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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存續保障-以雇主單方終止契約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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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單方終止契約資遣與解僱,在我國立法上將之列為終身僱用、永業型勞工為原則,我國雇主解僱勞工,須具備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等規定,始得終止契約,否則終止契約意思表示無效。惟其屬於一般規定,如勞工為發生職業災害身分勞工或為懷孕育兒之勞工,因有其特殊保障之需要,爰於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皆對其有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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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要勞工自己離職,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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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關於雇主解僱員工的程序和員工應該如何應對?勞工在這種情況下應該搜集證據,例如通過發送存證信函表明對解僱違法的不同意見,並且不依賴其他同事的證詞。勞工可以通知雇主,請求繼續維持勞動契約關係,並繼續請求工資,此時因雇主拒絕受領勞務,而無需提供勞務的可能性,然而勞工必須證明其已提出服務意願。在必要時通過勞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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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可否對雇主懲戒處分向法院提起確認無效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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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在勞動法上,勞工在未被解僱的情況下對於雇主的調動或懲戒處分是否有提起「確認」調動命令或懲戒處分「無效」的訴訟權利,一直存在爭議。過去最高法院通常採取保守的否定見解,認為這樣的訴訟並不具備足夠的法律上利益,因此通常會被駁回。對於涉及勞務分配的調動部分,即使勞工認為調動不合理,法院往往認為這只是勞務分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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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叫我「不要來了」,我是否可請求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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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主管口頭說「不要來了」是否構成解僱,需解釋當事人意思。如果「不要來了」僅是生氣用語或拒絕受領勞務,而非正式解僱的意思,且主管不具有解僱權限,則此情況不構成解僱。若主管具備解僱權限,其所說的「不要來了」若被視為正式解僱,需判斷是否符合勞基法第11條或第12條的資遣或懲戒解僱事由。若無合法解僱理由,則屬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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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簽的臨時工,永遠是臨時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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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雇主可能試圖利用這種方式規避法律的規定,從而迴避資遣責任和長期勞動契約的義務。根據你提供的資訊,這樣的契約可能會被視為不定期契約,並受到相應的法律規範。根據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可以為定期契約,但其工作期間有限,且在特定情況下,這種契約可能會被視為不定期契約。在法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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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發生虧損、業務緊縮,想要逼勞工自動離職或降薪,勞工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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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公司可能因為經濟困難而無法支付工資或資遣費,進而提出讓勞工自願離職或降薪的建議。根據勞基法的相關規定,雇主若遇到歇業、轉讓、虧損、業務緊縮等情況,可以根據勞基法第11條的規定終止勞動契約。然而,勞工不能主動要求公司資遣,除非公司已有實際的減薪行為。此外,如果勞工未表示反對,則視為默示同意。如果公司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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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退休資格之勞工,雇主是否得以資遣或開除方式,是否可請求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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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勞工的退休金權利是受到保障的,即使是在懲戒性解僱的情況下也不例外。退休金被視為勞工的既得權益,不應因勞工被解僱而消失。懲戒性解僱不得剝奪勞工請求退休金的權利,因為退休金被認為是勞工提供勞動力的價值的延期後付。所以,即使是在開除的情況下,勞工仍然有權要求退休金。 律師回答: 勞工基準法對於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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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不佳嗎?雇主如何解僱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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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法院在判斷解僱是否合法時,並非僅憑表面表現,而是深入檢視該員工是否真正無法勝任工作,或在態度上是否已構成對契約義務的重大違反。不論是客觀能力上的不足,或是主觀態度上的怠惰與抗拒,只要雇主能提供具體事證,並證明已事前給予適當輔導與糾正機會,法院往往會認定該解僱行為符合勞動基準法所設的正當事由,不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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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否以景氣不佳、營收衰退為由資遣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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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之「虧損或業務緊縮」為資遣要件,惟仍應具備之「應具備最後手段性」,因此應由雇主就虧損或業務緊縮等事實之存在,負舉證之責。必須雇主業務緊縮或虧損之狀態已持續一段時間,且無其他方法可資使用,雇主為因應景氣下降或市場環境變化,方可以虧損或業務緊縮為由終止勞動契約。 律師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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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積欠卡債,可以解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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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因為我國的解雇原則是採取法定事由原則,而法定事由中並未包括勞工個人經濟情況不佳這一情況。除非勞工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申請清算已使其失去任職資格,否則雇主不能以勞工積欠信用卡債務為由要求勞工主動離職,因為這與工作無關。雇主也不能以勞工積欠銀行債務為由解雇勞工,導致各銀行採取強制執行程式收取債權。因為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