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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最有用的其實就是限制雇主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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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2條的限制出境規定,雖非本法最初設計的核心制度,卻在現行法律環境與執行困難下,成為實質效益最強、勞工最能感受到保障的條文之一。政府若能透過完善通報、加強監控與公開違法事業名單,並落實限制出境措施,不僅可促使企業提早履行給付義務,也能展現國家對勞動保障的價值承諾。在眾多法條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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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因故無法配合加班,可以當作勞工不勝任工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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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勞工無法配合加班,是否可以視為不勝任工作,並進而作為解僱或處罰的依據,需具體情況進行判斷。雖然勞動契約中可能會約定勞工需配合加班,但這些條款並非無條件有效,且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的規範。勞工如果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加班,雇主不得強制其加班,也不能因此對勞工進行解僱或其他不利益處分。勞工因為工作失誤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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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常見之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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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試用期」雖未列入勞基法明文,但已透過契約自由原則與實務見解形塑其合法地位。試用期的真正意涵,是提供雇主與勞工雙方一段觀察、磨合、雙向評估的期間,並非雇主任意剝奪勞工權益或輕易解僱的空窗期。雇主仍須依誠信原則行使終止權,且所有勞動條件皆不得低於法定最低標準。勞工亦應瞭解自身於試用期間即享有完整勞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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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員工不堪勝任工作,雇主就能任意資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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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欠缺試用期間能力與績效考核機制,不僅削弱企業人事制度的完整性,也直接影響未來解僱正當性之判斷基礎。試用制度應以「提早發現問題、提早做出決定」為核心,企業應在制度設計上明確可執行,於實務上按時落實,確保每一位錄用的員工都經過客觀評估與程序正當處理,方能真正發揮試用制度之管理價值與法律功能。雖然法律允許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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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留職停薪一年後如果沒有康復,是否可以用資遣結束勞雇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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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雇主在勞工留職停薪屆滿一年後,若勞工身心狀況仍然無法勝任原職,且企業內部亦無適合職缺可供安置時,可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預告資遣並支付資遣費。同時,若勞工主動提出資遣請求,基於善意原則,雇主亦應同意,並依法給付資遣費,以維護勞工之基本權益。企業在進行相關處置時,建議審慎操作,遵守法律規範及實務判例的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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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否以勞工經常性遲到,而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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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遲到與曠工不同,雇主不得單憑經常性遲到直接解僱勞工。遲到本身不必然構成解僱理由,須視其嚴重程度及對業務影響而定。雇主應先採取警告、懲戒等方式,並確保勞工有改善機會,若仍無法改善,則可依法終止勞動契約。特定行業因準時性要求較高,遲到可能對業務影響重大,勞工更應謹慎遵守公司規範,以免影響自身職場權益。除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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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之勞動契約可以訂立定期契約嗎?可以附解除條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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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勞動基準法第9條特別規定派遣勞工應採不定期契約的原因,以防止雇主透過標案或其他方式規避僱用責任,進而影響勞工的穩定就業權益。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所訂立的契約應以不定期契約為原則,除非符合短期、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之條件,否則不得採定期契約,而附解除條件的契約則需符合勞動法令的要求,若該條件過於苛刻或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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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10年前的疏失,是否可以成為現在資遣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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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雇主若以10年前的員工疏失作為當前資遣的理由,須極其謹慎。若在當時並未採取處分或提出證據證明其行為造成重大損失,更曾在往後對該員工給予升遷、未見降職或警告紀錄,則幾乎無法說服法院該資遣行為屬合法。依法而論,僱傭關係的解消須基於即時、具體、合理且可證明的理由,若企業未能在時效內依程序處理,便無正當依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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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協約法內容及限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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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團體協約之內容以勞動條件與工會運作為核心,可具體約定工資、工時、福利、升遷、教育、安全等制度設計,並視情況引入職場條款強化工會組織之穩定與談判能量,惟一切條款均須在法令許可之框架下為之,不得損及基本人權或經營自由。團體協約雖係工會與雇主為確立雙方勞動條件所締結之合意,具有契約效力與制度保障地位,然其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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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職是否符合「企業經營必要性」,要如何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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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摘要: 調職是否符合「企業經營必要性」,首先推定雇主行為即具正當性,勞工如有異議需負舉證責任;其次,雇主主張經營必要所憑據之考量可來自宏觀經濟、產業趨勢、企業策略、人事重整等多元面向,除非涉及歧視、報復等特定不當動機,法院原則上尊重雇主決策;再次,如調職屬懲戒手段但未貶抑人格或明顯不合理,亦得視為最後手段的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