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前是不是都可以有『謀職假』,為什麼請特休去找工作被拒絕?

07 Jul, 2025

問題摘要:

勞工在接獲雇主之解僱預告後,依法享有每週不超過二日工時的「謀職假」,期間工資照給、無需取得雇主核准,雇主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絕。若屬勞工自行辭職者,雖無謀職假適用,但仍可依據勞基法第38條行使特別休假權,安排休息或另謀工作,雇主亦無從干涉其用途。所有正當合法之請假只要符合申請程序,均屬勞工之權利,雇主如因拒假而少發薪資或擅自扣除,構成短付工資違法事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得被處罰且需補發工資。建議企業面對離職期人力調度問題,應從流程制度與勞資協商著手,而非以違法方式限制勞工權益。對勞工而言,也應妥善規劃請假時程並履行應有的申請義務,在保障自身權益的同時,亦維繫職場關係的良善與信任。唯有在權利義務對等、法律尊重的前提下,才能建構兼顧勞工保障與企業運作的穩定秩序。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離職前是否可以請謀職假,以及請特休假去找工作被雇主拒絕是否合理,其實可從勞動基準法第16條的規定與相關實務來理解與處理。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後段明確規定:「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這代表若雇主依照法定程序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在這段預告期間內,勞工有法定權利得請「謀職假」,每週最多可請二個工作日的時間用來另覓職業,且雇主不得拒絕,亦不得扣發薪資。
 
因此所謂「謀職假」並非傳說,而是勞工在預告期內依法享有的特別假別,且雇主如未給予或強行扣薪,將構成違反勞基法第79條規定,屬於短付工資的違法行為,得被處以罰鍰或要求補發。此時勞工無須額外取得雇主的核准,只需告知即具法律效力。惟需特別注意,謀職假僅限於雇主單方面依第11條(不得不予預告解雇情形)或第13條但書(臨時終止契約不屬例外情形)所做的終止契約行為,若是勞工自請離職,則並無謀職假的適用,這點常常被誤解為「離職前人人皆可請謀職假」,其實是有條件的。
 
但問題來了,若勞工未獲謀職假之適用,是否可以用「特休」去找工作?從制度設計來看,特別休假係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所產生,只要年資達六個月以上就享有相應日數,係勞工自主使用之權益,只需事前申請排定時程,無需揭露使用目的,更無須主管核准內容。
 
故勞工就算是以「特休」進行謀職活動,只要未違反公司請假流程(例如事前申請、時程安排),原則上雇主不得以「用途不當」而拒絕、撤銷或否准,更不得要求勞工說明「去面試哪間公司」或「有無錄取」等與私領域相關事項。
 
實務上有不少雇主以為只要不認同特休請假目的即可拒絕,其實早已違反特休之核心精神,因特休乃屬於勞工個人排程的休息安排,只要未違反法定程序與公司制度,即應尊重其請假意願。倘若雇主以「你拿特休去找工作就是違背忠誠義務」為由而拒絕請假或發動懲戒、短發工資、撤回特休等手段,不但無據,甚至可能構成違法處分,勞工可循勞資爭議途徑尋求救濟。
 
回到勞動基準法第79條,雇主違反未給工資者,處新臺幣兩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亦即,若雇主在預告期間內未依法給予謀職假或給假卻不給薪,已構成「短付工資」行為。而即便不是謀職假,在勞工行使特休假權利時,雇主亦不得以懲處手段剝奪應給特休之薪資;若有短給、拒發等情形,同樣可構成勞動基準法第79條違規。更有甚者,若勞工於離職前行使特休,雇主未允、強行排休於離職後或不予核發折現補償,亦將違反勞基法第38條第5項關於特休未休應發給工資的規定。
 
有些企業擔心勞工於離職前濫用請假導致人力空窗,實屬管理面問題,但並不能作為違法拒假或限制勞工行使法定休假的理由。可行的作法是企業於工作規則中明定請假排程規範、申請流程與特殊情形之協調方式,惟仍不得違反法定請假要件及限制核心休假權。另外也須提醒雇主,若於離職預告期間以各種方式壓迫員工不請謀職假或不休特休,例如要求「交接完才能請假」、「要證明不是去面試」或「要先找代理人」等,均有違合法比例原則與程序正義原則,應予避免。

-勞資-勞動契約終止-預告期間-謀職假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勞動基準法第13條=勞動基準法第16條=勞動基準法第38條=勞動基準法第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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