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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四條立法沿革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4條規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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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五條立法沿革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5條規定:   為審議、諮詢及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事項,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工作平等會。 前項性別工作平等會應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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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六條立法沿革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6條規定: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為婦女就業之需要應編列經費,辦理各類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再就業訓練,並於該期間提供或設置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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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六條之一立法沿革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6-1條規定:   主管機關應就本法所訂之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納入勞動檢查項目。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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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七條立法沿革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規定: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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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八條立法沿革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8條規定: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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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九條立法沿革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9條規定: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說明: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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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條立法沿革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0條規定:   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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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一條立法沿革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規定: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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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立法沿革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規定: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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