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內部公告的方式,告知所有員工延後發給薪資?
問題摘要: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3條的規定,雖然工資原則上應每月至少發放兩次,但若勞資雙方已有特別約定,則每月發薪一次也是合法的,發薪日期就是一種勞動條件,所以要更動任何的條件,都要告知勞工且「經由勞工同意」,這個更動才是真正的合法。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工資給付,除非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是按月預付,每月至少定期發給2次,並且應提供工資個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這意味著雇主原則上應每月至少發薪兩次,並清楚列明薪資計算方式。然而,在台灣的實務運作上,大部分企業與勞工之間的約定通常是每月發薪一次,這種做法已成為多數企業的慣例,並未違反勞基法的相關規定,只要雙方事前有清楚約定薪資發放日期,並且在該日期內準時支付薪資,仍然符合法定要求。
不過,也有部分企業選擇每月發薪兩次,例如有些公司會將薪資與獎金拆開來發放,以符合現金流管理需求或內部薪資制度的安排。常見的發薪日有5號、15號發上個月薪資,或者是25號發當月薪資,至於銀行業則有其特別的發薪方式,例如部分金融業公司會在每月12號及17號發薪,這些安排都是合法的,關鍵在於是否有事先約定並按時支付。
關於這個問題,雇主應按時給付勞工薪資,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支付。員工與雇主之間無論是否簽訂書面勞動契約,依民法第482條仍構成僱傭契約。僱傭契約指的是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期間內為他方提供勞務,而對方應支付報酬。民法第486條規定,報酬應依約定期限給付,若無特別約定,則應依習慣辦理,若無習慣,則依以下原則決定:一、若報酬是分期計算者,應於每期屆滿時給付;二、若報酬非分期計算,則應於勞務完畢時給付。
換句話說,只要員工已依約提供勞務,雇主即有支付薪資的法定義務,若雇主無故拖延或拒發薪資,則違反了僱傭契約與相關法令,勞工可依法請求支付薪資,甚至提起法律行動以維護自身權益。
當員工遇到公司積欠薪資的情況時,不論是否有簽立書面勞動契約,雇主皆不得擅自變更原先應徵時約定的工作內容、條件、福利及薪資給付方式等事項,除非獲得員工的同意。薪資屬於勞動基準法規範的工資範疇,是勞工提供勞務後應獲得的報酬,依據法律規定,雇主必須全額直接支付給勞工,不得無故扣減或拖欠。若公司訂定的工作規則違反法律規定,則該工作規則應屬無效,雇主不得據此逃避支付薪資的義務。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此條文明確規定雇主須按時支付薪資,除非法令另有規定或雙方事先約定特殊支付方式,否則雇主不得擅自變更或拖延薪資的給付時間。此外,勞動基準法第27條亦規定:「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換言之,當雇主拖欠薪資時,員工可向勞動主管機關(如勞工局)提出申訴,請求介入調查並命令雇主限期支付薪資。
此外,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工資給付,除非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是按月預付,每月至少定期發給2次,並且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此條文明確規定,雇主必須按期支付薪資,不得隨意變更發放時間或推遲薪資給付,否則即屬違法。若雇主違反此規定,員工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9條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請求介入調查,並要求雇主補發薪資。勞動主管機關得依勞基法第27條規定,限期命令雇主支付積欠的薪資,若雇主仍不履行,則可能面臨新台幣2萬元至100萬元不等的罰鍰,甚至被列入違規名單公告。
