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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職三天內離職不發薪(自願放棄薪資),這樣的約定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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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到職三天內離職視為放棄薪資」之約定,因違反勞基法第21條、第22條、第23條及第26條之強行規定,依民法第247-1條及第72條應屬無效。雇主如據此不發薪資,不僅可能遭勞工提告返還,亦有觸犯行政罰規之虞。建議企業如欲因應試用期短期流動問題,應以合法、合理且明確方式進行制度設計,例如設計試用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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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起訴請求老闆給付加班費,可是老闆不願意提出加班時的打卡資料,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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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勞動事件法第35條與第36條的規定,對於保障勞工的權益具有重要意義,賦予勞工透過法院請求雇主提供關鍵文書的權利,並對雇主施加義務,確保出勤紀錄等證據的完整性。若雇主拒不提供,法院可採取罰鍰、強制執行甚至推定事實成立等措施,以確保訴訟程序的公平性。這樣的制度設計,有助於減少因證據不足所造成的冤屈,並促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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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薪資回捐」的制度是哪一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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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薪資回捐制度在法律上並無正當性,企業要求員工回捐薪資的行為,無論是自願還是強制,皆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企業應該遵守工資全額給付的原則,若有公益捐款需求,應以企業名義捐贈,而非轉嫁給員工。勞工若遭遇這類情形,應勇敢拒絕並向主管機關檢舉,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薪資是個人的財產,如何運用應該由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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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扣的勞保、健保、就業保險自負額是否正確,如何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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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勞保、健保與就業保險之保費計算均有明確法定公式與分擔比例,而自負額之正確與否,需依據投保薪資級距、費率與分攤公式計算後核實。雇主依法應提供明細表供勞工隨時查閱,並不得擅自多扣任何應由雇主或政府負擔之部分。勞工若懷疑被多扣款項,可參照政府公告之投保級距表與費率標準,並比對實際扣繳金額是否一致。此外,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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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懲戒權行使,重點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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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雇主雖享有一定程度之懲戒權與管理裁量,但該等權限須受法律明確限制,不得任意濫用。無論懲戒內容係記過、降職、減薪、停職或解僱,皆須建立於符合法律授權、工作規則明訂、程序正當、事由重大與處分相當等基礎之上,特別是在涉及職位變更與薪資調整時,更應嚴格遵守勞基法第10-1條、第21條等相關規定。雇主若欲於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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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交接,雇主不發薪資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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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雇主無論主觀認為員工交接未善盡義務,均不得預扣或拖延發薪,否則即屬違法。勞工如面臨此類情況,應立即採取法律行動維權,從寄發存證信函、向主管機關申訴調解,到提起民事訴訟與刑事告訴,皆為可行手段。保障應得工資,絕非交接瑕疵所能否定,交接義務與工資給付應分途處理,各依法律程序主張,始能建立合理正義之勞資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