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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契約」何時可用?常見的「一年一聘」勞動契約,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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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一年一聘」並非絕對違法,但其合法性須視工作性質而定。若該職務符合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特徵,自可簽訂定期契約,惟雇主仍應注意相關程序是否符合法定標準,尤其特定性契約超過一年者應主動報請主管機關核備,避免日後發生程序瑕疵導致契約爭議。反之,若職務本質具備繼續性,則應簽訂不定期契約,不得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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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擔任經理人的年資是否可以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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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勞動基準法第84-2條規範勞工年資的計算方式,並明確指出勞工年資應自受僱之日起算。然而,當勞工晉升為經理人時,因其勞資關係可能由「僱傭關係」變為「委任關係」,導致年資是否計入產生爭議。部分法院認為當雙方變更為委任關係後,原有的僱傭關係即已終止,因此年資不應合併計算;另有法院則認為應以保護勞工利益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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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離職後再行復職,則其前後之工作年資是否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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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勞工離職後若在三個月內再度返聘於同一雇主者,原則上其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無論離職原因是否出於勞工本人。但若係轉任至關係企業,則應視其是否具有實質同一性,或是否獲得新雇主書面承諾併計年資而定。雇主不得任意藉由形式操作切割工作年資,勞工亦應於職務異動或企業轉讓過程中,注意雇用主體變化,並主張自身依法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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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聘會不會免去許多雇主的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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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一年一聘」是否能讓雇主免除勞動責任,關鍵不在於契約怎麼寫,而在於該職務的工作性質是否具「繼續性」。若為繼續性工作,即便每年重簽契約,也無法躲避勞基法關於不定期契約的規範。一旦發生爭議,法院仍可依實質認定契約為不定期契約,雇主將需面對資遣費、預告工資及違法解雇的法律風險。因此,雇主若認為「一年一聘」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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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資遣再僱用,年資怎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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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勞工離職後再任職於形式或法律上不同之公司,即使短期內發生,仍屬年資斷裂情形,不得當然併計,除非可證明實質雇主並未變更、或依第20條承接原契約責任。至於能否依第10條併計,則須滿足契約「未終止」且「因故停止履行」的特定要件,在資遣或辭職等契約終止狀況下難以適用。因此在實務運作中,建議勞工主動爭取書面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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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差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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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兩種,若是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的工作,可以訂立定期契約;但若是具有繼續性的工作,原則上就應訂為不定期契約。所謂繼續性,是指雇主有意長期經營某種經濟活動,並為完成該活動所產生的職務而設,換句話說,只要企業仍在運作,就必須有人負責該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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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服役期間是否應否併計工作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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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服兵役期間是否併計為勞工工作年資,應就下列幾點分別判斷:一、服役期間是否仍在同一事業單位任職,或有留職約定;二、雇主是否有內部制度明確規定該期間得併計工作年資;三、是否符合內政部函釋關於服役前後在同一單位服務之連續性要件;四、是否已經適用勞基法或有其他法令可資適用。綜合評估後,若雇主未於制度中排除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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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離職後又重新僱用之,年資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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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勞工離職後重新受僱之情形,其工作年資是否併計,須視勞動契約是否真正終止以及前後間隔時間而定。若係留職停薪、約聘轉正或短期中止履行而未實際終止契約者,依第10條可併計年資。若屬真正終止契約後再任者,原則上應重新計算,但在間隔未滿三個月重新簽約之情形下,法院實務多傾向認定應合併年資。雇主為降低風險,應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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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1聘是可以嗎?定期勞動契約還是不定期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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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雇主在訂定勞動契約時,須格外審慎評估該職務是否具備「繼續性」特質,特別是對於重複簽訂定期契約的情形,更應檢視工作本質與用人目的,避免流於形式操作而違法。若工作確為雇主業務中長期存在之必要職位,即應依法簽訂不定期契約。對於採用「一年一聘」、「定期制」人力管理策略之機構,如大學或其他事業單位如以「一年一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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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歲以上之勞工可以適用「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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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現行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28條雖已對65歲以上勞工之聘僱方式提供更多彈性,使得定期契約在特定年齡族群中得以合法適用,但其背後的立法目的仍在於促進高齡就業、減少因年齡歧視而被排除於職場之外的風險,而非為雇主提供任意調整契約條件的空間。因此,企業在適用此規定時仍應謹守法令界限,審慎區分「在職續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