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值班時間不算上班時間已成過去?企業未來要如何規劃值班需求?

    瀏覽次數:102

     

    問題摘要: 過去將值班排除在加班費範疇之外的制度設計,雖有其歷史與彈性管理考量,但隨著司法實務的演進與勞動政策的轉變,值班制度正逐步被納入勞基法的工資、工時規範。雇主如仍欲維持現行值班制度,應審慎檢討值班性質與值班津貼水準,避免因實質履職卻僅支付低額津貼,而陷入違法風險。對勞工而言,也應積極瞭解自身權益,若認值班...

  • 部分工時勞工就是時薪工嗎?工時制度與一般勞工相同嗎?

    瀏覽次數:101

     

    問題摘要: 部分工時勞工並非工作權益的次等公民,雇主不得因工時短少即片面排除應有權益,亦不得以時薪制為由迴避假別、休息日或工資標準的給予。任何違反法定保障之作法,勞工均可依法提出申訴或請求救濟。唯有依法保障,才能讓部分工時制度真正發揮彈性與效率兼具的制度設計精神,實現勞資雙贏的目標。 律師回答: 雖然...

  • 「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事變」作為停休的理由?

    瀏覽次數:99

     

    問題摘要: 勞基法針對「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所設之例外規定,並非完全放寬對雇主行使管理權的限制,而是提供在特定緊急狀況下必要的調整空間。雇主應善用這些規定,以維繫事業營運與社會安全,但也務必依法給予勞工合理補償,並完成法定程序與通報。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雖可作為例外事由,使事業單位在非常時期能維持運作,然而,勞...

  • 提早來上班可以請求加班費嗎?

    瀏覽次數:95

     

    問題摘要: 當事人主張參加公司於早上七點召開早會應屬加班,雇主應給付加班費的說法有其法律依據,公司若以「這是員工該付出的」作為理由而拒絕支付加班費,已違反勞基法的相關規定,屬不當行為,依法可被勞工提出申訴並由主管機關介入處理。勞動關係建立於契約與法律之上,雇主不可片面擴大勞工工作時間或排除其加班報酬權利,而應依法...

  • 下班時間或休息日接聽主管電話或接收line簡訊是否算加班?

    瀏覽次數:93

     

    問題摘要: 實務上對於加班事實之認定標準,即須有明確之指示、具體勞務之提供,且應由主張權利者負舉證責任。僅有任務的時效性要求,或主管於電子郵件、LINE、通訊軟體中交辦需於某時限內完成之工作,倘未指示須於何時段進行,且工作本質具彈性,勞工即便選擇提前於非工時內完成,亦未必當然構成加班事實。 律師回答: ...

  • 雇主要求勞工先打卡下班再回來加班,那還可以領加班費嗎?雇主有何法律責任?

    瀏覽次數:92

     

    問題摘要: 雇主不得以先打卡再加班之方式規避加班費給付責任,勞工即使表面上配合,亦不代表其放棄請求權,應積極保存證據主張權益,並可向主管機關申訴檢舉,依法促使雇主改善違法行為;在制度層面,勞基法對雇主置備出勤紀錄與保障工資給付已提供明確規範,勞工只要善加運用,便能有效保護自身權益,避免因非法延長工時而遭受剝削。 ...

  • 加班費要怎麼請求?如何認定加班?如何舉證?

    瀏覽次數:89

     

    問題摘要: 是否有加班費請求權,關鍵在於是否實際超出法定工時標準,不論是否事先核准、是否書面申請,只要勞工確實在正常工時外提供勞務,且雇主知情未加以禁止,該工作時間即屬合法加班,雇主就應依法給付相應報酬。勞工應積極備存與出勤、工作內容、聯繫紀錄相關之證據,才能在爭議發生時有效維權並獲得應有保障。 律師回答:...

  • 雇主有加班申請制度,對於未依規定申請之勞工,即可無須給付加班費?

    瀏覽次數:87

     

    問題摘要: 加班制度雖屬公司內部管理機制,然不得違背勞動基準法所保障之最低標準,亦即員工只要確實於雇主指揮下延長工作時間,縱未事前申請,雇主仍負有給付加班費之義務。因此,雇主如單憑內部規定便拒絕支付加班費,將難以在行政或司法審查中獲得支持,而勞工在此情形下,依法仍可主張其加班報酬。雖加班申請制度在企業內部仍具管理...

  • 雇主有加班申請制度,對於未依規定申請之勞工,應如何處理?

    瀏覽次數:82

     

    問題摘要: 在我國現行勞動法制下,加班費之給付與否,關鍵在於是否有延長工時並提供職務相關之勞務,以及雇主是否明示、暗示或默示允許該行為。勞工如確實加班而未獲給付者,可蒐集相關出勤與工作證據,依法主張權利。雇主則應建立明確、合理且合乎法律規範之加班制度,並落實工時管理,以防範爭議與法律風險。 律師回答: ...

  • 勞工自願性加班時,雇主應該給付加班費嗎?

    瀏覽次數:79

     

    問題摘要: 勞工自願性加班若非因個人私事,實際上為雇主提供勞務,且雇主對此明知或可得而知而未制止,即視為雙方對加班具默示合意,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給付相應的加班費。雇主如欲主張不應給付者,則需舉證證明該段時間勞工未提供職務性勞務,否則即屬違法,恐有行政裁罰或民事給付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

  • inquiry
  • line
  • FAGO
  • faq
  • search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