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退休資格之勞工,雇主是否得以資遣或開除方式,是否可請求退休金?

20 Oct, 2017

問題摘要:

勞工的退休金權利是受到保障的,即使是在懲戒性解僱的情況下也不例外。退休金被視為勞工的既得權益,不應因勞工被解僱而消失。懲戒性解僱不得剝奪勞工請求退休金的權利,因為退休金被認為是勞工提供勞動力的價值的延期後付。所以,即使是在開除的情況下,勞工仍然有權要求退休金。

律師回答:

勞工基準法對於勞工的退休和解雇權益有詳細的規定,尤其在涉及資遣(解雇)與退休的轉換問題時,具體情況如下:

 

勞基法第11條與第53條之間的關係

當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進行裁員時,如果勞工已符合勞基法第53條(自請退休)或第54條(命令退休)的條件,基於保護勞工的原則,必須將解雇轉換為退休。這是因為退休對勞工而言,通常有較高的利益。

 

若企業因改組而未留用的員工已符合自請退休的條件,即使員工未主動申請退休,雇主仍需依規定發給退休金,而不能以資遣方式處理。

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裁員解雇對象之勞工,如已符合勞基法第五十三條自請退休或第五十四條命令退休之勞工時,倘若勞工屬於勞退舊制之勞工,因退休較有利於勞工,此時必須將資遣轉換為退休,不能再以資遣方式終止勞動契約。

 

此即為資遣與退休之轉換問題,此乃為了保護勞工所為之必然解釋。是以,勞工如符合退休要件,無論是勞工自動終止契約或雇主經濟性終止契約,均應給付退休金。

 

此可參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年09月29日台勞動3字第30496號函:「事業單位改組未留用之員工,如已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自請退休要件,雖未自請退休,雇主仍應依同法第55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28條發給勞工退休金,而不應以資遣方式處理。」

 

勞工於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自請退休條件後,因其自請退休權利已形成,故可隨時自請退休,惟自請退休亦屬勞動契約之終止,故勞工仍應依該法第十六條規定預告雇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1 年 02 月 28 日(81)台勞動三字第 05213 號函參照)

 

勞工在符合自請退休條件後,可以隨時申請退休,但需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提前通知雇主。這也是一種終止勞動契約的方式。

 

懲戒性解僱與退休金的問題

但有爭執的是,勞工遭雇主以勞基法第12條懲戒性解僱之時(即俗稱「開除」),由於懲戒性解僱多係勞工惡意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或有其他重大事由,基於法律上不得保護惡意之人,此時應認為勞工不得請求退休金,值得注意,此時相較於一般性之勞工,雇主須舉證解僱高度正當性,否則應視為有不當之動機,而屬於權利濫用而解僱無效。

 

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懲戒性解僱)或第15條(定期契約期滿等原因)終止勞動契約,或因定期勞動契約期滿而離職者,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或資遣費,這是勞動基準法第十八條所明定的規定。然而,這並不影響勞工請求退休金的權利。

 

但亦有認為即使勞工遭到開除,勞工亦得請求退休金,此即依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2152號民事判決:「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或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為勞動基準法第十八條所明定,退休金並未包括在內,故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勞工仍得向雇主請求給付退休金。又依退休金之經濟性格觀之,工資本質上係勞工提供勞動力之價值,退休金之性質為延期後付之工資,為勞工當然享有之既得權利,於勞工退休時支付,且不因勞工事後離職而消滅。退休金本質上係以勞工全部服務期間為計算標準所發給之後付工資,雇主自不得以懲戒解僱為由,剝奪勞工請求退休金之權利。政府擬將退休金改採個人儲蓄帳戶,可攜帶式退休金制度,其目的係避免僱主因財務困難或其他因素致勞工請求給付困難,影響勞工既得權益。」

 

退休金被視為延期支付的工資,因其基於勞工提供勞動力的價值,是勞工的既得權利,應於勞工退休時支付。退休金的計算標準是基於勞工的全部服務期間,並不因勞工離職的方式(包括懲戒性解僱)而影響。

 

雇主不得以懲戒性解僱為由,剝奪勞工請求退休金的權利。這意味著即使勞工因嚴重違反規定被解僱,他們仍有權要求退休金。

 

然而,對於因勞基法第12條懲戒性解僱的勞工,通常是因為勞工違反了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事由,法律上並不保護惡意行為,

 

因此,這類勞工通常無法請求退休金。然而,雇主需舉證解僱的正當性,否則可能被視為權利濫用,解僱無效。即使是依勞基法第12條或第15條終止勞動契約的勞工,仍有權請求退休金,因為退休金是勞工已得權利,應基於整個服務期間計算,不因解僱而失效。

 

退休金被視為延遲支付的工資,是勞工提供勞動力的價值延後支付的形式。即使在解僱情況下,退休金仍應支付。勞工退休金條例已將退休金改為個人儲蓄帳戶制,以避免因雇主財務問題影響勞工的既得權益。

 

綜合上述,勞工在符合退休條件時,無論是自請還是雇主經濟性解雇,都應該享有退休金的權利。對於懲戒性解僱的情況,退休金的支付也受到法律的保障,不應因解僱而被剝奪。

 

-勞資-社會保障-勞退-勞資-退休-終止-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勞動基準法第12條=勞動基準法第15條=勞動基準法第53條=勞動基準法第54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8條)

瀏覽次數:4342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