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不適用勞基法的行業和工作者有那些?
03 Jul, 2025
問題摘要:
勞基法雖係以一切勞雇關係為適用原則,透過第3條建立明確的產業分類及主管機關指定制度,但為顧及實際執行面之困難與產業特性,設有「窒礙難行」排除條款,使特定產業或工作者經公告得不適用本法。此一制度設計雖具彈性與實用性,但同時也可能造成部分邊緣工作者權益保障不足。故行政機關於公告排除適用對象時,應持續檢視該等工作的雇傭實態與從屬性,並應於未來勞動制度發展過程中尋求保障空隙之補正機制,避免使特定勞工長期處於法制保障之外。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目前依勞動基準法第3條規定,原則上本法適用於所有勞雇關係,適用範圍包括農、林、漁、牧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製造業,營造業,水電與煤氣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大眾傳播業,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這些為明列的八大類產業。而對於第八類中未明文列出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特定工作場所或特定工作者指定適用,使得整體制度保留彈性與調整空間。
然而,儘管勞基法係以全面適用為原則,第三條後段亦開放例外排除的可能,若特定行業或工作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或工作特性等因素確有「窒礙難行」之情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則不適用勞基法,但其排除適用人數不得逾前述明列第一款至第七款產業以外勞工總數五分之一。
這些排除適用的對象目前可大致區分為三大類:
一、整體行業不適用:包括農田水利會、國際組織與外國機構、未分類其他餐飲業及家事服務業。以家事服務業為例,由於其作業場域為私人家庭,無法進行工時監控、打卡與輪班管理,勞基法各項制度難以全面套用,因此自公告排除適用。
二、特定行業中部分工作者不適用:包括部分公立機構及醫療教育單位中之工作者。舉例而言,公務機構所屬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清潔隊員、停車場收費員、國會助理、地方民代助理等雖非正式公務員,基於工作性質屬勞工,仍屬勞基法適用範圍;但其他行政人員或教育人員則排除適用。此外,公立學校、社會教育事業、醫療院所、社會福利機構、藝文機構等,其內部行政人員與專業教職員,除明定人員類別外,多不適用勞基法;然而其中技工、工友與臨時人員仍受保障。
三、其他特定身分類型不適用者:包括事業單位之雇主、委任經理人、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學生,以及某些未分類組織中未明定受雇人。
技術生與建教合作學生因其性質主要以學習為主、提供實習機會為輔,並非以受僱提供勞務為直接目的,因此未列入適用對象。
特別要注意的是,醫療保健服務業中的醫師(不含住院醫師)亦不適用勞基法,其排除理由基於醫師執業多屬專業性契約關係或獨立行醫,不具從屬性之勞雇關係。但住院醫師多屬勞動性質,依法應納入勞基法保障。
又例如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人員,由於其工作性質具高度自由與彈性管理,難以適用標準工時、休假制度等條文,也已經明文排除適用。
此外,大廈管理委員會部分工作者起初並未納入適用,但勞動部自103年公告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並完成報備之管委會,自103年7月1日起納入勞基法適用,其後未報備者亦於104年起一律納入,使其聘僱之管理員、清潔人員、警衛等勞工權益受到保障。
至於公營事業部分,其是否適用勞基法則視其所屬產業是否為勞基法第3條所列產業,如自來水公司、中華電信、台灣電力等即屬適用,但其內部若有兼具公務員身份者,如行政人員,仍排除適用而改適用公務人員法令。勞基法第84條之1,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薪資、任免、獎懲、退休及保險等事項應依公務員法辦理;而其他如公營事業中非公務員編制之員工,仍應依法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並適用一般勞基法規定。
-勞資-勞基法適用-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3條=勞動基準法第84-1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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