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員、醫師或律師,是勞工嗎?適不適用勞基法?

03 Jul, 2025

 問題摘要:

無論是保險業務員、醫師或律師,其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並不以職稱或行業而定,而須實質判斷其與聘用單位之間是否存在人格、經濟與組織從屬性,若有定期出勤、固定報酬、受雇主指揮監督與納入管理體系等要素,即可推定為勞基法第2條第1款之勞工,依法享有最低工資、工時限制、例假、加班費、資遣費與退休金等權利。對於保險業務員而言,因其工作彈性高、報酬非固定,適用與否需依個案審酌從屬性深淺決定;醫師部分,雖屬高度專業,但如受僱於醫院且未具獨立執業空間者,實務已多承認具勞工身分,並由勞動部公告明定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保障;至於律師,若採受僱模式,即便工作內容具高度專業與獨立性,只要其與雇主關係符合勞動契約型態,即得適用勞基法。未來仍應持續依實際就業關係與工作模式彈性評估,並由主管機關依行業特性及公共利益需要,透過公告明確納入或排除適用對象,方能保障各類從業人員之勞動權益,並維護勞雇雙方法律責任之清楚與安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判斷保險業務員、醫師或律師是否屬於《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並適用該法時,關鍵並不僅取決於其職業名稱,而是須依據勞基法第3條第3項所揭示之判斷原則:「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亦即是否適用,需視勞務提供者是否與雇主之間存在事實上「勞雇關係」,並排除屬於主管機關公告不適用者。依據勞基法第3條,適用產業包括農、林、漁、牧業,礦業、製造業、營造業、水電、煤氣、運輸、倉儲、通信、大眾傳播等,以及由勞動部公告指定之其他事業,原則上只要事業本身屬勞基法適用產業,僱用之人員皆屬勞基法保障對象。但若該工作者因其角色具有獨立性、自主性,不具從屬性,則仍可能不被認定為勞工,不受勞基法保障。
 
保險業務員
首先針對保險業務員而言,大法官於釋字第740號解釋並未明確宣告其一律為非勞工,但指出應視個案是否具從屬性而定,並提出兩大判斷要素:一是保險業務員是否能自由決定勞務給付方式,包括工作時間、方式及地點是否能由自己安排;二是其是否需自負業務風險,包括無底薪、無最低業績壓力、需自行招攬客戶等。如保險公司對業務員僅提供平台、資訊與產品,未對其工作時間及執行內容加以實質管理與指揮,則從屬性即薄弱,無法成立勞動契約;反之,若保險公司訂有固定打卡、考核、薪資制度與懲處機制,則即具從屬性,可認為係勞基法所稱之勞工。
 
醫師
其次對於醫師,早期勞委會曾於1998年發布函釋,認為醫師因執業特性與專業自主性,原則不適用勞基法。但隨著醫師勞動條件逐漸引起社會關注,法院實務已有多起判決認定醫師具備勞動契約之從屬性,特別是非自營執業、受聘於醫療機構之住院醫師或值班醫師,經常受排班、值勤、考核與獎懲制度所約束,故具有組織性及人格上從屬性。勞動部也於2018年11月28日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非公職之住院醫師正式納入勞基法適用範圍,為制度上首度承認部分醫師群體之勞工身份。此一公告實質擴張勞基法對醫療專業工作者的保護,使其得享工時限制、加班費、例休假等基本勞動權益。
 
律師
至於律師部分,過往亦由勞委會以函釋表示不屬勞基法對象,理由同樣為律師屬專業自營職業,具自主執業性質,非受僱型態。然而,若律師並非自行開業,而係受聘於律師事務所,受雇於機構提供法律服務,並接受工作指派、工時管理與報酬給付,則即構成勞動契約關係。勞委會於2013年10月14日以勞動一字第1020132124號公告明定:受僱律師自此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對象,此舉雖未見廣泛判決支持,但已明示政策方向,即只要律師係以受僱方式提供服務而非自營,則勞基法保障仍可適用。

-勞資-勞基法適用-勞工認定-醫師勞工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條=勞動基準法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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