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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證明書」及「離職證明書」在法律上重要性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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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無論是服務證明書或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都是勞工權益的重要保障。根據法律規定,雇主不得無故拒絕提供服務證明書,也不得記載對勞工不利的事項,以免影響其求職權益。此外,若勞工符合非自願離職的條件,也應主動要求雇主開立相關證明,以利申請失業給付或其他補助措施。對於勞資雙方而言,遵守法規並維護彼此的合法權益,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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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向雇主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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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勞動基準法第19條所規範的服務證明書,是雇主應依法提供給離職勞工的基本文件,不論勞工何時請求,雇主皆不得拒絕,否則將面臨罰鍰。而「後契約義務」的概念亦進一步強調了雇主在契約終止後,仍須履行特定義務,以保障勞工權益。服務證明書的內容應客觀、如實記載,不得包含不利於勞工就業的資訊,而勞工若有合理需求,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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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私生活不檢點可以成為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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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雇主資遣或解僱勞工,需依據勞基法明確事由,並遵守相關程序;若涉及勞工行為不當,更應審酌其是否對職場秩序或企業聲譽造成實質損害,不能任意將勞工私生活不當行為作為懲戒或解僱理由,否則易構成違法解僱,導致雇主面臨賠償責任。當雇主主張勞工私生活行為違反工作規範、影響職場秩序而欲採懲戒措施時,應具體說明該行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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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契約期滿,時間一到就得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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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勞基法的立法目的在於保護勞工的就業權益,防止雇主濫用定期契約來規避法定義務。判斷某一工作是否適用定期契約,應回歸該工作的本質與雇主的經營模式,若該工作性質具有長期穩定的需求,則應適用不定期契約,雇主不得僅以契約形式約定工作期限來規避相關法規。法院在審查勞動契約性質時,也會綜合考量雇主的經營模式、勞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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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關係中,律師能作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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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律師在勞動關係中的作用不僅限於糾紛解決,更在於幫助雙方理解法律、避免衝突以及促進和諧關係。雖然法律常被視為最後的解決手段,但透過律師的專業介入,勞資雙方能在問題初期就得到有效指導,從而避免不必要的對立。最終,律師的目標是幫助勞資雙方找到平衡點,為建立一個公平、穩定的職場環境提供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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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於試用期滿與員工終止勞動契約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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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雇主於勞工試用期屆滿時,若依據書面明定之評核機制,經客觀評估認勞工不適任其職務,並於契約期滿時行使終止權,且依法給付應有之費用並出具離職證明者,其終止行為即應屬合法,尚難認其解僱違法或構成權利濫用。 律師回答: 試用期制度的本質,是雇主保留於觀察期內有條件終止勞動契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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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前是不是都可以有『謀職假』,為什麼請特休去找工作被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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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勞工在接獲雇主之解僱預告後,依法享有每週不超過二日工時的「謀職假」,期間工資照給、無需取得雇主核准,雇主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絕。若屬勞工自行辭職者,雖無謀職假適用,但仍可依據勞基法第38條行使特別休假權,安排休息或另謀工作,雇主亦無從干涉其用途。所有正當合法之請假只要符合申請程序,均屬勞工之權利,雇主如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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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簽人事保證契約會怎樣嗎?雇主可以據以終止契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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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勞動契約之成立不以書面為必要,當雇主與勞工達成勞動條件合意時,即告成立,雇主不得隨意終止,亦不得於契約成立後要求勞工提供人事保證契約,並以其拒絕為由終止契約,否則將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範,且若雇主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訂定相關條款,仍須符合合理性及適當性,否則即便勞工拒絕配合,亦未必構成重大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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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期間意義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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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預告期間制度的設計乃平衡勞雇雙方權利義務的工具之一,雇主應確實履行通知義務並按時給付預告工資,不得假預告之名行即時解僱之實。預告期間內契約持續存在,勞工之年資、福利、工資給付並未中斷,勞雇雙方均應善盡義務,保障彼此權益。實務上亦建議雇主於預告通知書中,明示契約終止日與預告期間起迄,以利釐清權利義務,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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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資遣我,沒有給預告期間而是發給預告工資,預告工資應該怎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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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預告工資並非雇主得任意給付金額,而是依勞工年資所應提供預告期間對應的工資,其標準以實際一日工資為基礎,不得低於平均工資;若計算不實或延遲給付,勞工可依法爭取權益,並主張追討不足部分。為保障自身勞動權益,勞工在遭遇資遣時,應詳細了解自身年資、預告期間與工資構成,並依據法律規定進行核對,以確保獲得應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