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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勞基法的公司,可以隨便終止勞動契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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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雇主主張不適用勞基法並非終止勞動契約的絕對依據,仍須依據民法與契約誠信原則辦理。勞工應盡快保存相關事證,並積極尋求法律救濟,以維護自身權益,避免權利遭任意剝奪或處於法律弱勢地位。 律師回答: 勞工接獲公司通知,其勞動契約將終止,公司並表示其所屬事業單位為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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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定期勞動契約?可以規避勞基法終止保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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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企業若有短期用人需求,雖然可以簽訂定期契約,但必須嚴格依勞基法的規範,不得隨意濫用。尤其當工作屬於企業日常運作所需、具備長期穩定性的職務,即便雙方同意訂立定期契約,仍會被依法認定為不定期契約,雇主不得以期滿不續為由迴避資遣費與預告責任。為避免觸法或引發爭議,雇主應在招募與訂約前仔細評估職務性質,合法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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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職是什麼?老闆派勞工出差或支援工作、接受調查就是調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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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調職之認定需回歸實質內涵與持續性變更是否足以構成勞動條件實質異動為核心。雇主臨時要求出差、支援工作或要求至特定地點等行為,若未牽涉到契約內容核心的長期性改變,一般不構成法律上的調職,員工原則上不得以此拒絕指派。惟若該異動具有終局性、持續性,並對勞工造成生活、薪資、工作負擔上重大影響者,則應回歸勞基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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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非法解僱資遣怎麼辦?要搜集什麼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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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解僱與資遣雖然都是勞動契約的終止形式,但性質截然不同,前者為懲戒性質,不須補償;後者為經濟性質,雇主需負補償責任。勞工面對雇主片面終止契約時,應首先釐清是否符合勞基法的要件,再依自身意願選擇適當的救濟方式。勞工第一步釐清雇主為何解僱你、第二步保全解僱當下與前後的證據、第三步準備工作能力與工作表現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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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以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的解僱理由,應先培訓或調整職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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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不能勝任工作」雖為勞動基準法第11條所明列之合法資遣理由之一,但其適用條件需兼顧客觀表現與主觀態度,並需符合比例原則與最後手段原則。勞工若因短期表現不佳即遭資遣,有權提出異議並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主張雇主未依法履行改善義務或程序,反之,雇主若依法進行改善、調整、訓練仍無法達成勞務目的,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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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簽人事保證契約會怎樣嗎?可以因此開除員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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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人事保證制度雖然仍存在於某些企業內部,但在法規與實務的發展下,其適用範圍與效力已受到許多限制。勞工在面對雇主要求提供人事保證時,應審慎評估可能承擔的責任,並確認契約條款符合法律規範,特別是責任上限與契約期限等關鍵條款。同時,企業應考慮更現代化的風險管理方式,以取代傳統人事保證制度,避免爭議,促進勞資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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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規則」報主管機關核備是否為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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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工作規則的核備雖非其生效的絕對條件,但對於其適用範圍與法律效力有重要影響。未經核備的工作規則仍可作為勞動契約之一部分,但若涉及勞動基準法或其他法律對「工作規則」所賦予的特定效力(如解僱條件等),則未經核備的規則將無法適用。為確保工作規則具有完整的法律效力,並避免潛在的勞資爭議,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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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經訴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後,可否請求未休特休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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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一旦勞工獲得終局勝訴,雇主不僅需給付訴訟期間工資與利息,也應於訴訟年資屆滿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依法發給未休特休假之工資補償。此項義務已由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8條明確規定,無從排除或抗辯。此舉亦具高度制度意義,彰顯法律對勞工工作權益之尊重與保障,確保在訴訟中之勞工,即便未實際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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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或不定期勞動契約如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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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雇主若面對具有繼續性工作的職缺,應依照勞基法的規範簽訂不定期契約,而非透過定期契約來規避法定義務,否則將可能面臨行政處罰或勞工訴訟,在契約終止的處理上,定期契約到期後可自動終止,而不定期契約的終止則須符合法定事由,並依規定履行預告通知義務,此外,定期契約終止後雇主無須支付資遣費,而不定期契約若因裁員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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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績效考評結果,除非具體損害到公司利益,且應採取改善員工措施,方可以認為員工仍無法勝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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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績效不佳並非解僱之當然理由,雇主如欲依法終止契約,須以工作表現低落是否已具實質影響為基礎,並檢視是否提供改善機會與輔導紀錄,才能符合法律對於資遣正當性的要求。否則,任意以考績作為解僱依據,不僅侵害勞工權益,亦可能導致企業人事風險增加與聲譽損害。對勞工而言,亦應重視考績反映的警訊,主動溝通與尋求改善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