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廈管理委員會是否適用勞基法?何時適用?

03 Jul, 2025

問題摘要:

大廈管理委員會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應視其設立形式及人員聘僱方式而定:若依規定設立並報備者,則自103年7月1日起即全面適用,若未報備則自104年起適用;若係委外派駐者,雇主責任由派遣公司負擔,但仍須避免產生事實用人之爭議。此外,實務上有許多社區管委會對勞動法規不熟悉,導致聘用人員出現未投保、工資過低或未依法資遣等問題,建議應諮詢專業法律意見或聘任專責管理公司代為處理,方能合法用人並保障雙方權益,降低潛在勞動爭議風險。簡言之,凡管理委員會僱用勞工,或有實質用人事實,即不得以組織性質或自主管理為由規避勞基法規定,並應依實際用人情況依法履行雇主義務,才能確保住宅社區的營運穩定與勞動關係之和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動基準法第3條係規範本法適用範圍之基本依據,其第一項明確列舉八大類產業作為本法直接適用對象,分別為農、林、漁、牧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製造業,營造業,水電、煤氣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大眾傳播業,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其中第八款為概括性條文,使主管機關得依實際產業發展情形進行調整與指定,亦即使非屬前七款所列產業,若符合保障勞工權益及合理勞動條件之需要,主管機關仍可依法公告指定納入本法適用,進一步落實立法目的,保障所有實際從事勞務之受僱者。此種開放式立法技術使本法具有彈性調整空間,得依勞動市場與經濟型態變化,適時擴大保護範圍。
 
然而,第三項則屬於排除條款,其立法目的係在於本法作為最低勞動標準,雖原則上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若某一行業因其經營型態、管理制度或工作特性等客觀因素,使得本法之全部或部分條文在實際操作上確有重大困難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為排除適用對象,該行業或工作者即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此處所稱之「窒礙難行」,通常係指若強制適用將造成產業運作之重大障礙或明顯違反產業特性,如家庭幫傭工作時間難以固定、漁船作業日夜顛倒等狀況。歷來勞動部依此條文公告不適用行業者,主要有家庭幫傭、特定宗教教職人員、家庭托育人員等,其排除標準以是否具雇傭從屬性、是否有工時管理可能性及是否具經常性報酬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
 
大廈管理委員會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端視其是否依法設立及報備,以及其僱用勞工之方式而定。根據勞動部於103年1月13日所發布之勞動1字第1030130004號公告,已明確規範未分類其它社會服務業中的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勞基法適用情形,公告指出,凡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者,其所僱用之勞工自103年7月1日起即應全面適用勞基法,至於未依法設立或未報備者,則自104年1月1日起納入適用。
 
換言之,是否適用勞基法,關鍵在於該管理委員會是否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正式成立並報備之合法組織,而非僅以名義存在或為住戶自主管理機制。此外,該公告進一步說明,適用範圍不僅限於傳統意義上的大廈或公寓之管理委員會,也包括其他性質相當之組織,如社區、集合住宅、自主管理小組等,亦即只要其運作實質具備管理、僱用、指揮勞工之事實,就應依公告所載時間點適用勞基法,保障其所雇勞工之工資、工時、休假、資遣與退休金等基本勞動條件。
 
然而實務上另常見之情形為,大廈管理委員會並非自行僱用管理員、清潔人員或保全人員,而是將整體大廈管理維護業務委由專業機構如保全公司、物業管理公司或管理維護公司負責辦理,此時依勞動部之解釋,該些派駐之人員與管委會間並無直接勞動契約關係,其僱傭關係存在於保全或物業公司與員工之間,因此雇主責任由該公司負擔,勞基法適用亦屬於原本即納入的保全與管理產業,並不因此影響員工的勞動權益。
 
此種委外經營模式實為社區管理常見型態,管委會透過契約委任方式,取得專業服務並轉由外部公司管理派遣人力,固然可減輕其內部人力管理負擔,但於發生爭議時仍應注意是否涉及實質上的指揮監督行為,若有事實上之用人指揮與管理,仍可能構成共同雇主,承擔相關勞動責任,因此管委會在實務操作上應避免逾越合約授權範圍,避免落入事實用人之責任範疇。此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雖未直接規範勞基法適用問題,但其第36條規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已預示其如聘用人員,如依一般僱傭法律規範,依法進行勞保、健保、工資給付、勞動條件設計與法定假別落實等。
 
因此,管委會若以社區名義直接聘僱管理員、清潔人員、機電維護人員,應自該員工受僱日即依法投保並遵守勞基法規定,無論是否知悉勞動部公告與否,皆不得藉由「非營利組織」、「社區自治」等理由規避法令適用,除改用委任方式處理。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近年來隨著勞動意識高漲,若管理委員會未依規定為其直接聘僱人員投保或支付法定工資、未提供休假或依法終止契約者,屢見引發勞資爭議而受罰之實例。
 
因此,不論管理委員會是否為法人或正式登記團體,只要僱用人員從事日常性、持續性工作,均應視為雇主並負法律上責任,而僱員亦為勞工,依法享有最低勞動權益。

-勞資-勞基法適用-公寓大廈僱用人員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3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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