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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常見之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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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試用期」雖未列入勞基法明文,但已透過契約自由原則與實務見解形塑其合法地位。試用期的真正意涵,是提供雇主與勞工雙方一段觀察、磨合、雙向評估的期間,並非雇主任意剝奪勞工權益或輕易解僱的空窗期。雇主仍須依誠信原則行使終止權,且所有勞動條件皆不得低於法定最低標準。勞工亦應瞭解自身於試用期間即享有完整勞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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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手段性原則之緩衝手段究竟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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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在制度設計上具有正當性,但若未建立配套程序與審查標準,最終將使其保護勞工之目的落空,並造成雇主無所適從、勞工亦無依憑的雙輸局面。司法機關必須正視這一問題,不應再以空泛修辭敷衍代替制度保障,否則終將失去勞工與企業對法律的基本信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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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員工不堪勝任工作,雇主就能任意資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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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欠缺試用期間能力與績效考核機制,不僅削弱企業人事制度的完整性,也直接影響未來解僱正當性之判斷基礎。試用制度應以「提早發現問題、提早做出決定」為核心,企業應在制度設計上明確可執行,於實務上按時落實,確保每一位錄用的員工都經過客觀評估與程序正當處理,方能真正發揮試用制度之管理價值與法律功能。雖然法律允許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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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否以勞工經常性遲到,而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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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遲到與曠工不同,雇主不得單憑經常性遲到直接解僱勞工。遲到本身不必然構成解僱理由,須視其嚴重程度及對業務影響而定。雇主應先採取警告、懲戒等方式,並確保勞工有改善機會,若仍無法改善,則可依法終止勞動契約。特定行業因準時性要求較高,遲到可能對業務影響重大,勞工更應謹慎遵守公司規範,以免影響自身職場權益。除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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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高雄被調動到台北,可以嗎?面對不合法調職,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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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調職合法與否直接影響勞工是否需服從與其後續是否構成曠工;而當勞工認為調職命令違法時,應明確選擇是否終止契約,若選擇繼續履約,則須切實提供或主張提供勞務,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否則將可能面臨解僱處分且不獲救濟之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住在高雄的勞工是否可以被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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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協約法內容及限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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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團體協約之內容以勞動條件與工會運作為核心,可具體約定工資、工時、福利、升遷、教育、安全等制度設計,並視情況引入職場條款強化工會組織之穩定與談判能量,惟一切條款均須在法令許可之框架下為之,不得損及基本人權或經營自由。團體協約雖係工會與雇主為確立雙方勞動條件所締結之合意,具有契約效力與制度保障地位,然其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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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職是否符合「企業經營必要性」,要如何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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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調職是否符合「企業經營必要性」,首先推定雇主行為即具正當性,勞工如有異議需負舉證責任;其次,雇主主張經營必要所憑據之考量可來自宏觀經濟、產業趨勢、企業策略、人事重整等多元面向,除非涉及歧視、報復等特定不當動機,法院原則上尊重雇主決策;再次,如調職屬懲戒手段但未貶抑人格或明顯不合理,亦得視為最後手段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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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面試錄取通知後可任意取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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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公司一旦發送錄取通知並獲得應徵者接受,即代表勞動契約成立,雇主不得任意撤銷,否則即屬違法終止,需負賠償責任;僅有在未錄取或磋商階段,雇主取消才不涉及契約關係,但仍須避免因誠信原則違反而承擔締約上過失責任。雇主在用人過程中應謹慎處理錄取通知,避免因隨意撤銷而承擔法律風險;勞工則應了解契約成立時點,明白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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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簽人事保證契約會怎樣嗎?雇主可以據以終止契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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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勞動契約之成立不以書面為必要,當雇主與勞工達成勞動條件合意時,即告成立,雇主不得隨意終止,亦不得於契約成立後要求勞工提供人事保證契約,並以其拒絕為由終止契約,否則將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範,且若雇主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訂定相關條款,仍須符合合理性及適當性,否則即便勞工拒絕配合,亦未必構成重大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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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辦公如何確保營業秘密?可以規定違反保密規定者一律開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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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營業秘密的有效保護,仰賴資訊管理機制、人員制度設計與法律文件整合運作,企業必須從制度設計、技術應用與法律風險控管三方面同時佈建。從員工入職、在職到離職的每一階段均須設下防線,並在各種工作型態(如遠距、分流、外包)中彈性設計風險控管策略,才能真正做到將營業秘密內化為企業日常管理的一環。如此才能在資訊高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