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身心障礙歧視是什麼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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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身心障礙者在就業過程中依法無需主動揭示障礙情況,雇主若以未揭示為由終止勞動契約,將構成違法解僱。唯有在勞工確實無法勝任職務且雇主已履行協助義務後,始得依工作能力作為合理解僱依據。此外,歧視不應僅止於禁止,更需積極建構包容與支持的工作環境,使身心障礙者得以憑實力參與勞動市場,而非因先天條件而被排除在外。...

  • 要解僱多少人才算是大量解僱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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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大量解僱並不是單純的人事調整問題,而是一個法律上需符合程序、門檻與補償條件的重大管理行為。解僱人數是否構成「大量解僱」,需以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為準,結合公司規模與解僱比例予以判定;一旦達標,雇主即有通報、公告與協商等一連串程序義務,不得任意規避;而一旦違反,輕則遭受罰鍰,重則主管機關可限制負責人...

  • 員工10年前的疏失,是否可以成為現在資遣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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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雇主若以10年前的員工疏失作為當前資遣的理由,須極其謹慎。若在當時並未採取處分或提出證據證明其行為造成重大損失,更曾在往後對該員工給予升遷、未見降職或警告紀錄,則幾乎無法說服法院該資遣行為屬合法。依法而論,僱傭關係的解消須基於即時、具體、合理且可證明的理由,若企業未能在時效內依程序處理,便無正當依據可...

  • 弄假成真?「自願性離職」卻發給「離職證明書」,可否持離職證明書請求發給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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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離職證明書雖原為協助行政申請之文件,但一旦其中內容涉及資遣條件,且未經特別澄清或雙方書面確認自願離職之事實,即可能被認為雇主已表達資遣意思,法院因此推定勞工係遭資遣,進而成立資遣費請求權。故雇主於發證前應充分理解證明內容之法律效果,審慎決策,而勞工亦應理性評估自身離職事由,依法主張權益,方為保障雙方權...

  • 多次績效考評結果,除非具體損害到公司利益,且應採取改善員工措施,方可以認為員工仍無法勝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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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績效不佳並非解僱之當然理由,雇主如欲依法終止契約,須以工作表現低落是否已具實質影響為基礎,並檢視是否提供改善機會與輔導紀錄,才能符合法律對於資遣正當性的要求。否則,任意以考績作為解僱依據,不僅侵害勞工權益,亦可能導致企業人事風險增加與聲譽損害。對勞工而言,亦應重視考績反映的警訊,主動溝通與尋求改善方向...

  • 對於資遣勞工,如果公司訂有迴避解僱程序,應確實執行後才能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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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解僱作為雇主最嚴厲的勞動處分手段,若非經多方努力後仍無成效,實不應貿然為之。企業訂立內部解僱程序,目的正是在於制度化管理、確保處理方式的公正性與一致性,若不遵守,反而將使解僱本身的正當性蕩然無存。對雇主而言,遵守解僱程序與迴避義務,除可減少未來勞資爭議風險,也有助於企業維持良好勞動關係與信譽;對勞工而...

  • 在職員工在人力銀行履歷是「開啟」的狀態,主管知情後要資遣該名員工,是否妥善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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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勞工於人力銀行履歷開啟本身非違法或不當行為,惟其後續所引發之勞動實務影響,須回歸其是否忠實履行勞務義務、是否影響企業運作及是否經雇主給予改善機會等整體情境判斷,雇主若欲終止契約,應備妥完整之考勤、績效及溝通紀錄,並確保終止事由符合法定要件與程序,方可避免不當解僱之風險,維護自身與勞工雙方之合法權益。 ...

  • 勞工自行延長工時是否須取得雇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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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勞工自行延長工時是否需要取得雇主同意,原則上需要雇主的同意,且勞基法對此有明確規定。如勞工未經雇主同意自行延長工時,並且這樣的行為對公司造成損害,雇主可以依法解僱勞工或對其進行其他處罰,特別是在勞工屢次違規並經雇主指正後仍我行我素的情況下。勞工不僅應遵守公司的工作規定,還應該尊重公司的財物和資源,避免...

  • 「覺得你不能勝任這個工作」就可以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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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雇主即使認為員工表現不佳,仍不得僅憑感覺行事,應先蒐集客觀資料佐證,包括工作表現評估紀錄、教育訓練通知、申誡或警告文書,並應給予合理的改善機會。否則,一旦因解雇爭議進入法院程序,若無充分證據支持不能勝任之認定,即有被判解雇無效、需負擔損害賠償或復職等風險。因此,勞工的不好雇主最知道,但並不代表可以隨意...

  • 員工要出國旅遊,所有的假都用完,再請三日假,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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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摘要: ,假別使用需符合法定要件,並配合公司請假程序。特休屬勞工排定之有薪假,可自由規劃;事假則限於事故且須親自處理,不得任意濫用作為延長休假的手段。病假則需具醫療需求與就診證明,不得用於旅遊或娛樂。若假期用盡仍擅自離職出國,構成曠職可依勞基法第12條予以解僱,員工不得請求資遣或主張權利受損。雇主亦應建立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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