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面試錄取通知後可任意取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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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公司一旦發送錄取通知並獲得應徵者接受,即代表勞動契約成立,雇主不得任意撤銷,否則即屬違法終止,需負賠償責任;僅有在未錄取或磋商階段,雇主取消才不涉及契約關係,但仍須避免因誠信原則違反而承擔締約上過失責任。雇主在用人過程中應謹慎處理錄取通知,避免因隨意撤銷而承擔法律風險;勞工則應了解契約成立時點,明白自...

  • 弄假成真?「自願性離職」卻發給「離職證明書」,可否持離職證明書請求發給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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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離職證明書雖原為協助行政申請之文件,但一旦其中內容涉及資遣條件,且未經特別澄清或雙方書面確認自願離職之事實,即可能被認為雇主已表達資遣意思,法院因此推定勞工係遭資遣,進而成立資遣費請求權。故雇主於發證前應充分理解證明內容之法律效果,審慎決策,而勞工亦應理性評估自身離職事由,依法主張權益,方為保障雙方權...

  • 如果勞工申訴績效考核不公平,法院可介入調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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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法院對績效考核的介入程度,取決於雇主裁量過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與基本權保障,若勞工主張考核結果涉及違法情事,例如性別歧視、報復、未告知考核標準或未設申訴機制,法院即可能介入審查,並要求雇主提出佐證文件說明考核依據。反之,如雇主能證明程序正當、標準客觀,且與勞工間溝通充分,法院多會尊重其裁量結果。因此,不...

  • 「試用期」勞工低人一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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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試用期的設計不應淪為雇主規避法定責任的藉口,所有法令保障適用對象不以是否「正式員工」為區分,而以「事實上有僱傭關係」為認定標準。法律並未授權雇主於試用期間得給予不同於正職員工的待遇,亦未允許企業以試用為名將勞工降格為「工作學徒」或「觀察對象」。相對地,雇主仍享有試用期的解僱彈性,只要於約定試用期內或合...

  • 雇主分派勞工到不符合專長的部門,導致工作表現不佳,並予以資遣。請問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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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雇主若因勞工被調派至不符專長職務後表現不佳而欲資遣,必須審慎考量整體調職的正當性、勞工能力與意願,以及是否已提供合理改善機會。否則,若資遣決定被認定為缺乏正當理由或未依程序,勞工可依法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要求復職或求償資遣不當所生損害。法院對此類爭議之審查標準日趨嚴格,目的即在於防止雇主濫用調職與資...

  • 不簽人事保證契約會怎樣嗎?雇主可以據以終止契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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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勞動契約之成立不以書面為必要,當雇主與勞工達成勞動條件合意時,即告成立,雇主不得隨意終止,亦不得於契約成立後要求勞工提供人事保證契約,並以其拒絕為由終止契約,否則將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範,且若雇主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訂定相關條款,仍須符合合理性及適當性,否則即便勞工拒絕配合,亦未必構成重大違規,...

  • 勞工因什麼原因離職可以不受勞資「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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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最低服務年限條款雖屬合法契約安排之一種,但其拘束力並非絕對,勞工於特定情形下,特別是不可歸責於自身的離職,均得主張免責以保自身權益。為避免勞資雙方於契約終止時陷入爭議,建議雇主於簽訂此類條款時應依據勞基法明確提供訓練或補償,並於契約終止時合理處理年限屆滿與否的事宜;勞工則應於簽約前詳細理解契約內容並保...

  • 雇主用Email與勞工確認勞動條件是否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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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雇主以Email與勞工確認勞動條件,具備法律效力,只要內容具體且能表達雙方真意,即可作為契約成立之證據。Email可構成書面要約,勞工若明確回覆同意或以行為默示接受,契約即成立;若勞工僅沉默未表態,則不構成承諾。法院於判斷是否成立契約時,將綜合Email內容、雙方往來紀錄、行為表現及社會常情加以認定。...

  • 工作確不能勝任不是雇主單方面說就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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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工作是否勝任,不能僅以主管或老闆的個人感覺為依據,而需有完整客觀的評估與主觀行為的佐證。對雇主而言,應當建立完善的考核、獎懲與轉調制度,並妥善保留勞工表現不佳或違規紀錄,以備日後資遣所需舉證;對勞工而言,一旦遭遇不當解雇,應積極行使救濟權利,包括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與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捍衛自身工作...

  • 公司重組單位,不配合輪調就要被資遣,員工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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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公司因重組要求輪調,若調動內容違反勞基法第10-1條五原則,或變更幅度過大,員工有權拒絕調動,並要求公司說明正當性;若公司執意資遣,則需符合法定程序,且員工可據以爭取資遣費與其他補償。在整個過程中,記錄所有細節,理性應對,並盡早尋找新出路,是確保自身權益不受侵害的最佳對策。 律師回答: 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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