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如何確認事業單位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03 Jul, 2025

問題摘要:

雇主若欲確認其事業單位是否應適用勞基法,應先從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6版中查明其所屬行業大類,進一步確認是否屬勞基法第3條列舉行業或已公告納入適用範圍者;再依各場所單位經濟活動及獨立性進行判斷,如有不明或爭議部分,應及早諮詢勞工主管機關,以確保合法用工並避免將來勞資爭議或罰鍰風險,亦為保護自身及勞工權益之基本責任。
 

律師回答:

雇主在實際經營或開設事業單位時,如何確認其單位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攸關是否應依法提供勞工基本保障,包括工資、工時、休假、加班費、職災補償等法定勞動條件,倘未依法適用且違反規定,將可能面臨勞動檢查、行政裁罰甚至民事責任,因此,雇主須對此有明確了解與準確判斷。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3條之規定,判斷某一事業單位是否適用勞基法,需依據「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作為判斷依據。
 
該行業標準分類目前依第6次修訂版本將行業分為A至K等大類,涵蓋從農業、製造業、水電營造、批發零售、交通倉儲、金融保險、工商服務、教育醫療到公共行政等十餘大類,明確將經濟活動歸類於特定行業之下,作為是否適用勞基法的基礎。
 
勞基法第3條首項列舉八大行業類別,包括農、林、漁、牧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製造業,營造業,水電煤氣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大眾傳播業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第八類所稱「其他事業」即是保留彈性空間,讓勞動部得依實務需要公告擴大適用範圍。事業單位若屬上述八類即應當然適用勞基法,無須另行審查;若屬其他行業,則需依照勞動部公告,是否有納入適用勞基法之範圍來認定,例如部分服務業、資訊業、補習班、大廈管理委員會等,皆曾經過公告程序納入適用。
 
實務上勞動部判斷事業單位是否適用勞基法時,係以「場所單位」為判斷標的,所謂場所單位,係指可獨立經營、具備經營簿冊或可單獨辦理事業登記之個體,諸如一間分店、一個營業據點、一家分公司等,皆為獨立場所單位,應依據其主要經濟活動判斷適用情形。
 
若某企業在不同地區設有多處場所單位,且從事不同行業活動,則各場所單位應分別依據實際經濟活動分類,判定是否落入勞基法第3條所列行業範圍;但若為便於內部管理,企業亦得統一將全部場所納入適用勞基法。又若企業具有總管理部門或分支管理單位,是否單獨認定為一場所單位,則需視該部門是否具備獨立帳冊或事業登記能力,如係獨立單位,則應依其本身經濟活動性質判斷;若僅為所屬部門,則應依所屬事業之性質而定。
 
舉例而言,若某公司總部負責研發並設有會計、業務等行政部門,但實際提供營造服務之分公司已屬勞基法適用行業,則總部亦可視為勞基法適用之場所單位。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6次修訂版本所列A至K類包括:A類為農林漁牧業、B類為礦業、C類為製造業、D類為水電燃氣、E類為營造業、F類為批發零售與餐飲業、G類為運輸倉儲通信、H類為金融保險不動產業、I類為工商服務業、J類為社會與個人服務業、K類為公共行政。雇主應查閱其主要營業登記項目,確認其行業分類後,對照是否屬勞基法適用範圍;若屬灰色地帶,則應進一步查閱勞動部公告,或主動諮詢地方勞工局協助釐清。值得注意的是,即便事業單位未明列於勞基法第3條行業中,但若屬勞動部公告之擴大適用行業,仍應適用勞基法,且從2014年起勞動部即積極推動擴大適用政策,許多過去未納入保障之行業如家事服務、保全業、補習班、資訊服務、非營利組織與基金會等,已陸續被公告納入適用對象,故雇主不可僅以主觀判斷為準,而應依據最新法令公告為依據。
 
同時,事業性質之判斷非以契約名稱或雇主意圖為準,而應實質觀察該事業實際營運內容與經濟活動類型,避免以名義掩蓋實質,例如某企業雖登記為「顧問公司」,但其實際業務若為派遣勞務,則應依實際活動歸類適用行業,而非以登記名稱作為免責依據。勞動部亦曾表示,針對事業單位是否應適用勞基法,其認定將優先依據實際經濟活動之性質及對勞工產生之工作關係作實質認定,並視各場所單位之營運方式及人力配置,採個案審查方式進行。

-勞資-勞基法適用-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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