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以連續長假期核算工資作業不及,公告通知勞工延後發放工資

13 Nov, 2025

問題摘要:

雇主應按照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範,確保工資的發放日期與方式符合法律規定,並避免拖延支付薪資。即便勞資雙方可以在契約中約定工資發放的具體時間,但仍需遵守最低給付頻率與合理的支付期限,以確保勞工能夠穩定獲得工資並維持基本生活。違反此規定的雇主,可能面臨勞動主管機關的介入與輔導,甚至遭受罰則。因此,企業在訂定薪資發放規則時,應謹慎遵循相關法令,以避免法律風險並維護勞資關係的和諧。雇主不得因內部行政管理需求,而擅自延遲支付工資。依據勞基法,工資應在合理且明確的時間內發放,即便面臨節假日或內部行政作業的挑戰,雇主仍應提前做好規劃,確保工資能夠按期發放,以維護勞工的基本生計權益。本案的裁決結果亦提醒企業,任何涉及薪資支付方式或時間的調整,應事先與勞工協商並獲得同意,避免單方面決定造成違法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雇主須按時發給勞工工資,然仍常有雇主違反規定而受罰。有關其勞動條件中的工資「發放日期」與「發放方法」等事項,均會載明於聘僱契約或工作規則內。例如雇主於每月10日(如遇例假或休假日則提前一工作日,但也有明定延後一工作日者)於指定之開戶銀行以匯款轉帳方式一次發放勞工上個月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上述「每月10日以銀行匯款轉帳方式一次發放勞工上個月工資」即是屬於本條項規定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情形,自應優先適用。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對此也有規定:「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雇主延後發放工資的問題在勞動法制中具有極高的重要性,因為工資是勞工及其家庭賴以維生的主要經濟來源,任何延遲給付都會直接影響勞工的生活安定與生存權保障。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此條文的立法目的,即在於要求雇主按期支付工資,使勞工能定期取得報酬維繫基本生活,不得以行政困難或假期延誤為由任意延後發放。

 

工資發放的時間與方式應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明確記載,例如「每月10日以銀行轉帳方式發放上月薪資」,若遇例假日,雇主可約定提前或延後一工作日處理,但不得以「假期核算不及」為藉口無限期延遲。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進一步規定:「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是以,工資給付時間是勞動條件的重要核心項目之一,非雇主可單方變更。若雇主未能於約定日期內發放工資,即構成違法遲延給付。

 

依民法第235條規定:「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出之效力。但債權人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或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故雇主若確實完成工資核算並通知勞工領取,仍因勞工未配合而延遲,始可構成「受領遲延」,否則責任仍歸雇主。

 

關於假期與工資發放之關係,雇主應提前預估春節、連假或會計結帳期間之人力需求與作業時程,提早核薪或設定自動撥款機制,以確保發薪不受假期影響。若企業因連假導致銀行休假無法轉帳,雇主應選擇提前一工作日發薪,而非延後,因假期為可預見因素,並非不可抗力。反之,若雇主遭遇臨時災害或電腦系統重大故障等無法預期之突發事件,並於合理期間內補發,方可主張免罰。

 

雖然員工的薪水應何時發給,應由勞資雙方以契約訂定,但為了保障員工能夠即時取得薪資來養家活口,法律還是有規定發薪之期限,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又上開法條所定之工資定期給付,旨在要求給付日期應有明確之約定,且範定除預付者外,縱為特別約定,給付之最低頻率仍不得低於每1個月給付1次,以保障勞工可以定期並即時獲致工作報酬以維繫生活(參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110140080號函)。

 

雇主在勞工離職時,究竟應該何時支付工資,雖然勞基法施行細則第9條明確指出,應於勞動契約終止時「即結清」,但在實務操作上,有時工資的結算並非能夠在離職當日即刻完成,特別是涉及加班費、請假扣款、績效獎金等尚待確認的薪資項目。

 

因此,若雇主因合理因素無法在離職當日立即計算並發放工資,是否構成遲延給付,仍須視具體情況而定。若工資結算尚未完成,或雇主人事管理制度有要求勞工配合的義務,例如確認工時、填報考勤資料等,那麼只要雇主已經通知勞工工資隨時準備給付,則可視為已履行給付義務,後續若勞工因個人因素未協助完成工資結算,導致自身無法領取薪資,則應由勞工自行承擔受領遲延的責任,而不能將此責任歸咎於雇主。

