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是定期契約還是不定期契約? 是委任與僱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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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勞基法對於雇主來說也是一項人事管理的警示機制,提醒其不可過度依賴形式上的契約安排來規避實質義務。對勞工而言,只要能舉證勞動契約與委任契約在法律效果上差異甚大,前者享有勞基法的全面保障,後者則屬雙方合意原則主導下的民事契約,又縱訂定期契約,時間間隔未逾三個月,即可依本條主張年資合併,以保障資遣費、退休金...

  • 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差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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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兩種,若是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的工作,可以訂立定期契約;但若是具有繼續性的工作,原則上就應訂為不定期契約。所謂繼續性,是指雇主有意長期經營某種經濟活動,並為完成該活動所產生的職務而設,換句話說,只要企業仍在運作,就必須有人負責該職務,...

  • 定期契約的員工如果在期滿之前懷孕的話,可以申請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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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定期契約員工之產假申請權,並不因其契約性質而受剝奪,關鍵在於懷孕時間是否在職,與產假範圍是否在契約期間之內。只要懷孕屬在職期間發生,且產假期間亦在契約內,雇主即有給假與給薪義務,惟契約屆滿後之期間則無庸負擔。此點對雇主而言,除應明確掌握契約管理外,更應建立良好的人力資源制度與溝通機制,避免將勞動契約與...

  • 定期契約之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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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外籍勞工與高齡勞工的勞動契約性質,在台灣法制下受到特別法的規範,與一般勞工適用的勞動基準法有所不同。針對這兩類勞工的契約規範,企業應依據就業服務法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的特定規定,適時修正工作規則,以確保合法性並避免勞資爭議。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許多中小企業在制定工作規則時,...

  • 什麼是定期勞動契約?什麼情況可以視為不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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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定期勞動契約的使用並非企業可隨意運用的工具,而是受到嚴格法律規範的制度。只有在工作性質屬於臨時、短期、季節性或特定性時,才能合法簽訂定期契約;若工作具備繼續性特徵,則不得以定期契約形式處理,即使雙方合意、契約書載明期限,也會因違法而被視為無效。勞雇雙方在簽約前應充分解定期與不定期契約的法律差異與適用條...

  • 1年1聘是可以嗎?定期勞動契約還是不定期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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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雇主在訂定勞動契約時,須格外審慎評估該職務是否具備「繼續性」特質,特別是對於重複簽訂定期契約的情形,更應檢視工作本質與用人目的,避免流於形式操作而違法。若工作確為雇主業務中長期存在之必要職位,即應依法簽訂不定期契約。對於採用「一年一聘」、「定期制」人力管理策略之機構,如大學或其他事業單位如以「一年一聘...

  • 如何判斷定期勞動契約之簽訂要件「非繼續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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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若勞工所從事工作符合下列條件,則較有空間適用定期契約:其一,工作具特定完成標的與期間;其二,工作性質為臨時性、季節性、短期性或特定性;其三,雇主無意持續經營該業務,屬非經常性經濟活動;其四,同職務內無不定期契約勞工並存或前後延續;其五,工作期間與需求具有可預見性及終止條件。反之,若事業單位因業務繁忙、...

  • 派遣之勞動契約可以訂立定期契約嗎?可以附解除條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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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勞動基準法第9條特別規定派遣勞工應採不定期契約的原因,以防止雇主透過標案或其他方式規避僱用責任,進而影響勞工的穩定就業權益。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所訂立的契約應以不定期契約為原則,除非符合短期、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之條件,否則不得採定期契約,而附解除條件的契約則需符合勞動法令的要求,若該條件過於苛刻或違...

  • 65歲以上之勞工可以適用「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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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現行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28條雖已對65歲以上勞工之聘僱方式提供更多彈性,使得定期契約在特定年齡族群中得以合法適用,但其背後的立法目的仍在於促進高齡就業、減少因年齡歧視而被排除於職場之外的風險,而非為雇主提供任意調整契約條件的空間。因此,企業在適用此規定時仍應謹守法令界限,審慎區分「在職續聘」...

  • 定期勞動契約之特徵為何?如為了一個工程僱用員工,但工程一年拖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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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定期契約的適用必須符合勞基法的規範,僅限於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的工作。法院在判斷契約的性質時,將會審視雇主的經營模式、勞工的工作內容、契約的履行方式等,若該工作屬於企業的經常性業務,則即便契約名稱載明為定期契約,法院仍可能認定其實質為不定期契約。因此,雇主在僱用勞工時,應當審慎評估工作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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