審查勞動契約性質時,也會綜合考量雇主的經營模式、勞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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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拒絕調派工作是否為不勝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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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勞工拒絕雇主的工作調派,是否構成「不能勝任工作」,不能片面由雇主解釋認定,而必須審酌雇主調派是否合於勞基法第10-1條之調動原則,並兼顧勞工的職業背景、技術能力、身心狀況與家庭生活。如果雇主調動不當或未善盡說明與安置義務,則勞工的拒絕行為即具正當理由,不應因此被視為工作不勝任,更不能成為資遣的合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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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定期勞動契約?可以規避勞基法終止保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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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企業若有短期用人需求,雖然可以簽訂定期契約,但必須嚴格依勞基法的規範,不得隨意濫用。尤其當工作屬於企業日常運作所需、具備長期穩定性的職務,即便雙方同意訂立定期契約,仍會被依法認定為不定期契約,雇主不得以期滿不續為由迴避資遣費與預告責任。為避免觸法或引發爭議,雇主應在招募與訂約前仔細評估職務性質,合法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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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不好就是「不能勝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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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雇主即便對於員工表現不滿意,也不能簡化為「表現不好等於不能勝任」,而應具體評估是否達到法定認定標準,並且必須透過逐步、適當之處理機制來協助勞工改善,若在全體努力未果之情況下,始可作出解僱決定。若未經過此程序便逕行解僱,極可能在日後面對勞資爭議或訴訟時遭法院判決為解僱無效。因此,企業應建立完善的績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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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勝任就解雇,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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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企業若欲以「不能勝任」為由終止勞動契約,除了需符合法定條件與程序,還應有證據證明雇主已履行必要的輔導與改善義務,方能構成合法資遣。否則,任意以「不勝任」作為理由的解僱行為,不僅可能被法院判決無效,還會衍生額外的損害賠償責任,甚至損及企業聲譽與勞資信任基礎。在勞動法治逐漸健全的今天,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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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留職停薪期滿,勞工申請延期復職,雇主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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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當勞工於留職停薪期滿前申請延期復職時,雇主應依據公司規章、勞動契約及法律規範作出合理決定。若企業規章允許,雇主可同意延期復職,並重新約定期限;若企業規章未允許,則雇主可拒絕申請,但應依法終止勞動契約並支付資遣費。若勞工未主動申請復職,雇主應發函通知契約終止,以避免未來的勞資爭議。如此,才能確保勞資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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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非法解僱資遣怎麼辦?要搜集什麼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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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解僱與資遣雖然都是勞動契約的終止形式,但性質截然不同,前者為懲戒性質,不須補償;後者為經濟性質,雇主需負補償責任。勞工面對雇主片面終止契約時,應首先釐清是否符合勞基法的要件,再依自身意願選擇適當的救濟方式。勞工第一步釐清雇主為何解僱你、第二步保全解僱當下與前後的證據、第三步準備工作能力與工作表現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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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關係中,律師能作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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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律師在勞動關係中的作用不僅限於糾紛解決,更在於幫助雙方理解法律、避免衝突以及促進和諧關係。雖然法律常被視為最後的解決手段,但透過律師的專業介入,勞資雙方能在問題初期就得到有效指導,從而避免不必要的對立。最終,律師的目標是幫助勞資雙方找到平衡點,為建立一個公平、穩定的職場環境提供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