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資遣我,沒有給預告期間而是發給預告工資,預告工資應該怎麼計算?
07 Jul, 2025
問題摘要:
預告工資並非雇主得任意給付金額,而是依勞工年資所應提供預告期間對應的工資,其標準以實際一日工資為基礎,不得低於平均工資;若計算不實或延遲給付,勞工可依法爭取權益,並主張追討不足部分。為保障自身勞動權益,勞工在遭遇資遣時,應詳細了解自身年資、預告期間與工資構成,並依據法律規定進行核對,以確保獲得應有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公司資遣勞工時,若未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提供預告期間,依法就必須給付相當於預告期間的「預告工資」作為代通知金。預告工資的設計,主要是為保障勞工在遭解僱時得以有緩衝時間謀求其他工作,不致頓時失去收入來源。
勞基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其預告期間應依勞工年資而異: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應於十日前預告;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應於二十日前預告;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應於三十日前預告。若雇主未依法預告,則必須給付等同該預告期間工資的金額。
依勞動部109年10月29日勞動條3字第1090130546號函釋,所謂預告工資的計算方式,是自雇主向勞工發出解僱通知的次日起算,至本應屆滿預告期間結束、即勞工依法應提供勞務的最後一日為止。預告工資金額則以「預告期間日數×一日工資」為標準。一日工資之認定,原則上採勞工於契約終止日前一日的正常工作日工資為基準。若勞工是按月領薪,則以解約前最後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除以三十日計算;例如月薪36,000元,則一日工資為1,200元。
進一步而言,若此計算方式之結果低於「平均工資」,則應依勞基法第2條所定之「平均工資」標準計給。
平均工資係指勞工在終止契約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日數的平均值,若勞工工作未滿六個月,則以實際工作期間所得平均。其計算包含正常工資、津貼、加班費等經常性給與,扣除非經常性獎金或補貼。若預告工資計算後發現低於該平均工資水準時,應以平均工資補足。
舉例來說,若勞工任職兩年,公司未提前預告即資遣,依法應給20日預告期間;若月薪36,000元,則一日工資為1,200元,預告工資總額應為1,200元×20日=24,000元。但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1,300元,則雇主應補足至1,300元×20日=26,000元。換
言之,雇主不得以勞工當月工資較低為由,給付低於平均工資的預告工資。此外,在預告工資支付時點部分,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雇主應於契約終止當日一次給付工資與相關費用,包括預告工資。
實務上,若雇主遲延給付,勞工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甚至聲請強制執行。需特別注意的是,預告工資的給付條件僅適用於非立即解僱情形,即勞基法第11條(如業務緊縮、不能勝任工作)與第13條但書情況。若雇主係依勞基法第12條(如暴行、重大違紀等)立即解僱勞工,依法不須預告,也不須給付預告工資,惟須於知悉該情形三十日內為之。
至於勞工若有疑義或懷疑雇主未依法正確計算預告工資,應保留資遣通知書、薪資單、銀行轉帳紀錄等證明資料,以便日後與雇主溝通或作為申訴、訴訟依據。勞工如因不當資遣產生爭議,亦可考慮依勞動事件法第4條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或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勞資-勞動契約終止-預告期間-預告工資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勞動基準法第12條=勞動基準法第13條=勞動基準法第16條=)
瀏覽次數: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