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離職,雇主卻說要再做10天才能走,是否合理嗎?
07 Jul, 2025
問題摘要:
任職未滿三個月的勞工可依法隨時終止契約,不受勞基法第16條預告義務限制,雇主若以書面約定要求提前十日預告,該條款亦可能因違法而無效。然離職不等於不負任何義務,勞工仍應誠信通知雇主並完成交接,以避免日後不必要的爭訟。雇主若欲主張損害賠償,須負舉證責任證明其損害與勞工未預告離職間有因果關係,否則無從成立。整體而言,法律保護離職自由,但勞工行使自由的同時仍應兼顧合理程序與職場誠信。
律師回答:
勞工剛應徵上工作,實際做三天後發現工作內容與自己期待落差過大,或是職場氣氛不適應,進而決定離職,這種情況實屬常見,但雇主此時卻主張,當初簽訂的聘僱契約中有約定「未滿一個月離職,應提前十天預告」,並要求勞工再工作十天才准離職,這樣的主張是否合理?勞工若未依約履行,會不會遭到雇主以違約為由求償?
這些問題的核心在於:勞工有無預告義務、契約約定能否排除勞動基準法的最低保護標準、以及不預告就離職會不會產生法律責任。首先,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而第16條第1項則進一步區分預告期間的長短,依勞工年資分為三階段: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需提前十日預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需提前二十日;三年以上者為三十日。
從法律文義可知,該預告義務係針對在職滿三個月以上之勞工所設,如對於在職三天的勞工,自然不在強制預告之列。勞工此時若提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受十日預告義務拘束,得隨時離職。
再者,民法第488條第2項亦規定:「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受僱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因此,就算雙方間並無書面契約或明文規定,仍屬不定期僱傭契約,勞工有隨時終止之自由。而雇主主張有書面約定離職需提前十天預告,即使屬實,該約定亦可能因違反勞基法第1條第1項所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而被認定無效。實務上,包括行政機關及法院判決均認為,若勞雇雙方約定較勞基法規定為長之預告期間,即屬不利於勞工,該約定無效。
按「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解時,發生效力。又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民法第95條、第94條規定。終止權之行使,依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準用同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規定,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2294號判例可資參照。
具體而言,「如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需有較勞基法為長之預告期間,係較勞基法為低之勞動條件,該部份約定無效。」依照改制前行政院勞委會(88)台勞資二字第 006099 號函釋:「查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該規定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約定勞工離職時須有較勞基法更長之預告期間,有增長勞工離職時間、阻礙其轉職及增加其尋職困難之虞,該約定違反法令保護意旨,應屬無效。」
「勞動基準法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勞動基準法第1條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聘僱合約前揭約定之期間,顯然高於勞動基準法關於預告期間之規定,已如前述,而此項約定之結果,無異將導致勞方為避免損害賠償結果之發生,因此必須增加其離職之預告期間而延滯離職及尋覓新職之計畫,如此將造成被上訴人無從依照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而離職,不當加重勞工之責任;甚至如准許資方得以損害賠償之方式為之,無異准許資方得以藉此達成為違背勞動基準法規範之結果,因而損害勞方受勞動基準法所應受保護之權益,顯非適法;是其約定自屬無效,則被上訴人提出之離職既屬合法,即無從造成上訴人之損害;因此,上訴人依據該項約定主張被上訴人未於約定之預告期間提出離職,因此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並非有據,應予駁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簡上字第55號民事判決)
也就是說,雖然書面契約具法律效力,但仍應以不違反強制法規為前提,如其內容不利於勞工且違反勞基法最低標準,即應為無效。雇主若據此主張損害賠償,亦難獲法院支持。至於是否完全可以拍拍屁股就走?
雖法律並未強制在職未滿三個月者需預告,但若勞工未經任何告知便直接離職,仍可能被雇主主張造成損害。尤其在專業職位、工作尚未完成交接,或特定專案尚未交辦情況下,雇主若能舉證其因勞工突離職而須額外聘僱、培訓人力或業務中斷導致損失,即有可能向法院主張損害賠償。雖然此類案件極少成立,但仍存風險。
因此,法律上雖賦予勞工「離職自由」,但實務上建議勞工離職時仍應採取善意通知的方式,至少提前告知雇主自己將於某日離職,表明願意配合交接,既是對職場誠信的基本尊重,也可降低未來爭議。
實務建議如下:
一、書面通知雇主終止契約,明確寫明終止日與理由;二、若雇主要求你依據合約做滿10天後離職,可回應表示因尚未滿3個月,依法可隨時終止契約,合約中相關條款不符勞基法為無效約定,並表示願意善盡工作交接;三、保留勞動契約、LINE紀錄、打卡紀錄等作為後續證明;四、若雇主仍堅持不准離職、扣發工資或揚言提告,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訴或尋求法律協助。
-勞資-勞動契約終止-預告期間-
(相關法條=民法第94條=民法第95條=民法第258條=民法第263條=勞動基準法第1條=勞動基準法第1條=勞動基準法第15條=勞動基準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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