 

勞動部112年2月9日以勞動條2字第1120147554號函訂定「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及工資給付指導原則」,首揭即指出依據國際勞工公約及建議書意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工資計算週期應予固定,且該計算週期不宜過長,雇主既已受領勞工提供勞務,即應儘速結算並給付工資,爰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計算週期不應超過一個月;另工資發放亦不宜距工資計算週期之末日過久,俾使勞工維持生活所需。為確保勞工受領工資之權益,特訂定本指導原則。該指導原則第二點(一)規定:「勞雇雙方應於勞動契約中明確約定工資計算週期及工資給付日,如逾工資計算週期屆滿後15日者,地方主管機關應立即輔導事業單位向前調整」、同點(三)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於轄區內訪查推動,輔導事業單位依下表所定期程,逐年向前調整。」

 

雇主應按時發放工資,然而仍有許多雇主違反規定而遭受處罰。工資的「發放日期」與「發放方式」等勞動條件,通常會明確載於聘僱契約或工作規則中。例如,有些公司規定每月10日發薪(若遇例假或休假日則提前或延後一工作日),並透過指定銀行匯款轉帳方式一次性支付前一個月的工資。

 

工資計算週期應固定且不宜過長,雇主自受領勞務後應儘速結算並支付工資,並明定工資給付日不得逾計算週期屆滿後15日。若企業以「春節連假行政作業繁忙」為由,延至月底或次月中旬發薪,主管機關即得介入輔導,必要時命令改善。該原則第二點(一)明定:「勞雇雙方應於契約中明確約定工資計算週期及工資給付日,如逾工資計算週期屆滿後15日者,地方主管機關應立即輔導事業單位向前調整。」第二點(三)則要求地方政府定期查核企業發薪制度,輔導逐年提前,使勞

 

工得及時受領薪資。此即顯示工資支付的時間不僅是私法契約問題,某公司原訂每月5日發放上月工資,如遇假期則順延至次一工作日,但因農曆春節放假長達十日,雇主主張會計核算不及,乃公告調整為2月18日支付。雖公司於內部公告並張貼說明,但未經勞工個別同意,導致員工投訴主管機關。經勞動檢查後,主管機關認為該公司並無不可抗力因素,春節為可預見之定期假期,雇主應事前規劃提前核算或預撥工資,而非單方延期。

 

工資定期給付制度的核心在於讓勞工能「即時」取得報酬,「即時」之內涵應視經濟生活現實考量,原則上以不超過工資計算週期末後15日為合理期間。若雇主經常性延遲發薪,除受罰外,亦會被視為經營管理失當,主管機關得列為重點稽查對象。從勞動契約法理觀之,薪資給付義務屬於對待給付之一環,勞工於完成勞務提供後即取得請求報酬之權利。

 

若雇主以內部行政為由延遲發放,違反了契約誠信原則與勞動基準法保障目的。即使公司於公告中載明延後發薪為「暫時措施」,仍屬單方變更勞動條件,勞工未明確同意即屬無效。

 

工資發放期日應具有確定性,雇主不得恣意變更,否則侵害勞工受領權益。再者,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勞工離職時,工資應於勞動契約終止時即行結清,雇主如以「薪資核算中」為由延後給付,同樣屬於違法遲延。僅當雇主能證明因客觀合理原因致短暫延遲,如需確認勞工出勤記錄、計算加班費或結算未休假補償金,並已盡合理努力於短期內完成者,方可例外視為非故意遲延。

 

雖然薪資發放的時間原則上可由勞資雙方協議約定,但為確保勞工能夠及時取得薪資以維持生活,法律仍有相關規範來保障勞工的權益。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明確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該條文的立法精神,在於確保工資給付日期有明確約定,並強制規定工資發放的最低頻率不得低於每月一次(除非雇主有更頻繁的支付安排),以保障勞工能夠穩定且定期取得薪資收入,以維繫生活(參考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110140080號函)。

 

此外,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進一步強調:「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由此可知,工資發放的時間與方式,應在勞動契約中明確記載,避免勞資雙方因認知不同而發生爭議。

 

