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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定期勞動契約之簽訂要件「非繼續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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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若勞工所從事工作符合下列條件,則較有空間適用定期契約:其一,工作具特定完成標的與期間;其二,工作性質為臨時性、季節性、短期性或特定性;其三,雇主無意持續經營該業務,屬非經常性經濟活動;其四,同職務內無不定期契約勞工並存或前後延續;其五,工作期間與需求具有可預見性及終止條件。反之,若事業單位因業務繁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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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勞動契約可以隨意約定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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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定期勞動契約雖具合法形式,但其效力須建基於實際工作性質之合法性判斷,非由雇主片面主張即可成立。若雇主濫用定期契約,將工作本質上屬於常態業務之職務虛構為定期性質,則不僅違反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尚恐涉及對勞工權益之損害與勞動權之壓制,應由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依法糾正,勞工亦應積極主張自身權益,勿因書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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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契約嗎?期限即將屆滿可以請產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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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定期契約不是雇主與勞工可隨意約定的勞動關係形式,而必須基於工作性質具備非繼續性之事實條件方能成立,否則即應依法律視為不定期契約對待,並保障勞工之各項勞動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勞動法體系中,是否屬於「定期契約」並非僅以書面契約形式為準,而需綜合勞動基準法第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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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契約不要亂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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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定期契約不僅對勞工保障程度低,其法律適用亦嚴格受限,若勞工從事之工作性質具繼續性,則雇主即應與之訂立不定期契約;即使表面簽訂定期契約,若符合法定推定條件,亦將視為不定期契約。因此,勞工在簽署契約前應仔細審閱契約內容,並充分瞭解工作性質與雇主用人方式,避免簽署限制權益之定期契約,否則一旦遭雇主以契約期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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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契約的員工如果在期滿之前懷孕的話,可以申請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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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定期契約員工之產假申請權,並不因其契約性質而受剝奪,關鍵在於懷孕時間是否在職,與產假範圍是否在契約期間之內。只要懷孕屬在職期間發生,且產假期間亦在契約內,雇主即有給假與給薪義務,惟契約屆滿後之期間則無庸負擔。此點對雇主而言,除應明確掌握契約管理外,更應建立良好的人力資源制度與溝通機制,避免將勞動契約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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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契約約滿再簽一年即成為不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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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定期契約雖為法律容許之契約形式,但其使用應符合嚴格要件,僅限臨時、短期、季節或特定性工作。雇主若與勞工連續簽約,前後契約合計逾九十日且間隔不逾三十日,依法即視為不定期契約,雇主不得任意終止,否則即屬違法解僱,應支付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勞工亦可依法請領失業給付。雙方如能正確認識契約性質與法律效果,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