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要求在家工作,其工時工資該如何計算?

25 Feb, 2025

問題摘要:

不論勞工是在辦公室內上班,或是在家進行遠距辦公,雇主皆應依據勞基法置備勞工的出勤紀錄,並應保存五年,且出勤紀錄需逐日記載至分鐘,確保工時紀錄的正確性與完整性。此外,對於電傳勞動工作者而言,工作時間的安排應由勞雇雙方事前約定,並依約履行,而休息時間及延長工時的部分,則應由勞工自行記錄,並透過電子方式傳送予雇主存查,以作為工時計算的依據。對於需要加班的情況,勞工亦應依公司規範事先提出申請,經雇主核准後,方得進行延長工時,雇主則應依法支付加班費。企業應積極建立完整的工時管理機制,確保遠距辦公的工時記錄符合法令規範,以降低勞資爭議風險,並確保勞工的權益能夠獲得充分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所定之出勤紀錄,包括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之工具,換言之,只要能夠客觀準確地記錄勞工的出勤情況,均可作為合法的出勤紀錄方式。

 

此外,依據同條第2項規定,雇主因應勞動檢查之需要或勞工向其申請時,應以書面方式提供出勤紀錄,亦即出勤紀錄不僅僅是企業內部管理的工具,更是確保勞工權益、確認工時計算是否符合法規的依據,雇主對其保存、提供的義務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即便勞工在家工作或採用遠距辦公模式,仍須遵守勞基法第30條第5項的規定,雇主必須置備勞工的出勤紀錄,並依照第6項規定,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且勞工如向雇主申請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雇主不得拒絕,此一規範不因勞工的工作地點不同而有變更。

 

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勞基法細則)第21條規定,勞基法第30條第5項所定出勤紀錄,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第1項)。前項出勤紀錄,雇主因勞動檢查之需要或勞工向其申請時,應以書面方式提出(第2項)。綜上,只要符合上述可以覈實記載出勤時間之紀錄,都是合法的出勤紀錄方式。

 

若在家裡上班,仍需要符合勞基法第30條第5項之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及同法條第6項規定,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上述要求不因勞工在家上班或是遠距辦公而有不同。

 

又依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適用第二類之「電傳勞動工作者」規範內容如下:

(1)本指導原則所稱之電傳勞動,指勞工於雇主指揮監督下,於事業場所外,藉由電腦資訊科技或電子通信設備履行勞動契約之型態。

(2)電傳勞動工作者工作時間之分配,應由勞雇雙方約定並依約履行。又電傳勞動工作者自主性高,較易自由調配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有關實際出勤情形及確切休息時間,應由勞工自我記載(如工作日誌等),並透過電子設備 (如線上登錄系統等)記錄後電傳雇主記載。

(3)因電傳勞動工作者工作場所多半非在雇主之事業場所,雇主對於勞工之延長工作時間難以管控或為反對之意思表示,有關延長工作時間,應採事前申請或約定等方式為之。若在家工作之員工確有申請加班經核准並有加班之事實,雇主仍應給付加班費。

 

此外,依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遠距辦公的勞工亦適用相關規範,該原則針對第二類之「電傳勞動工作者」明確訂定管理方式,包括以下幾點:第一,本指導原則所稱之電傳勞動,指的是勞工在雇主的指揮監督下,於事業場所外,藉由電腦資訊科技或電子通信設備履行勞動契約的工作型態,亦即勞工雖然不在辦公室內上班,但仍然受到雇主的監督與管理,並應遵循勞動契約中的相關規範。第二,電傳勞動工作者的工作時間應由勞雇雙方事前約定,並依約定履行,亦即雙方應事先明確規範勞工的工時安排,並落實管理,避免發生工時認定爭議。此外,由於電傳勞動工作者通常具有較高的自主性,因此較容易自行調配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因此其實際出勤情形及確切休息時間,應由勞工自行記載,例如透過填寫工作日誌等方式,並透過電子設備(如線上登錄系統等)記錄後,再電傳予雇主存查。

 

第三,基於電傳勞動工作者的工作場所在事業場所之外,雇主對於勞工是否延長工作時間較難管控,亦難以立即對加班與否表達意見,因此關於加班的部分,應採取事前申請或事前約定的方式為之,即勞工如需加班,應事先向雇主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可進行延長工時,以避免工時計算爭議。

 

此外,若在家工作的勞工確實已提出加班申請,經雇主核准,且確實提供了超過正常工時的勞務,雇主仍然應依法給付加班費,並不得因勞工的工作地點不同而拒絕支付該筆報酬。

 

雖然遠距辦公模式賦予勞工較大的彈性與便利性,但從法律層面而言,其仍應受到相同的勞動條件約束,特別是在工時管理上,雇主仍須依據勞基法的相關規範進行管理,以確保工時紀錄的真實性與正確性。若雇主未能妥善備置出勤紀錄,或者拒絕提供勞工申請的工時紀錄,將可能違反勞基法第79條規定,面臨主管機關之裁罰,甚至可能涉及侵害勞工權益的法律責任。

 

因此,企業在導入遠距辦公制度時,應同步建立完善的工時管理機制,例如透過電子打卡系統、線上工作日誌填報、電子郵件回報等方式來記錄勞工的出勤狀況,確保其符合勞動法令的規範,以避免日後勞資爭議的發生。 

 

-勞資-工時-出勤紀錄-

 

(相關法條=勞動事件法第38條=勞動基準法第79條=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動基準法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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