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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證明書」及「離職證明書」在法律上重要性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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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無論是服務證明書或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都是勞工權益的重要保障。根據法律規定,雇主不得無故拒絕提供服務證明書,也不得記載對勞工不利的事項,以免影響其求職權益。此外,若勞工符合非自願離職的條件,也應主動要求雇主開立相關證明,以利申請失業給付或其他補助措施。對於勞資雙方而言,遵守法規並維護彼此的合法權益,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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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解僱後,我該提出什麼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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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雇主對勞工的解僱雖屬企業經營自主權之一環,但其終止契約的行為仍須遵守法律規定,若構成權利濫用或違反誠信原則,即為違法,勞工可依法提出對應訴訟。雖然解僱並不會直接構成名譽侵害或非財產損害,但若能證明有特殊損害,也可依法請求補償。因此,面對非法解僱,勞工應依具體情況與個人意願,選擇合適訴訟類型,審慎評估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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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任並非開除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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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不適任」與「不法」不同,「不勝任」不等於「情節重大」,在法律上兩者所對應的處理方式也不同。雇主切勿因情緒或誤解法律而任意開除員工,否則不僅違法,還可能引發訴訟、勞資糾紛甚至損及公司名聲。在處理員工表現問題時,應依勞動基準法正確區分資遣與開除的適用條件,採取合於法令的處理方式,才能保障自身權益,同時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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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勞工長期沒有達到雇主要求的績效,可否將之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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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勞工績效不佳是否能構成合法解僱,其關鍵在於績效內容是否具體、與職務是否相關,以及雇主是否善盡提醒、改善、輔導與記錄等程序性義務。績效考核若僅止於形式、缺乏溝通與佐證、或評核標準含糊甚至與職務無關,皆無法作為終止契約的正當理由。企業若希望依績效管理進行人力調整,必須從制度面與程序面同時落實,才能在保障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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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誤信可以申請失業給付而同意與雇主合意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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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雇主若以合意終止契約的方式處理人事問題,必須確保協商過程公平、透明,且不得以虛假資訊誤導勞工;勞工亦應提高警覺,對於涉及自身重大權益的離職協議,應充分解相關法令規定,必要時諮詢專業法律意見,避免因一時誤信而喪失應有權益。若不慎因誤信而簽署離職文件,仍可依法主張撤銷或無效,保障自身的就業與社會保險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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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不得打私人電話,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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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上班時間不得打私人電話」並非過度要求,而是契約履行過程中必要的管理原則,雇主有權以合理方式要求員工專注於工作,而員工亦應本於契約義務,在工時內誠信提供勞務。此項規範既不違反法律,也不侵犯人權,更是勞動關係中從屬性最自然的展現,若將之解讀為壓迫或侵犯,只能說是對勞動契約本質缺乏理解。唯有勞資雙方正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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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育嬰留停屆期後申請復職,雇主可否片面拒絕後再以合意資遣方式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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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勞工於育嬰留停屆滿申請復職時,若遭到雇主拒絕,且雇主未取得主管機關同意,後續即使簽署資遣或合意離職文件,仍有高度風險被認定為脫法行為,使契約終止無效,勞雇關係仍然存在。但若能證明雙方是在拒絕復職後,經過充分協商,且無違反強制法令情況下,自願另行簽署合意終止契約,則合意離職仍有可能被法院認定有效。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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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或不定期勞動契約如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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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雇主若面對具有繼續性工作的職缺,應依照勞基法的規範簽訂不定期契約,而非透過定期契約來規避法定義務,否則將可能面臨行政處罰或勞工訴訟,在契約終止的處理上,定期契約到期後可自動終止,而不定期契約的終止則須符合法定事由,並依規定履行預告通知義務,此外,定期契約終止後雇主無須支付資遣費,而不定期契約若因裁員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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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經訴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後,可否請求未休特休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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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一旦勞工獲得終局勝訴,雇主不僅需給付訴訟期間工資與利息,也應於訴訟年資屆滿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依法發給未休特休假之工資補償。此項義務已由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8條明確規定,無從排除或抗辯。此舉亦具高度制度意義,彰顯法律對勞工工作權益之尊重與保障,確保在訴訟中之勞工,即便未實際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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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向雇主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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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勞動基準法第19條所規範的服務證明書,是雇主應依法提供給離職勞工的基本文件,不論勞工何時請求,雇主皆不得拒絕,否則將面臨罰鍰。而「後契約義務」的概念亦進一步強調了雇主在契約終止後,仍須履行特定義務,以保障勞工權益。服務證明書的內容應客觀、如實記載,不得包含不利於勞工就業的資訊,而勞工若有合理需求,可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