以「每月10日以銀行匯款轉帳方式一次發放前一個月工資」為例,這屬於勞動基準法第23條所允許的「特別約定」,因此應優先適用雇主與勞工之間的契約規定。然而,即便有此約定,工資發放仍需遵循合理的期限,以確保勞工能夠在適當的時間內取得工資。為進一步保障勞工的工資給付權益,勞動部於112年2月9日發布勞動條2字第1120147554號函,訂定「勞雇雙方約定工資給付日及工資給付指導原則」。該指導原則參考國際勞工公約及相關建議書,強調工資計算週期應固定,且不宜過長,以確保勞工能夠及時領取薪資。

 

依據該指導原則,雇主應儘速結算並支付工資,以避免影響勞工的生活。具體而言,該原則第二點(一)明確規定:「勞雇雙方應於勞動契約中明確約定工資計算週期及工資給付日,如逾工資計算週期屆滿後15日者,地方主管機關應立即輔導事業單位向前調整。」這意味著,若工資計算週期結束後超過15日仍未發薪,主管機關應介入輔導企業改善支付機制。此外,同點(三)進一步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於轄區內訪查推動,輔導事業單位依下表所定期程,逐年向前調整。」這顯示政府對工資支付時效的重視,並鼓勵企業逐步改善薪資發放機制,確保勞工能夠更快速地取得工資。

 

雇主若不按時給付勞工工資,將會面臨以下裁罰:

 

一、 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依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22條至第25條、......規定。」

 

二、 另依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公司原訂每月5日發放前一個月的工資(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工資發放方式為匯款支付,包含加班費在內的所有工資均應一次發給。然而,2月的工資發放受到農曆春節影響,導致公司決定提前於1月25日支付當月1日至25日的工資,而1月26日至31日的工資則延至2月18日才發放,並以公告方式通知勞工。

 

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明確規定,工資應定期發放,其立法目的在於確保勞工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不受影響。勞資雙方既已約定工資應於每月5日發放,雇主便應依約定履行支付義務,確保工資於約定日期足額給付。即便雇主基於內部管理需求,例如薪資作業流程繁瑣、人力資源調度等因素,導致無法如期發放工資,這些皆屬於雇主應自行規劃與解決的行政管理問題,不能作為拖延支付工資的正當理由。

 

「事業單位如遇金融機構停止營業之節日,應提前於前一工作日辦理工資發放,以保障勞工生活不受影響。」此函進一步確立「提前原則」,即假期不可作為延發理由。

 

綜合以上規範與實務操作,可得結論如下:

第一,雇主須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明確約定工資計算週期與發放日期,並不得任意變更;

第二,工資應於計算週期屆滿後15日內發放,逾期即屬違法遲延;

第三,假期、會計核算或內部管理非屬延發合理事由,雇主應提前規劃;

第四,違法延遲給付工資者除受行政罰外,勞工並可請求遲延利息與損害賠償。

 

是以,企業若因長假或行政程序延誤導致工資延發,除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外,亦損及勞資互信與公司形象,應視為重大風險管理議題。企業經營者應建立標準化薪資結算程序,於假期前預撥款項或採自動化發薪系統,以確保不受例假影響。勞工則應熟悉自身權益,若發現雇主長期延遲給付,得向勞動主管機關檢舉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勞動法的立法精神,在於保障勞工基本生活與確保工資即時給付。任何以行政或假期為由的延遲行為,均違背法律之強制規範。唯有雇主秉持誠信履約原則、按期給付報酬,方能維繫良好勞資關係,並符合勞動基準法所揭示「保障勞工權益、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之立法宗旨。

 

工資給付之定期性與確定性是保障勞工生活的核心制度,雇主不能以內部作業為由改變既定發薪日,此舉違反勞基法第23條及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規定,依法應受裁罰。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違反第22條至第25條等工資給付相關規定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而依第80條之1第1項:「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是以,若雇主未按期發放工資,不僅需繳納罰鍰,亦可能面臨公開揭露企業名稱之制裁,對商譽影響甚鉅。更進一步而言,若遲延發薪造成勞工生活困頓或違約損害,勞工得依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或依第229條主張遲延利息,遲延給付期間所生之利息自約定發薪日翌日起算,年息以5%為標準,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工資具社會政策性質,其給付時間具強制效力,違反者不僅是債務不履行,更具行政違法性質。

-勞資-工資-工資給付-欠薪(定期給付)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2條=勞動基準法第23條=勞動基準法第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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