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薪資回捐」的制度是哪一國的規定?
問題摘要:
薪資回捐制度在法律上並無正當性,企業要求員工回捐薪資的行為,無論是自願還是強制,皆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企業應該遵守工資全額給付的原則,若有公益捐款需求,應以企業名義捐贈,而非轉嫁給員工。勞工若遭遇這類情形,應勇敢拒絕並向主管機關檢舉,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薪資是個人的財產,如何運用應該由勞工自行決定,而不是由企業來左右或施壓。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薪資回捐制度到底是哪一國的規定?這種要求不僅違反勞工權益,更可能觸犯法律,導致企業面臨高額罰鍰。在台灣,勞資關係受勞動基準法規範,雇主對於工資給付有明確的法律義務,不得擅自預扣或要求回捐。因此,企業若採取類似的強制性薪資回捐制度,無論其動機如何,皆可能違法,勞工也應該勇敢捍衛自身權益,不應默默接受不合理的規定。
工資的給付應符合全額直接支付原則,雇主不得擅自扣除或更改給付方式,必須讓勞工自由支配其薪資,除非法規另有規定或勞工有個別明確同意,否則不得預先概括同意進行扣除。因此,若雇主發起薪資扣款作為捐款,或以其他方式從薪資中扣除部分金額作為特定用途,這樣的做法可能涉及違法風險,需要審慎檢視其合法性。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給勞工,只有在法令明確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例外處理。這意味著雇主不能擅自扣除工資,無論其目的是否為善意,否則即可能違反法規。此外,勞動基準法第26條亦明確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這表示即使是勞工自願參與的捐款活動,雇主仍需確保扣款行為符合個別自願原則,並且不得在薪資發放前先行扣除,否則將涉及違法預扣工資的問題。
勞資雙方間涉及民事糾紛之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等,不應直接由勞工工資中扣除,雇主於發薪日時應給付全額工資給與勞工,遇有民事糾紛之違約或賠償情事,應釐清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後,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之前提下,另以其他方式處理(例如:先給付全額工資給勞工,再請勞工交付賠償或是違約金給雇主),雇主切勿因小失大、損人誤己。
按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及同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違者經查證屬實,依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可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如果雇主未於限期內改善,將按次處罰。
勞基法第22條第2項所稱「另有約定」,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如勞雇雙方對於約定之內容仍有爭執,雇主不得逕自扣發工資。勞基法第26條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勞動部104年11月11日勞動條2字第1040027481號書函)。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同時,第26條進一步明文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這兩條法規的核心精神,即是確保勞工的薪資不會因任何不合理的要求而被扣減,工資給付應該完整且不受干預。如果企業違反這些規定,依據第79條第1項第1款,可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且依第80條之1第1項,主管機關可公布該事業單位或雇主的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限期改善,否則將按次處罰,直至企業遵守法規為止。
有些雇主可能會試圖透過「另有約定」來合理化薪資回捐的行為,然而,根據法律規範,這類約定必須是勞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自願同意工資中扣除一定金額,若勞工對於約定仍有爭執,雇主不得擅自扣發工資。所謂「預扣工資」,即指在違約或賠償責任未確定前,雇主就先行扣除勞工薪資,這樣的行為已被勞動基準法明確禁止。若企業以薪資回捐為由,要求員工捐款,甚至將其視為考核標準,這已經屬於變相的薪資給付不完全,違法事實明確。
薪資回捐其實某種程度就是薪資給付不完全:
薪資回捐這一個概念,也許在薪資條上看不出來,但勞工所獲致的報酬不能自由運用,甚至有些團體是將回捐金額當做考核的基準,這種半強迫的方式在我看來,就是一種薪資給付不完全的概念,完完全全的違法。
工資應該由勞工自主支配,若雇主以薪資扣款方式進行捐款,即便員工事前簽署了「概括同意書」,仍可能產生法律風險,因為根據現行法規,任何涉及薪資扣除的約定,應當是勞工個別且具體的同意,而非一概而論的「事前概括同意」。換句話說,即便公司希望發起公益捐款活動,也應確保員工是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做出決定,否則一旦有勞工提出異議,公司可能會面臨違法風險,甚至可能被勞動主管機關認定為變相扣薪。對於這類問題,最好的解決方式是讓勞工自行決定是否捐款,而非透過薪資扣款的方式處理。公司可以提供員工捐款帳戶,讓員工個別自行捐款,這樣既能確保員工的自由選擇權,也能避免公司因預扣工資而違反勞動基準法的風險。
如果有強制性,那就是一種預扣工資的概念:
竟然有些還是用強迫扣款的方式,這可真的讓我大開眼界啊,而且我還看到了薪資條上的資料,不論這資料是真還是假…我只能說這份資料拿去勞動局、勞檢處的話,預扣工資這一條絕對會成立,100%的鐵證,想不被裁罰我看都很難喔!
勞工賺的錢只有自己才可以決定如何運用:
我們自身賺的錢只有自身可以決定如何的運用,任何詢問、強制、協商捐款的動作我都會覺得很奇怪,更別說這是一種常態的行為,社福團體的經營環境惡化其實有其背景,但這跟辛苦的社工人員一點關係都沒有,各位社工朋友們,看了文章之後,請先學習拒絕這種不合理的要求,如果連自身都活不下去了,怎麼幫助別人呢?先搞定自身的狀況吧!
從法律角度來看,薪資回捐的做法本質上就是薪資給付不完全的一種表現。表面上,薪資條上可能未顯示扣款,但當勞工的報酬無法自由運用,甚至被要求以某種形式捐出部分薪資,這已經違反勞動法的基本原則。更有甚者,部分企業或社福機構甚至會直接將回捐金額當作績效考核的一部分,這種做法不僅侵犯勞工權益,也構成企業違法扣薪的事證,若經舉報至勞工局或勞動檢查機構,企業極有可能遭受裁罰。
更令人震驚的是,部分企業甚至直接在薪資條上標明「愛心捐款」或其他類似的扣款項目,這種行為不論是否為自願性質,都涉及預扣薪資的法律問題。如果企業是以強制性方式扣除捐款,即便其出發點是公益性質,也已經違反勞動基準法。這類行為的證據若送交主管機關,幾乎100%會被認定為預扣薪資,企業將面臨高額罰鍰,甚至可能影響其商譽及勞資關係。
薪資是勞工辛勤工作所獲得的報酬,應由勞工自由決定如何使用,任何形式的強制捐款、詢問或施壓都是不合理的。尤其在社福機構或公益團體內部,有些管理層可能以經營困難為由,要求社工或員工回捐薪資,然而,這並非解決問題的方法。事實上,社福機構的財務管理應該依賴政府補助、企業贊助或社會募款,而不應將財務壓力轉嫁給基層勞工。如果連社工人員自己的基本生計都難以維持,又如何能夠幫助他人?因此,所有勞工朋友應該學習拒絕這類不合理的薪資回捐要求,確保自身權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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