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務機構臨時人員在成為技工、工友後,其年資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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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公務機構技工、工友若曾以臨時人員身份受僱,其年資能否併計,關鍵在於其與公務機構之間是否存在實質的僱傭關係,並且勞動契約是否存續未中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歷來的函釋,只要該技工、工友在適用勞基法前已於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且未有中斷,則其年資應予合併計算。此外,對於軍人轉任公職後的年資、曾擔任研究計畫助理的年...

  • 目前不適用勞基法的行業和工作者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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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勞基法雖係以一切勞雇關係為適用原則,透過第3條建立明確的產業分類及主管機關指定制度,但為顧及實際執行面之困難與產業特性,設有「窒礙難行」排除條款,使特定產業或工作者經公告得不適用本法。此一制度設計雖具彈性與實用性,但同時也可能造成部分邊緣工作者權益保障不足。故行政機關於公告排除適用對象時,應持續檢視該...

  • 保險業務員、醫師或律師,是勞工嗎?適不適用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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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無論是保險業務員、醫師或律師,其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並不以職稱或行業而定,而須實質判斷其與聘用單位之間是否存在人格、經濟與組織從屬性,若有定期出勤、固定報酬、受雇主指揮監督與納入管理體系等要素,即可推定為勞基法第2條第1款之勞工,依法享有最低工資、工時限制、例假、加班費、資遣費與退休金等權...

  • 勞基法施行適用前,勞工應如何請求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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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勞動基準法第3條與第84-2條的規定共同形成勞基法適用範圍與過渡期間勞工權益保障的重要基礎。第3條界定本法適用產業及其例外情形,使其適用彈性而有規範,第84-2條則處理舊制與新制銜接的年資計算與給付標準,兼顧時序與公平。兩條結合,確保即便勞工從舊制度過渡至勞基法保障範圍之下,既往的年資仍有法律依據可主...

  • 勞工所任職行業比較晚適用勞動基準法,工作年資要怎麼計算?會影響到退休金金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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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勞動基準第3條及其歷次公告之意義,不僅在於劃定法令的適用邊界,更在於回應社會發展與多元勞動型態的現實需求,藉由主管機關分批公告,使本法逐步涵蓋更多實際從事勞務、存在雇傭關係的工作者,彌補過去部分工作者權益未受保障之缺漏。關於跨期工作年資的計算,重點在於準確區分年資所屬時期、釐清適用制度差異、合理採計畸...

  • 大廈管理委員會是否適用勞基法?何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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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大廈管理委員會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應視其設立形式及人員聘僱方式而定:若依規定設立並報備者,則自103年7月1日起即全面適用,若未報備則自104年起適用;若係委外派駐者,雇主責任由派遣公司負擔,但仍須避免產生事實用人之爭議。此外,實務上有許多社區管委會對勞動法規不熟悉,導致聘用人員出現未投保、工資過低或...

  • 醫師是否排除勞基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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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醫師是否排除勞基法適用雖有勞動部政策性函釋提供排除標準,但實務中針對PGY醫師此一特殊過渡身份,卻因主管機關間意見分歧導致法律適用標準不一。對於醫療院所而言,若係基於主管機關指導而制訂制度,並非故意違反勞基法工時規範者,即應於行政處分過程中主張無可歸責性,援引期待可能性原則,以阻卻處罰。此類爭議凸顯跨...

  • 社區管委會自己找保全,解雇時要照勞基法給資遣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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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自103年起,社區管委會不論有無法人資格,若設有固定人力從事管理、保全或庶務工作,即構成勞基法第3條第八款所稱「經指定公告之其他事業」,其與所僱人員間若具備報酬、工作指揮、出勤安排等事實上勞動要素,即應依勞基法給付薪資、處理解雇與給付資遣費。管委會成員在決策與人事安排時,應依法律規定審慎處理,避免未來...

  • 究竟非法外籍勞工有沒有受我國勞基法的保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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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我國勞動法制之核心價值在於保障「受僱從事工作而領取報酬」之勞工,不因國籍或身份而有所歧視。非法外籍勞工雖不具就業許可,其雇主聘用亦違反就服法,然一旦成立勞雇實質關係,依法仍可主張勞基法上之工資、工時、休假及職災補償等基本權利,司法實務與勞政體系亦已明確表示不因其身份非法而剝奪勞工之基本權益。勞基法作為...

  • 雇主如何確認事業單位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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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雇主若欲確認其事業單位是否應適用勞基法,應先從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6版中查明其所屬行業大類,進一步確認是否屬勞基法第3條列舉行業或已公告納入適用範圍者;再依各場所單位經濟活動及獨立性進行判斷,如有不明或爭議部分,應及早諮詢勞工主管機關,以確保合法用工並避免將來勞資爭議或罰鍰風險,亦為保護自身及勞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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