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員工出現「不堪勝任工作」狀況前,雇主如何能提前防微杜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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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許多雇主在進用人力後,若發現人選不符期待,往往欲即刻解僱,但實務與法律均強調程序正義與比例原則,要求雇主先行履行管理、協助與改善義務,否則貿然解僱,將構成違法終止契約之風險。畢竟,不是每一位員工一進公司就能即時上手或完全符合期待,如何透過合理安排與訓練,使不適任的人變得適任,亦是企業用人管理的一部分。...

  • 非法解僱後,我該提出什麼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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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雇主對勞工的解僱雖屬企業經營自主權之一環,但其終止契約的行為仍須遵守法律規定,若構成權利濫用或違反誠信原則,即為違法,勞工可依法提出對應訴訟。雖然解僱並不會直接構成名譽侵害或非財產損害,但若能證明有特殊損害,也可依法請求補償。因此,面對非法解僱,勞工應依具體情況與個人意願,選擇合適訴訟類型,審慎評估經...

  • 什麼是定期勞動契約?可以規避勞基法終止保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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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企業若有短期用人需求,雖然可以簽訂定期契約,但必須嚴格依勞基法的規範,不得隨意濫用。尤其當工作屬於企業日常運作所需、具備長期穩定性的職務,即便雙方同意訂立定期契約,仍會被依法認定為不定期契約,雇主不得以期滿不續為由迴避資遣費與預告責任。為避免觸法或引發爭議,雇主應在招募與訂約前仔細評估職務性質,合法使...

  • 上班不得打私人電話,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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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上班時間不得打私人電話」並非過度要求,而是契約履行過程中必要的管理原則,雇主有權以合理方式要求員工專注於工作,而員工亦應本於契約義務,在工時內誠信提供勞務。此項規範既不違反法律,也不侵犯人權,更是勞動關係中從屬性最自然的展現,若將之解讀為壓迫或侵犯,只能說是對勞動契約本質缺乏理解。唯有勞資雙方正確認...

  • 定期契約不要亂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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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定期契約不僅對勞工保障程度低,其法律適用亦嚴格受限,若勞工從事之工作性質具繼續性,則雇主即應與之訂立不定期契約;即使表面簽訂定期契約,若符合法定推定條件,亦將視為不定期契約。因此,勞工在簽署契約前應仔細審閱契約內容,並充分瞭解工作性質與雇主用人方式,避免簽署限制權益之定期契約,否則一旦遭雇主以契約期滿...

  • 「服務證明書」及「離職證明書」在法律上重要性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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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無論是服務證明書或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都是勞工權益的重要保障。根據法律規定,雇主不得無故拒絕提供服務證明書,也不得記載對勞工不利的事項,以免影響其求職權益。此外,若勞工符合非自願離職的條件,也應主動要求雇主開立相關證明,以利申請失業給付或其他補助措施。對於勞資雙方而言,遵守法規並維護彼此的合法權益,才能...

  • 表現不好就是「不能勝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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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雇主即便對於員工表現不滿意,也不能簡化為「表現不好等於不能勝任」,而應具體評估是否達到法定認定標準,並且必須透過逐步、適當之處理機制來協助勞工改善,若在全體努力未果之情況下,始可作出解僱決定。若未經過此程序便逕行解僱,極可能在日後面對勞資爭議或訴訟時遭法院判決為解僱無效。因此,企業應建立完善的績效考核...

  • 員工無法勝任工作 如何進行績效輔導改善計畫,以合法資遣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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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雇主若要以「不能勝任工作」資遣勞工,必須證明已遵循PIP程序或其他輔導措施,且無法改善,並且確定無其他適合職務安置。整個過程應保存完整書面資料,以備將來若有勞工爭訟時提出證明。法院一再強調,資遣是不得已的最後手段,不可輕率行使,否則即使資遣表面上符合形式要件,也可能因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而被認定...

  • 勞工私生活不檢點可以成為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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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雇主資遣或解僱勞工,需依據勞基法明確事由,並遵守相關程序;若涉及勞工行為不當,更應審酌其是否對職場秩序或企業聲譽造成實質損害,不能任意將勞工私生活不當行為作為懲戒或解僱理由,否則易構成違法解僱,導致雇主面臨賠償責任。當雇主主張勞工私生活行為違反工作規範、影響職場秩序而欲採懲戒措施時,應具體說明該行為如...

  • 若留職停薪期滿,勞工申請延期復職,雇主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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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當勞工於留職停薪期滿前申請延期復職時,雇主應依據公司規章、勞動契約及法律規範作出合理決定。若企業規章允許,雇主可同意延期復職,並重新約定期限;若企業規章未允許,則雇主可拒絕申請,但應依法終止勞動契約並支付資遣費。若勞工未主動申請復職,雇主應發函通知契約終止,以避免未來的勞資爭議。如此,才能確保勞資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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