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留職停薪期滿,勞工申請延期復職,雇主該如何處理?

20 Mar, 2025

問題摘要:

當勞工於留職停薪期滿前申請延期復職時,雇主應依據公司規章、勞動契約及法律規範作出合理決定。若企業規章允許,雇主可同意延期復職,並重新約定期限;若企業規章未允許,則雇主可拒絕申請,但應依法終止勞動契約並支付資遣費。若勞工未主動申請復職,雇主應發函通知契約終止,以避免未來的勞資爭議。如此,才能確保勞資雙方權益均衡,並避免違法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勞工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延期復職,雇主應如何處理,涉及勞資雙方權益,需依法律規定與實務運作進行適當應對。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規定,勞工因普通傷病假期滿仍未痊癒,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能恢復工作者,得申請留職停薪,且期間以一年為限。當勞工於留停期滿前提出延期復職申請時,雇主是否有義務同意,需視勞動契約、公司工作規則及雙方協商結果而定。雇主是否可拒絕勞工申請留職停薪或延期復職,可由企業於工作規則中訂定,或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預先約定,若無明文規範,則應由勞資雙方協商決定。若勞工提出申請,雇主應考量企業經營狀況、勞工的健康狀況及復職可能性,再作出合理決定。若企業有既定規則明訂留職停薪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且未允許延期復職,則雇主有權依據該規則拒絕延期復職申請。但若企業規範允許延長,或未明確限制,則應由勞資雙方協商決定是否同意延期復職。
 
「按勞動契約上之「留職停薪」,係指在契約存續中,勞工暫時免除提供勞務,雇主暫時中止給付工資,勞動關係之主給付義務暫時中止之謂。」(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1753號民事判決)
 
當雇主面對勞工於留職停薪期滿前申請延期復職時,不應僅以勞工未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復職為由,直接認定其自動離職,並進一步辦理勞工保險退保。法院認為,這樣的作法等同於駁回勞工的延期復職申請,企圖讓勞動契約因勞工單方面未復職而終止,而非雇主基於「勞工不能勝任工作」的理由終止勞動契約,進而藉此規避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第16條第1項以及第17條所規定的資遣費給付義務。對受僱人而言,這種做法顯然不合理,因此法院判決認定,勞工得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在無須預告的情況下終止勞動契約。(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4年度勞上易字第26號判決)
 
在實務上,若勞工於留職停薪期滿前申請延期復職,雇主應以正式書面回應,明確表達是否同意,並載明理由,以確保雙方權益與避免日後爭議。若雇主同意延期,則應與勞工重新約定期限,並確保未來復職安排明確;若雇主不同意,則應明確告知勞工復職期限或依法進行資遣。法院判決亦曾指出,若雇主拒絕勞工延期復職的申請,應採取合法終止勞動契約的方式,並支付資遣費。例如,若雇主以勞工未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復職為由,逕行認定其自動離職,並辦理勞保退保,此舉恐構成規避資遣費義務之行為,顯然不合理。法院認為,雇主應依法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作為合法資遣理由,而非消極等待勞工未復職即認定自動離職。
 
此外,若勞工未於留職停薪期滿前申請延期,亦未於期滿時申請復職,雇主應發函通知勞工,明確表示因勞工未復職,勞動契約已終止,以避免未來產生爭議。若雇主未發出正式通知,勞工可能主張仍願意復職,導致勞動契約是否仍有效的爭議。因此,雇主應積極處理,在留職停薪期滿後,若勞工未復職且未聯繫,雇主應以書面通知表達立場,確保勞資雙方對於契約狀態的共識。
 
在處理此類問題時,雇主應先評估勞工的復職可能性,並考量企業是否仍有該職位的需求,若企業因人力配置或組織調整等因素無法讓勞工回到原職,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辦理資遣,並支付相應的資遣費,以避免違法終止勞動契約的風險。此外,雇主亦可與勞工協商,提供其他適當職位,若勞工接受新職位,則可透過簽訂新的勞動契約以完成復職程序。
 
由此可知,當勞工於留職停薪期滿前提出延期復職申請,而雇主拒絕同意時,雙方應以協商方式解決,避免單方面片面終止契約引發爭議。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若勞工確實無法勝任原職工作,雇主應以此理由依法資遣,並支付資遣費,而非透過消極的手段,如不回應、不通知,甚至直接認定勞工自動離職,來規避法定義務。
 
此外,若勞工未於留職停薪期滿前申請延期,亦未於期滿時申請復職,雇主應發函通知勞工,明確表示勞動契約因勞工未復職而終止,避免後續發生勞動關係存續與否的爭議。在實務上,若雇主未發出正式通知,勞工可能主張仍願意復職,導致雙方對於勞動契約是否仍然有效產生糾紛。因此,雇主若在留職停薪期滿後,確認勞工未提出復職或延期申請,應及時發函表達立場,以避免日後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勞資-勞動契約-停止履行-留職停薪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勞動基準法第14條=勞動基準法第16條=勞動基準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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