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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契約約滿再簽一年即成為不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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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定期契約雖為法律容許之契約形式,但其使用應符合嚴格要件,僅限臨時、短期、季節或特定性工作。雇主若與勞工連續簽約,前後契約合計逾九十日且間隔不逾三十日,依法即視為不定期契約,雇主不得任意終止,否則即屬違法解僱,應支付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勞工亦可依法請領失業給付。雙方如能正確認識契約性質與法律效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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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職是否符合「企業經營必要性」,要如何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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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調職是否符合「企業經營必要性」,首先推定雇主行為即具正當性,勞工如有異議需負舉證責任;其次,雇主主張經營必要所憑據之考量可來自宏觀經濟、產業趨勢、企業策略、人事重整等多元面向,除非涉及歧視、報復等特定不當動機,法院原則上尊重雇主決策;再次,如調職屬懲戒手段但未貶抑人格或明顯不合理,亦得視為最後手段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