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每月工作20日,每天工作13小時,雇主需要給付加班費嗎?

12 May, 2025

問題摘要:

不能僅以月休幾日就推論休假符合勞基法,也不能以是否超時、是否給固定加班費為理由逃避加班費給付義務。雇主應確實依據勞基法第30、32與第24條之標準處理工時與工資問題,勞工亦應保存出勤紀錄與薪資資料,必要時向勞動檢查機關申訴,以保障自己依法應有的勞動報酬與休息權利。

律師回答:

勞工曾在餐廳擔任廚師職務,起初與雇主談妥每日工作時間為8小時,實際上班後卻發現工時嚴重超時,平均每日加班達4小時,幾乎天天工作12小時,而每日的休息時間甚至從未超過1小時。在連續工作20天的情況下,總工時竟高達260小時,遠遠超過法定上限。但近日卻得知雇主不願支付加班費,這樣的情況令人難以接受,此一制度是否合法?
 
關於勞工的工時問題,不能以直覺就回答,其實這裡可進一步分三個面向進行法律判斷。
 
第一,是否屬於「變形工時」制度?
所謂變形工時是指雇主在勞工同意、並依規定程序與勞資會議通過後,得調整正常工作時間之分配方式,例如二週、四週或八週變形工時。但即使實施變形工時,總體工時仍須符合平均每週不超過40小時、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0小時等限制,更不得逾越延長工時上限,至程序上或加班上限是行政上的問題,違法就是處罰,但給付加班費是雇主對於勞工超過法定工時工作應給付的額外工資(勞基法第30條、第30-1條)。
 
因之,不能簡單以「月休10日」就推論勞工的休假權利,已完全符合法定標準,關於休假天數的問題,沒錯,我國勞動基準法確實以每週應有一例假與一休息日為原則,即一年共52週乘以2日等於104日,加上12天國定假日(未討論特休),平均每月為116÷12=9.67天,四捨五入可視為每月應有約10天休假。「休假」是包含例假、休息日與國定假日三種性質,實務中有些雇主會誤將「連續兩天休息」視為特定假別,不區分例假與休息日,這在法令上是不同概念,例假是法定強制性休假,不得安排勞工出勤,違者即須給予加倍工資,休息日則可經勞工同意工作,但亦須給加班費。勞工「月休10日」固然可能形式上符合數量,仍應進一步確認這10日中是否正確涵蓋例假、休息日與國定假。
 
第二,是否存在「固定加班費」制度?
部分企業為方便人事管理與工資發放,會設計固定加班費制度,於薪資中包含一筆預估加班費,惟此制度應符合兩大條件:一是必須明確揭示於勞動契約或薪資明細中,並載明所涵蓋的加班時數;二是實際加班時數若超過固定加班費所涵蓋範圍,雇主仍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補發差額加班費。若勞工每月加班超過原估時數,而雇主未予補足,即屬違法,勞工得依法請求補發加班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工的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雇主如有延長工作時間的必要,則應依勞基法第32條與第24條規定辦理,並加給勞工延長工時的工資。延長部分在每日前兩小時者應加給平日時薪1又1/3倍,超過兩小時者則需加給1又2/3倍,若在休息日工作,則應再依其加班時數級距給予1又1/3倍至1又2/3倍不等的加給。
 
固然實務上不少公司會採行「固定加班費」制度,但這樣的制度僅在符合特定要件時才具有法律效力:一、必須在勞動契約中明確記載固定加班費的金額與涵蓋的加班時數(勞基法第23條);二、實際加班時數若超過該涵蓋上限,雇主仍須依勞基法第24條補足超額部分;三、固定加班費不能變相成為薪資結構中的基本工資,否則即構成規避給付的違法行為。雇主即使有發放固定加班費,也不能主張該費用已涵蓋所有加班,若無法舉證該金額與實際工時對價相符,或員工工時超過已約定涵蓋時數,雇主仍應依法補足,否則將被認定為未足額支付工資。
 
第三,是否已扣除休息時間?
在工時計算上,應排除法定休息時間。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連續工作4小時,應有至少30分鐘之休息時間,且該休息時間須無勞務指揮與干擾,方可從工時中扣除。若所謂「休息時間」中仍有安排準備餐點、處理備料、接單等工作,或即使無交辦事項但因主管或制度因素使勞工無法自由支配時間,則該時間仍應計入工作時間。因之,即令有每日工時計13小時而雇主聲稱其中1小時為休息時間,但實際未能讓勞工自由使用、或有持續從事勞務之事實,則該1小時亦應納入工時計算,對應時數之加班費亦不可省略。在計算「是否加班」時,應以勞工實際受雇主指揮拘束之時間為準,而非雇主片面認定之時數。
 
因此,即使是餐飲業的勞工,也不應因行業屬性或勞雇關係默契而失去應有的加班費保障。其次,部分雇主可能會主張廚師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所稱的責任制,但這種說法是錯誤的。依目前勞動部公告之責任制職業類別,廚師並不屬於公告適用範圍內的責任制工作者。即便未來廚師被公告納入責任制類別,也必須具備兩個法律條件才能成立:一是該職業確實經勞動部公告列入責任制;二是勞雇雙方需簽署書面協議,並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核備。這些程序缺一不可,否則即不適用責任制條款。

-勞資-工時-加班-變形工時-固定加班費-休息時間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3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動基準法第30-1條=勞動基準法第32條=勞動基準法第35條=勞動基準法第8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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