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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證明書」及「離職證明書」在法律上重要性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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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無論是服務證明書或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都是勞工權益的重要保障。根據法律規定,雇主不得無故拒絕提供服務證明書,也不得記載對勞工不利的事項,以免影響其求職權益。此外,若勞工符合非自願離職的條件,也應主動要求雇主開立相關證明,以利申請失業給付或其他補助措施。對於勞資雙方而言,遵守法規並維護彼此的合法權益,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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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性的工作年資要合併計算,不因有無勞保之投保單位而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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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企業不得透過改組或法人變更來切割勞工年資,若新舊企業在實質上屬於同一事業,則應承認勞工的連續年資。法院的判決與勞動主管機關的監督機制已逐步強化對此類企業行為的規範,企業若試圖藉此規避法定義務,恐將面臨更高的法律風險與財務壓力。因此,企業在進行組織調整或人事異動時,應秉持誠信原則,依法處理勞工年資計算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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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於同一「實際負責人」掌控之不同公司,年資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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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臺灣諸多中小企業主,因經營節稅或分擔經營風險之理由,常成立性質相同或相關的數家公司,經營相同相類似業務,其員工(勞工)相互調動者並非罕見。公司雖形式上為不同法人,但股東重疊、管理者同一、業務場所與性質一致,應視為同一事業體。企業若在轉讓或改組後繼續使用原勞工,則原雇主所應負擔之工作年資責任即轉移至新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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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開很多間公司,要求勞工輪流任職,這樣會影響勞工年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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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所謂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並不限於法律登記上的法人更換,亦不需明示協議留用,只要新舊雇主間具有實質業務連續性與人事延續性,甚至經營團隊重疊或具關係企業特性,即應視為實質留用,工作年資應連續計算。若勞工於企業間調動,背後實際控制人相同、企業間資源共享、組織指揮一體,即便分屬不同公司,亦不得藉此切斷年資,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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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任雇主另開設的公司,勞工的工作年資一定都是重新計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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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工作年資並非僅取決於登記公司名稱,而是取決於實際的經營關係與雇傭支配實質。如果勞工長年服務於相同企業體系內,無論公司名稱或法人是否更動,只要勞務內容、指揮監督、薪資給付等關係未變,即可據此主張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保障自身依法應享之退休金與相關勞動權益。對此雇主在進行公司重組、調派或變更法人名義時,也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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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被借調到其他單位,年資是否可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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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勞工若因借調至另一事業單位工作,但仍受原雇主管理並由其支付薪資,則其工作年資應予合併計算,企業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承認年資或規避法定退休金給付責任。企業在進行人事安排時,應確保符合勞基法的規定,以避免因年資計算爭議引發勞資糾紛。對勞工而言,則應時刻關注自身的勞動權益,並於發生糾紛時積極蒐集證據,透過合法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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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勞工轉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其年資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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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與後來勞動基準法共同構成勞工退休制度的兩個歷史階段,雖制度邏輯略有不同,但皆以保障勞工長期服務之報酬與生活安全為主要立法目的。就法律適用與時效性而言,針對於勞基法施行前所適用之舊制,現行實務往往採納舊制年資合併原則,再輔以現行勞基法第84條之2及相關函釋規定,使新舊法之銜接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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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時該怎麼做,年資才能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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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對於在家族企業、關係企業或實質由同一老闆操控之多家公司間任職之勞工而言,當其服務期滿依法申請退休金時,即使雇主以公司不同為由拒絕合併計算年資,仍可向法院主張「實質同一雇主」與「年資合併計算」原則來爭取退休金全額。這不僅是法律對誠信原則的貫徹,也是保障勞工長期服務對企業貢獻的一項制度設計。 律師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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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合併後不予留用之員工, 可否到競爭廠商擔任同性質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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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雖企業合併後存續公司於法律上概括承受原公司一切權利義務,然就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之效力仍應視具體事實情況而定。對於未受留用之勞工而言,如其離職後既無與新公司之勞動契約,亦未獲得任何形式之補償,則原所簽之競業禁止條款即喪失履行前提與對價基礎,存續公司實難再依該條款主張限制其就業自由。此觀點兼顧了企業合理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