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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是否有法律依據?試用期解僱是否須遵守勞基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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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試用期制度雖無明文列於勞基法,但實務上早已納入法律體系運作,雇主若於試用期間內終止契約,仍需符合誠信原則並依勞基法相關條文辦理,否則即屬違法。對勞工而言,試用期不是權益真空期,更不是任人宰割的灰色地帶,而是與正式任用同樣受法令保障的起點。唯有建立於明確、合法、對等原則之上的試用制度,方能促進企業用人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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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時候可以解雇?應提前多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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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合法解雇需具備實體要件與程序要件雙重條件,否則即構成違法資遣。雇主應詳加掌握勞基法各條文規定,妥善管理人力與終止契約程序,避免產生勞資糾紛及法律責任。勞工方面亦應了解自身權益,遇解雇處分時,除確認是否符合第11或第12條法定事由外,並可針對預告期間是否履行、資遣費是否給付等項檢視雇主行為是否合法,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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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或不定期勞動契約如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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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雇主若面對具有繼續性工作的職缺,應依照勞基法的規範簽訂不定期契約,而非透過定期契約來規避法定義務,否則將可能面臨行政處罰或勞工訴訟,在契約終止的處理上,定期契約到期後可自動終止,而不定期契約的終止則須符合法定事由,並依規定履行預告通知義務,此外,定期契約終止後雇主無須支付資遣費,而不定期契約若因裁員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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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為大量解僱揭示計劃是否需再為資遣之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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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已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揭示計畫的事業單位,是否需再為資遣預告,應視情況判定。若揭示的計畫內容完整且明確,並能充分履行個別勞工知悉的義務,則可能被認為已兼具資遣預告的效果;但若計畫內容不足以清楚告知個別勞工的解僱安排,或因事後情勢變動導致計畫不具適用性時,則仍需依勞動基準法為資遣預告。為避免法律爭議,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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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契約期滿,時間一到就得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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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勞基法的立法目的在於保護勞工的就業權益,防止雇主濫用定期契約來規避法定義務。判斷某一工作是否適用定期契約,應回歸該工作的本質與雇主的經營模式,若該工作性質具有長期穩定的需求,則應適用不定期契約,雇主不得僅以契約形式約定工作期限來規避相關法規。法院在審查勞動契約性質時,也會綜合考量雇主的經營模式、勞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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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留職停薪期滿,勞工申請延期復職,雇主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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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當勞工於留職停薪期滿前申請延期復職時,雇主應依據公司規章、勞動契約及法律規範作出合理決定。若企業規章允許,雇主可同意延期復職,並重新約定期限;若企業規章未允許,則雇主可拒絕申請,但應依法終止勞動契約並支付資遣費。若勞工未主動申請復職,雇主應發函通知契約終止,以避免未來的勞資爭議。如此,才能確保勞資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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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未滿3個月,隨時都可提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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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工作未滿三個月者依法享有隨時離職之權利,無須負擔法定預告義務,雇主不得以內部規定或勞動契約片面條款限制該自由,亦不得藉此為由拒發薪資或要求損害賠償。惟勞工應留意,若事前已與雇主合意某離職日期,則該約定可能構成契約約束,單方面提前離職恐致不當損害,應以誠信原則處理並妥善交接,以避免爭議。同時,勞工亦應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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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自請離職前,公司可以要求員工使用完休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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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補休與休假皆為勞工依法享有的權利,不因勞工提出離職而消滅。雇主若希望勞工離職前休畢補休,應有明確制度依據且取得勞工同意,否則勞工可選擇以補休折換加班費。若雇主片面安排補休,且未經勞工自願同意或未發給應得工資,將可能違反勞基法第24條與32-1條之規定,勞工有權向主管機關申訴或提起勞動事件訴訟,請求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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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勞工能力不能勝任,為甚麼雇主還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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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即使勞工確實因無法勝任工作職責而遭資遣,只要雇主所依據的是勞基法第11條的合法資遣條件,便仍有義務依法給付資遣費。這不僅是為了補償勞工的經濟損失與求職過渡期,也是對勞動關係不對等性的一種平衡設計。倘若放任雇主以「能力不足」為由片面終止契約且無需給付補償,不僅將對勞工造成沉重壓力,也將嚴重損及社會就業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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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任雇主另開設的公司,勞工的工作年資一定都是重新計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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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工作年資並非僅取決於登記公司名稱,而是取決於實際的經營關係與雇傭支配實質。如果勞工長年服務於相同企業體系內,無論公司名稱或法人是否更動,只要勞務內容、指揮監督、薪資給付等關係未變,即可據此主張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保障自身依法應享之退休金與相關勞動權益。對此雇主在進行公司重組、調派或變更法人名義時,也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