在實務上,有些雇主可能會以員工「未在發薪日當天領取薪資」為由,要求員工延後至下個月才能領薪,這種做法並無法律依據,也不符合勞基法的精神。工資是勞工應得的報酬,雇主無權隨意延遲或更改發薪日,若勞工於發薪日未能及時領取薪水,應可於其後任何時間要求支付,而雇主不得藉故拖延,否則將構成違法。此外,勞基法明確要求雇主提供薪資明細,以確保薪資計算透明化,防止雇主不當扣減工資或違法延遲支付薪資,員工亦可此明細確認自身應得薪資是否足額發放。
若勞工遇到雇主拖欠薪資的情況,建議採取以下措施來維護自身權益:首先,可先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雇主表達自身需求,要求對方履行薪資給付義務,並保留相關對話或書面記錄作為證據。若雇主仍無法履行,可透過發函正式催告,要求雇主於合理期限內支付薪資,催告信件可採存證信函方式寄出,以確保日後能作為法律證據。若雇主仍未履行,可向勞工主管機關(如當地勞工局)提出檢舉,請求介入調查,主管機關得依法命令雇主支付薪資,並視情況進行裁罰。若雇主依然拒絕支付薪資,勞工可考慮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支付薪資,透過法律手段保障自身權益。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只要是採用月薪制的企業,勞資雙方若已經協議好薪資發放的頻率與日期,並確保在約定期限內支付薪資,即便是每月發薪一次,也不違反勞基法的規定。換句話說,雇主與勞工可以依據企業的薪資發放機制、現金流安排以及雙方的需求來約定發薪次數,無論是每月一次或每月兩次,只要符合雙方合意並依法執行,皆可被視為合法合理的薪資支付方式。儘管勞基法規定「每月至少定期發給2次」,但如果勞資雙方約定每月發薪一次,這種情況屬於特別約定的一環,並未違反法律規範,除非雇主未能履行約定的發薪時間,否則都應視為合法支付薪資。
一、要看勞動契約中關於薪資發放的條文規定為何:
大多勞動契約的條文中,對於薪資發放都會有所規範,但大都只有約定發薪日如果遇上例假日、休假日的話,是會有做延後一日至營業日再發薪的規定,所以…要先看勞動契約中的條款才可以判定是否有違法的情形。
二、發薪的日期是一種勞動條件,任意更動是否違法?
發薪日期就是一種勞動條件,所以要更動任何的條件,都要告知勞工且「經由勞工同意」,這個更動才是真正的合法。
此外,在薪資支付的方式上,現今多數企業皆透過銀行轉帳支付薪資,這不僅提高了薪資發放的便利性與安全性,也符合政府推動的電子支付趨勢。然而,雖然透過銀行轉帳支付薪資已是主流做法,仍有部分企業可能依據行業特性或員工需求,以現金方式發放薪資,這在法律上也是被允許的,前提是雇主必須提供完整的薪資計算明細,確保勞工能夠清楚了解自身的薪資內容與發放方式,避免發生爭議。勞基法的規定,薪資支付時,雇主必須提供工資計算方式的明細,包括基本薪資、加班費、獎金、扣款項目等,以確保薪資的透明度,防止勞工因資訊不透明而產生疑慮或發生勞資糾紛。
在實務運作中,不同產業的薪資發放方式也有所差異。例如,部分企業會在月初或月中發放前一個月的薪資,例如5號或15號發放上個月薪資;另一些企業則選擇在當月底發放當月薪資,例如25號發放當月薪資。至於銀行業、金融業,則有更特殊的發薪安排,例如部分金融機構的發薪日是每月12號及17號,這些安排大多基於企業的財務規劃或業務需求所設計,只要企業能夠依據雙方的約定準時支付薪資,即使發薪頻率有所不同,也不影響合法性。
雖然法律保障勞工的薪資支付權益,但勞工在實務上仍應注意自身的薪資發放條件,特別是在簽署勞動契約時,應仔細確認雇主的發薪方式與發薪日,以確保自身權益不受影響。如果企業在未經勞工同意的情況下,任意變更發薪日期或拖欠薪資,勞工有權向勞動主管機關提出申訴,要求雇主依法支付薪資。
此外,若企業未能提供完整的薪資明細,勞工也可依據勞基法要求雇主提供詳細的薪資計算方式,確保自身薪資內容的透明度。對於企業而言,遵守薪資支付規定不僅能避免勞資爭議,還能提升企業信譽與員工滿意度,因此在制定薪資發放制度時,應充分考量法律規範與勞工權益,確保薪資支付的公平性與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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